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信息】

第八十八条 【行情信息】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实时公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期货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期货交易行情的权益由期货交易场所享有。未经期货交易场所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行情。

期货交易场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依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交易行情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优化了《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新增了期货交易场所享有行情的权益以及期货交易所信息报告义务。

【条文解读】

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第三十四条已规定了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等内容,并为后续历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所延续,证券法第一百零九条也有类似规定。

一是行情必须实时公布。实时行情是交易者投资判断的主要参考因素,实时准确地公开行情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是防范欺诈、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为保障交易行情的实时性,资本市场已经发展出一套由地面高速光纤和空中卫星网络传播双向保障的专属路径,保障即时行情稳定、实时地显示在投资者行情终端。

二是交易所对行情有所有权。行情信息是交易所的重要资源,关乎期货交易所的核心竞争力,交易所对即时行情享有专属权益是国际惯例。在法律中明确权属,可以避免境外机构基于即时行情编制指数并推出相关产品等问题,维护境内市场定价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三是期货交易场所不得公布价格预测信息。所谓价格预测,是指对未来市场价格走势做出的分析判断,这是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事的业务。作为金融基础设施,期货交易所中立性、专业性特征明显,有较强的公信力,发布价格预测损害期货交易所的中立性和公信力,也可能误导投资者。自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起,期货市场严禁期货交易所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关联规范】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