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调解】
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以及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的规定。
【立法背景】
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将适当性纠纷处理纳入本机构的投诉管理办法,明确纠纷的处理机制。投资者提出调解的,经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优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2016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2018年11月13日,在总结前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在目标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等方面开展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加强调解组织管理、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https://www.daowen.com)
【条文解读】
一、解决纠纷的多元方式
在我国,调解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邀请第三人进行。本条第一句规定,双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本条规定还意味着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建设。证券期货调解组织是指由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设立或实际管理的调解机构,应当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调解场地、专业的调解人员和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证券期货调解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商最高人民法院后公布。
根据本条规定,调解的过程和调解的结果必须坚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确定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公正原则。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二是灵活便民原则。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地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调解工作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调不决。三是注重预防原则。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推动健康投资文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的传播。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及调解组织要加强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调解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二、强制调解
本条第二句赋予普通交易者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必须调解不得拒绝的权利,理由在于,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相比,通常处于弱者地位。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