【期货交割】

第四十四条 【期货交割】

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者应当通过实物交割或者现金交割,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

在标准化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合约的买方有权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约定进行现金差价结算,合约的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标准化期权合约的行权,由期货结算机构组织进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交割了结合约与标准化期权行权和履约的规定。

【立法背景】

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第四十二条规定,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https://www.daowen.com)

根据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与上述暂行条例相比,增加了现金交割方式,同时对合约所载标的物进行了扩展,涵盖了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此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历次修订均未对本条作出修改。

【条文解读】

一、期货交割方式

期货合约的了结,包括平仓、期转现和交割等方式。期货合约到期前,交易者可以通过平仓和期转现了结未到期合约;期货合约到期后,交易者应当通过交割的方式,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期货交割的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

目前,我国已上市的商品期货品种以及国债期货均实行实物交割,股指期货实行现金交割。实物交割的重要作用就在于连接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是促使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随着合约到期日的临近而回归、趋同的制度保障。如果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出现较大的偏差,就会产生套利机会,最终通过市场交易促使期现货市场价格趋同。需要说明的是,商品期货并非不能采用现金交割,境外许多成熟商品期货品种就采用现金交割方式。但前提是要有公允、透明且不易被操纵的现货价格发布机制作为基础。

二、标准化期权行权与履约

期权与期货一样,本质是法律上的合同。[26]从作为合同内容的权利义务的视角看,期货合约属于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除非合同按照约定的条件提前终止,在未来的特定时间完成对特定标的物的买卖行为。而期权合约项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某种程度上是不完全对等的。期权买方支付权利金后,有权在合约规定的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特定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这就是期权买方行使权利。而期权卖方在收取权利金后,则有义务配合履行,这就是期权卖方的履约。当然,期权买方也可以选择放弃行使权利。不过,期权买方一旦选择行使权利,则会在期权买卖双方之间形成新的双务合同关系,例如看涨期权买方选择行使权利,则买方有义务按行权价格支付金钱,卖方有义务让渡标的资产的所有权。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