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期货公司条件】
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净资产不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五)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许可的规定。
【立法背景】
对期货公司设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期货公司作为连接期货市场和投资者的桥梁,是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重要中介组织,其设立是否规范,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期货市场秩序至关重要。我国期货市场的实践证明,没有规范的期货公司,没有健全的期货公司监管机制,就不可能有健康稳定、秩序良好、运行安全的期货市场。期货公司的设立要与期货市场的规模、期货业务量的大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盲目设立和发展期货公司只会加剧期货市场的无序竞争,有损市场秩序。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可以防止信誉不好、资产不良、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和缺乏具有法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主体进入期货市场,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市场秩序,具有防范市场风险的作用。
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期货公司的设立条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许可制度。期货公司作为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经纪、自营和交易咨询和资产管理等期货业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高风险性等特点,需要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股权关系、经营管理人员、内部管理机制、经营设施等必要的经营条件。期货公司同时受到公司法和本法的规范和调整,因而期货公司的设立条件既要满足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又要符合本法的特别规定。期货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根据本法规定,期货公司股东只能采用货币方式出资,不能采用非货币方式出资。
期货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是指期货监管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期货公司的申请,不仅要求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律规定的各种申请文件,还要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实质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的管理制度。经过批准同意设立的期货公司发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颁发营业执照,取得主体资格。根据“证照分离”改革即“先照后证”的相关规定[1],期货公司取得主体资格后,还需要向期货监管机构申请经营许可,取得期货业务经营资格。
【条文解读】
一、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期货公司,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以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第二,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净资产不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颁布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期货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是指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等。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信誉良好,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情形。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是指主要股东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等。良好的“诚信记录”是指主要股东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第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实缴资本为认缴资本的对称,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一般规定。期货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期货公司的资本金应与其所经营的期货业务相适应,其注册资本和缴纳方式不同于普通公司,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根据规定,期货公司只能采取货币(人民币)的方式出资,不得采取非货币方式,而且注册资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亿元。在缴纳方式方面,期货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必须实际缴纳到位,并经过验资。期货公司不得采取认缴或者分期缴纳方式出资。另外,本法授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上述规定对于保证期货公司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由于期货市场的高风险性、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以及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对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影响,对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任职条件都作出明确规定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是指在期货公司中任职并具体经办公司业务的各类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主要包括积极条件、消极条件以及分类条件三个方面的内容。“积极条件”主要包括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等。“消极条件”是指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如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被撤销资格、被开除的有关人员未满一定的年限;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等。[2]“分类条件”主要是指对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及其以外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例如,担任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独立董事不得与所任职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五,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上述三个方面相互联系,共同作用,不可分割,但各有侧重。“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指期货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保持有序运行的状态。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期货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期货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董事会以外的职务,不得与本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主要是指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期货公司应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审查和稽核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投资基金、债券等金融类资产,与业务相关的股权以及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但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业务。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住所地期货监管机构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是指期货公司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第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是期货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和开展期货业务的物质基础。为了保障期货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期货市场的交易安全,期货公司必须满足物理设施要求。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主要包括与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相适应的营业厅、电子信息处理系统、报价系统、与期货交易场所主机联网的电脑终端及其他必要的交易设施等。
第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规定属于兜底规定。例如,《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入股期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规定:“外资持有股权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另外,期货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境外股东的,还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期货公司设立的程序
期货公司的设立大致可以分为如下环节:(1)发起人提出申请。发起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期货监管机构提出设立申请。(2)监管机构审查。期货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查。审查的依据和要素主要包括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审慎监管原则。(3)监管机构作出决定。经过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向登记机关申请颁发营业执照。期货监管机构作出核准决定的,发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取得经营主体资格。(5)向期货监管机构申请业务许可,获得期货业务从业资格。期货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期货公司颁发相应的业务许可证。
【关联规范】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