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义务】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委托,运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应当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客户资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对客户负有受托义务的规定。
【立法背景】
资产管理,俗称委托理财,是近年来资本市场兴起的一种金融业务。委托理财是指个人或企业接受客户委托,通过投资行为对客户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运作,在严格遵守客户委托意愿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确保客户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业务。委托理财目前已经成为重要的金融产品,涉及多种金融领域,既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财产管理制度。金融机构为投资者进行资产管理,在一定意义上对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资本市场、满足社会主体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要注意防范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保底条款”是人们对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以及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约定的统称。从委托代理制度的构建来说,根据权责相当原则,受托人不需要对委托人承担任何保底责任,除非受托人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而应承担背信责任。如果要求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保底责任,并且与委托人共享利益,势必会导致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演变为投资合作关系,从而改变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委托理财的实质是委托人投资,投资的本质特征是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否则就不是投资关系而是借贷关系。而作为实际的投资者,如果因保底条款而不承担风险,则与投资的本质相悖。从社会效果看,保底条款使受托方接受全部风险的同时,将增大其在资本市场上交易行为的投机性,必然对资本市场造成冲击,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https://www.daowen.com)
长期以来,期货商的盈利模式都比较单一,基本上都是以收取手续费为主要收入来源。为了改变期货行业从传统的单一经营模式向高端服务以及增值服务领域转变,期货业需要创新和拓展金融业务。期货商可以利用其在衍生品市场领域的专业特长和比较优势,提供以期货对冲和套利为主的资产管理服务,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金融需求。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期货商中介服务能力,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发展的一般经验,引导期货商为实体经济和各类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中国证监会先后颁布了2012年《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1](已废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12]等规范性文件。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13]
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根据其金融属性纳入相应的监管范围。根据相关规定,在期货领域,资产管理业务是期货经营机构的表外业务,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当出现兑付困难时,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投资者垫资兑付。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为投资者承担市场风险。期货经营机构在自身从事投资业务以及管理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时,不得进行混合操作,并应公平对待不同客户的资产,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资管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资管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证券法的规定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将公募型“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证券”范围进行调整,并接受相应的监管。
【条文解读】
一、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意义
混业经营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期货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包括期货经纪、期货自营、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交易咨询、资产管理以及与期货交易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业务。期货经营机构可以在充分利用自身经营优势从事自营业务、经纪业务的同时,帮助客户管理多种资产管理产品。期货经营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拥有相对丰富的经验和条件,可以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为产业客户设计更具个性化的风险管理产品,更好地帮助客户管理资产,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中的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商事交易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指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交易规则、交易机会和交易环境具有公平性,兼顾各方利益诉求,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保护,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实现社会正义。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第一,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境外投资者,都是平等的交易主体,都平等地参加交易活动。第二,交易主体的交易机会平等。市场主体都有平等参与金融商品交易的机会,并能够获得公正对待。经营机构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对于投资者实行特别保护。相对于期货经营机构而言,除专业投资者外,普通投资者在资金实力、投资经验以及专业知识等方面都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应建立特殊规则加大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对应多项资产,每只产品的收益来自哪些资产无法辨识,风险也难以衡量。而且,资产管理产品存在流动性风险。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应当建立严格的防火墙,严格执行业务分立和资金分立制度,不得混合操作。根据相关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监控,防范业务风险,确保公平交易。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其人员、业务、场地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并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必须相互独立,并配备专职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三、期货经营机构对客户的受托义务
根据信托法原理,在期货经营机构对客户资产具有控制权和处分权的情况下,期货经营机构在资产管理中一方面要为客户实现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又要为其自身获取经济利益,这样就形成了期货经营机构对客户利益和其自身利益的利益冲突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客户利益,期货经营机构对客户负有受托义务。在英美法系,受托义务通常被称为信义义务。之所以对某人加以信义义务,是因为其处于一个特殊的情形中,主要是指信任和信赖关系可以产生信义义务。[14]通常情况下,一方对另一方处于信赖地位,而另一方对其能够进行控制和影响,则双方存在信义关系。一般而言,信义义务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特定关系范围内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行为的义务。信义义务人对受益人的义务已经超过了单纯的公平和诚实。受益人的利益优先于受托人自身的利益。[15]受托人的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是指财产管理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须以受益人之利益为唯一考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注意义务,亦称为勤勉义务,是指受托人为了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技能和谨慎方面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受托人违反受托义务造成客户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联规范】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