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性经营规则】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经营机构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合规管理、风险监管指标、关联交易等方面作出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针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制定持续性经营规则的规定,以便为投资者提供规则保障。
【立法背景】
本条内容沿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作出规定;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24]期货公司是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重要主体,也是主要的期货经营机构。既往条文多采用“期货公司”之表述,未能将除期货公司外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纳入规制的范畴。本条对规制的主体扩展至所有期货经营机构,在参照既往条文时,应当明确该类针对期货公司的条文实际上同样适用于其他期货经营机构。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良好,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来越显著。但因违规经营、风险控制不力等原因,少数期货公司产生保证金缺口,影响我国期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促进期货市场的稳妥发展,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本条延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要求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并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出有关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要求。
【条文解读】
“持续性经营规则”主要涉及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净资本与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规模的比例,以及流动资本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督指标的内容。
2019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督促期货公司完善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上述规定均属于本条要求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作出的规定。具体而言,完善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的安排与运行,而内部控制则是指期货公司根据具体的环境变化,对期货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控制等,为实现经营目标提供保障。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