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营机构定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业务经营主体类型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期货交易是多个主体参与的复杂交易关系。除了期货交易者和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还需要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机构等期货经营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期货公司是从事期货业务的专门机构和主要主体。期货公司经过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等期货业务。专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也被称为期货经纪公司。通常而言,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业务具有多元化趋势。期货公司还可以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另外,其他机构经过监管机构核准也可以从事相应的期货业务,包括期货交易咨询机构等。
我国立法上对期货经营机构类型和业务的调整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将期货经营机构主要限定为“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业务也局限于经纪业务。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第二十五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除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合约的买卖、结算、交割及相关服务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修改)对“期货公司”作出明确规定,不再局限为“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业务范围得到拓展。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同时,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https://www.daowen.com)
各国对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特别是在实现金融混业经营的国家,其业务范围已经远远超越单纯的期货经纪业务。但是,传统的期货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一般认为其业务领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期货经纪业务;(2)期货自营业务;(3)期货咨询业务;(4)资产管理业务。期货佣金商是代理金融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公众等进行期货交易的主体,并从经纪业务中收取佣金。期货佣金商是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同时也是非会员参加期货交易的中介。场内经纪人即出市代表,代理任何其他人在期货交易所内执行任何类型的期货指令。介绍经纪人主要是指期货佣金商的“代理人”或“居间人”。交易顾问主要是指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为他人提供是否进行期货交易、如何进行交易和管理资金等方面建议的主体。
【条文解读】
一、期货经营机构的类型
期货经营机构的主要主体是期货公司。即经营期货业务的专门机构只能采取公司形式,不能采取合作、合伙或独资等企业形式。公司是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经营期货业务的专门机构采取公司形式是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有利于建立现代化的经营机制和促进期货公司的发展。期货公司设立的依据是我国公司法和本法。期货公司的设立和业务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期货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区别于普通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其设立需要经过主管机构的许可,即设立许可。期货公司设立后从事期货业务还需要主管机构根据业务类型分别颁发期货业务许可证,即业务许可。根据规定,从事期货业务的“其他机构”并未明确组织形态。这是因为“其他机构”从事期货业务只是一种业务许可,并不涉及主体的设立许可。
期货公司的设立必须依照公司法和本法的规定,采取公司形式。主要原因在于:(1)产权清晰。明确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财产关系,产权明晰,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2)责任明确。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3)治理规范。公司一般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机构之间权责分明,通过科学管理,形成制衡关系。期货公司作为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其自身的组织和行为是否规范对期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影响重大,因而应当采取公司形式,接受公司法和本法的严格规范。
二、期货公司的具体形式
我国公司法既是行为法也是组织法。作为行为法,它要对公司的设立、经营、变更、终止和清算等进行规范。作为组织法,它要对公司的章程、资本制度、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以及公司债权人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的公司,因而期货公司可以采取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形式。具体采取哪一种公司形式,可以由设立期货公司的发起人根据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和发展战略自行决定。
有限公司是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50人以内的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表现在:(1)设立方式仅为发起设立,即在设立时由发起人认购全部出资。有限公司不能向社会公众募集资本,通常适合中小型企业。(2)股东人数受到限制。在我国,除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3)同时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以股东之间的信赖为基础。(4)资本不划分为股份,具有封闭性特征,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5)内部机构的设置具有灵活性。一般情形下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至二名监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股份公司是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表现在:(1)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募集设立又可以分为公募和私募。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属于公开发行,需要满足证券法的相关规定。(2)股东人数没有最高数量限制,但是发起人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3)公司的设立以资本为基础,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股权分散,规模一般较大,具有较强的经营优势。(4)公司的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的股权凭证是股票。虽然股东转让其股票不受限制,但是发起人和公司高层次管理人员在法律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符合条件的股份制期货公司可以经过核准到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挂牌交易。股票上市交易或挂牌交易的公司的经营状况要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另外,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也可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5)股票上市交易或挂牌交易后,公司存在被其他市场主体控制、收购或者合并的风险。(6)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有利于公司自主经营,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