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担保】
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违反规定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担保。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经营机构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限制性规定。
【立法背景】
期货经营机构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提供关联担保,或者提供非关联担保,可能造成经营资产的减少,损害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并严重影响期货经营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因而必须作出相应限制。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采取隔离措施,防范利益冲突。现实中,期货经营机构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可能滥用控制权,通过融资或担保方式直接或间接损害期货经营机构的利益。例如,2017年5月3日,因山西某期货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刘某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导致该期货公司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严重影响该期货公司的正常经营,给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风险,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对该期货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董事长刘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16](https://www.daowen.com)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欠缺相关内容。2007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修改)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相比较而言,本法的规定更为全面和严谨。
【条文解读】
一、期货经营机构为他人提供融资或担保的含义
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从事期货业务的持牌机构等期货经营机构向他人融资或担保,法律并不禁止,但为他人融资或担保可能会损害期货经营机构的利益。期货经营机构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融资”是指期货经营机构通过投资或借贷等方式直接转出资金。“担保”主要是指通过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保障债的履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担保物权和担保合同。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和质权等,适用物权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适用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期货经营机构提供关联担保的决议
无论是融资还是担保均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损害期货经营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关联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得由董事会决议。而且,上述股东或者受上述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负有回避相关决议的法定义务,不得参加相关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期货经营机构提供非关联担保的决议
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利害关系人之外的人提供担保(非关联担保),但也需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此,期货经营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四、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担保的效力
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7]根据规定,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在债权人善意的判断标准上,要区分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适用债权人的审核义务。总体而言,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是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关联规范】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