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承诺】

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执法承诺】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交易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承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未履行承诺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恢复调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中止或者终止调查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条文主旨】

本条是有关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规定。

【立法背景】

2006年开始,我国学界就提出创新证券监管执法,引入证券监管和解制度。[25]2014年时任中国证监会主席指出监管执法中的行政和解可以解决及时弥补投资者经济损失、稳定市场预期、定分止争、解决制度供给不足的难题,要稳妥推进行政和解执法模式试点工作,积极推动行政和解执法模式的法律基础建设,为行政和解法律制度提供立法经验。[26]2015年证监会颁布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7](以下简称《和解办法》),开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工作。2019年证券法将此项制度纳入立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承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未履行承诺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恢复调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还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自2015年《和解办法》试点实施直到2019年证券法开始实施,在长达五年的试点中,仅有两例和解案例,即证监会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行政和解[28]和证监会与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达成行政和解[29],且这两例和解案例都属于非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一般违法案例。[30]

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并没有使用“行政和解”的表述,而是使用了“当事人承诺”的表述。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制定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2021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31](以下简称《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解释说,《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就是落实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证券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规定。而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证券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就是2015年证监会开始在证券期货领域开展的行政和解试点。[32]

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并不只是证监会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制度立法位阶的简单升级,而是在试点基础上对制度进行改进以丰富和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执法手段。证券法对制度改名称的也不仅仅只是停留在形式层面上的改头换面,《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当事人承诺制度适用范围、适用程序、适用效力以及相关各方相应救济渠道,这预示着该制度将脱离传统的行政法演绎路径,将依循证券期货监管法确立的宗旨与目标建构自己特有的演绎逻辑与发展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关期货市场监管执法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均无“行政和解”的有关规定,但证监会2015年《和解办法》及开展试点也涵盖了期货市场和期货行业。《关于依法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要求即将制定的《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同时适用于证券市场、证券行业与期货市场、期货行业。国务院颁布《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落实该要求,也就是说,配套行政法规已经提前为期货市场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进行布局。

【条文解读】

本条第一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承诺制度的适用条件;二是当事人承诺的法律效力。

一、当事人承诺制度的适用条件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主要目的是提高监管执法的效率,以及降低被调查当事人纠错的成本。但该制度使用不当,也可能被滥用。滥用的原因可能是监管机构监管执法人员与被调查当事人合谋徇私舞弊,借当事人承诺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可能是当事人利用监管承诺作为缓兵之计,利用中止调查期间销毁证据、转移资产以逃避查处或承担责任。立法设置适用条件就是要确保在提高执法效率与防止徇私舞弊或被当事人滥用以逃避惩罚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

1.适用时间必须是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对涉嫌期货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期间,也就是不能是调查已经完成,监管机构已经掌握对违法违规进行处罚的足够证据之后。

2.被调查当事人主动认错,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了违法违规带来的危害或不良影响。满足这一条件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下要件:(1)当事人主动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主动认错。主动认错就是在申请中应充分、完整和准确地交代所有违法违规行为,承认所有违法违规事实。不能避重就轻,有所隐匿,或误导监管机构。(2)主动纠错,作出纠错的监管机构认可接受的纠错承诺。就是在主动认错基础上,向监管机构作出承诺,承诺就所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在期货监管机构认可期限内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赔偿有关交易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3)履行承诺,纠正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消除违法违规带来的一切危害。总之,当事人承诺履行最终达到效果原则上不应该比监管机构按正常执法程序走完调查、作出处理并强制实施所产生的效果差,即在赔偿有关交易者损失、消除损害或不良影响上,当事人承诺及履行与监管机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进行查处所产生效果是等同的,但同时可大大降低监管执法资源的支出和当事人配合监管执法所产生的成本。

二、当事人承诺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承诺产生中止调查的效力和终止调查的效力。进入调查程序后,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向监管机构作出整改承诺并被监管机构接受的,产生中止调查效力。中止调查只是按了监管执法的暂停键,一旦当事人未能履行承诺,监管机构就可立即重新启动调查工作。只有当事人履行其承诺才能产生终止调查的效力。终止调查,就是对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结案,与监管机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强制执行产生结案的效果相同。

本条第二款是要求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当事人作出监管机构接受的承诺并中止调查时必须向社会公开;当事人履行完承诺,监管机构终止调查也必须向社会公开。但立法对公开哪些信息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当事人承诺实施办法》也没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这有待将来进一步明确完善。

【关联规范】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