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期货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负责人,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立法背景】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是期货公司的高层次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公司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权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他们的素质如何,能否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仅关乎期货公司的正常运行,而且牵涉期货市场的稳定与发展。面对高风险的期货市场,期货公司作为主要的参与者和重要的中介组织,其抵抗风险能力如何,不仅事关自身经营安全,同时还直接涉及交易者或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基于期货市场的高风险性、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以及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对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影响,需要明确期货公司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当然,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职责和要求,因而具体的任职条件存在差异。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必须满足相应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对其加以监管。因此本条规定,期货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一方面,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具有履职的品行和能力条件。因此本条规定,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另一方面,为了使公司的管理层能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防止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经营劣迹的人进入公司的管理层,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总结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对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作了必要的限制性规定。从规范我国期货公司运行的实际需要出发,为避免个别公司违反规定对有犯罪前科特别是因经济犯罪被判处过刑罚的人另行起用,以致重新犯罪,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公司破产或者被关闭后又易地任职等情况,本条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作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积极条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积极条件是指必须具备的条件,否则难以胜任相应的工作。积极条件主要包括品行条件和能力条件,二者须同时具备。通常而言,品行是对一个人道德品质、思想观念、认识水平及其所表现的行为的一种评价。品行端正是对一个人的积极评价和肯定认可。品行端正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首要条件,必须满足相应的要求,具体包括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等。业务能力条件包括熟悉专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期货专业知识、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等。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消极条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消极条件是指不得具有的情形,否则不得担任相应的职务。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存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负责人,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已经在期货公司等期货经营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如果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