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定公开】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监管机构监管执法过程及结果做到公开透明的要求的规定。
【立法背景】
对于证券市场早在1998年证券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其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依法公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https://www.daowen.com)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维持了该规定。
在期货市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无相应的规定。但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程序,参照立法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立法法第三章第六十七条要求行政法规草案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第七十一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2001年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授权颁布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不仅对规章起草公开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还专章(第五章)就完成立法程序的规章的公开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尽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没有对期货监管机构规章的制定与公开作出明确规定,但作为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证监会一直以来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参照证券法规定予以公开。对于期货市场依据调查结果对期货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也按照该条规定予以公开。
【条文解读】
本条涉及的两个“公开”实际上是要求期货监管机构对期货市场监管执法做到公开透明,以便接受相对人与社会公众监督。第一个公开实际上强调监管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制定规章、规则是期货监管机构一个重要监管手段,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则通常是规范期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管执法的规则体系,涵盖监督检查和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各个方面。规章、规则、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公开实际上要求监管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便于公众对规章、规则是否与上位法冲突进行监督。如果公众认为规章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可依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申请予以改变或撤销。(2)便于相关实体或个人进行合规管理。(3)便于社会公众对监管机构依法履职进行监督。
第二个公开则强调的是监管执法结果的公开透明。对通过监督检查或其他渠道获得的违法违规线索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是期货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监管手段。调查结果即行政处罚公开具有以下几个方面意义:(1)公开对市场参与者具有警示教育作用。通过调查结果及行政处罚公开,不仅可以让监管机构进一步释明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则含义,还可以宣示监管机构立场和态度,让所有市场参与者进一步了解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2)调查结果及行政处罚公开也发挥了“声誉”约束机制的作用。对于没有违法违规的被调查者而言,调查结果公开可以起到正名的作用,消除市场对其声誉的质疑。而对于经调查证实违法违规存在的被调查者,行政处罚公开则必然对其声誉带来重大不利影响,这反过来会加大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潜在违法违规产生吓阻作用。(3)公开也便于公众对监管执法的监督,防止监管执法机构徇私舞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