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名称】

第六十一条 【期货 公司名称】

期货公司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期货”字样,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公司名称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期货公司名称是期货公司在从事期货业务等行为时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经营主体而使用的名称。根据民法原理,商事主体对其名称享有名称权,具有排他性。期货公司名称在学理上属于商业名称。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将其称为“企业名称”。通常而言,商业名称是区别此经营主体与彼经营主体的外在标志。在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需要使自己区别于其他经营主体以维护其自主经营权和商事交易特性。商业名称的这一功能为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提供了个性化识别符号。同时,期货公司也是区别于其他不同性质和经营业务的商事主体的重要手段。期货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其业务属于金融业务,便于进行市场区分。商业名称属于商事主体的无形资产,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通常而言,商业名称的选定遵循两种立法主义,即严格主义和自由主义。严格主义又称真实主义,是指商事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不符合或不一致的,不予认可或无法完成登记,且不能转让或者继承。自由主义,是指商事主体的商业名称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原则上不进行干预或限制。事实上,无论是严格主义还是自由主义的立法例,在确定商业名称时都享有一定的自由,同时受到一定的限制。通常认为,我国商业名称的选定实行严格主义,同时对金融机构名称的选定和使用作出特别规定。商业名称不仅要符合一般规范要求,而且要符合特别规定要求。对期货公司的名称信息和准入监管是通常做法。规范商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利于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条文解读】

一、期货公司名称的意义

期货公司的名称,是指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用于表明公司的设立地或行政区划、体现自身特点的文字组合、业务范围以及相应的组织形式,是该公司与其他经营主体相区别的商业标志。公司名称的规范使用能够体现公司自身的特殊价值,彰显自身经营特色。[3]期货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必须要有自己的特定名称,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承担法律后果。

二、期货公司名称的构成

期货公司的名称一般由四部分文字组成:一是,期货公司的设立地名称或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上海、深圳等。二是,体现期货公司自身特点的文字组合,其核心是“字号”。三是,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如标明“期货”字样,体现期货公司的行业性特征,以加强市场监管。四是,期货公司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期货公司在确定自己的名称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期货公司名称的禁止情形

期货公司名称的登记和使用应不得违背相关规定。例如,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期货监管机构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期货”“期权”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此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关联规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