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者查询权】

第五十四条 【交易者查询权】

交易者有权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交易者查询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保障交易者查询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及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的权利其实在于保护其知情权。而且,为了保障交易者的知情权,期货公司有义务及时通知客户。例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该条规定意味着,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其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之后,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亦有类似规定。但根据上述规范,交易者查询的内容仅限于“结算结果”。

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比,本法扩展了交易者的查询内容,扩展至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借鉴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交易者有权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与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不同的是,其规定证券公司负有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的义务,确保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或者购买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而本法本条是明确授予了交易者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的权利。同时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经营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该条规定亦包含了期货经营机构负有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的义务,确保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或者购买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

交易者有权查询的内容包括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该规定意味着接受查询的主体不仅包括期货公司,还包括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保证金存管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等。凡是“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都可以查询,因此查询的范围可能包括期货经纪业务、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中“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