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变更】

第六十二条 【重大事项变更】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二)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监管规定。

【立法背景】

与期货公司的设立一样,加强对期货公司各类事项变更的监管对于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以及保护债权人和客户利益等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期货公司事项变更属于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范畴。期货公司事项变更可以分为重大事项变更和一般事项变更。期货公司的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应经过期货监管机构核准。期货公司的非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住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的变更属于一般事项变更,应向住所地期货监管机构派出机构进行备案。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4]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停业、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因此,期货公司重大事项的变更经过期货监管机构核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期货公司未经许可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

【条文解读】

一、期货公司事项变更的含义

依据本条的规定,期货公司下列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合并。是指期货公司与其他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合并设立新公司,或者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或者被其他公司吸收合并。

2.分立。是指期货公司将其财产作相应分割,设立几家新公司。原公司保留的,相应核减其注册资本,经核减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限额。

3.停业。是指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而在一定期限内暂停营业。期货公司停业应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https://www.daowen.com)

4.解散。是指期货公司自行决定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经清算和注销,终止其法人资格。

5.申请破产。是指期货公司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期货公司等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狭义的破产仅指破产清算,广义的破产还包括重整与和解。

6.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7.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是指期货公司改变其依法经核准登记注册的资本额,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且导致股权结构变动。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其中,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

8.变更业务范围。是指期货公司改变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的经纪、做市交易、交易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扩大或者缩小其业务范围。

9.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此项属于兜底规定,如《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期货公司事项变更的程序

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申请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业务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关联规范】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