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料报送】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报送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内容沿袭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业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对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报送相关资料”之规定以及第四十九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之规定。[25]
【条文解读】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涉及该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财务等内容。本条也是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等按时报送真实、准确、完整信息资料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其他关联人”包括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期货公司控股、参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上述人员或企业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中,真实是指报送的信息、资料不含虚假的内容,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准确是指报送的信息、资料与真实的情况完全一致;而完整则是指该信息、资料是对期货市场的正确分析,从而基于此可以得出正确的分析和结论。[26]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