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等禁止参与期货交易】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相关机构从业人员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
【立法背景】
之所以禁止部分人员参加期货交易,是因为这些人员参加期货交易有悖于其身份,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为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关于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特殊主体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规定保持一致。另外授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规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其他人员。禁止相关机构从业人员参与期货交易最早可见诸《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第三十条规定。该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1)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2)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3)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5)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不断进行了细化完善。(https://www.daowen.com)
【条文解读】
本条内容规定两种情形的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一种情形是,本法明确列举的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第二种情形又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法官法第二十二条:“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二是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其他人员。这种情形需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行政规章予以明确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法并没有将参与期货交易定义为营利性活动,因此,上述人员能否参与期货交易有待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