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经营许可和变更核准的法律责任】
提交虚假申请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期货公司设立许可、重大事项变更核准或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业务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提交虚假申请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期货公司设立许可、重大事项变更核准或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业务许可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设立期货公司应当依法获得相关许可。根据本法第六十条,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证监会2019年制定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则规定了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且规定了期货公司的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应当具备的系列条件,并为本法第六十条所吸收。基于上述规定,只有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条件,才可以凭各种证明文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设立期货公司并从事相关业务的申请,之后再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审查所提交的证明文件来核准期货公司的设立,并颁发经营相关期货业务的许可证。
期货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期货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变更,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及期货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影响。为了保证交易安全,维护期货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1)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2)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3)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4)变更业务范围;(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若期货公司通过提交虚假申请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报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上述重大事项,则应当依照本条款承担责任。
期货公司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应当依法获得相关许可。期货经纪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在核定业务范围内,通过收取期货买卖佣金,促成买卖双方期货交易的中介业务活动。在期货市场交易的期货产品种类繁多,数额巨大,交易所交易席位有限,投资者一般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此外,期货投资者直接从事期货交易成本高,不易成交。因此,有必要通过专门的中介机构——期货公司促成证券交易。在期货经纪业务中,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属于委托关系,也即投资者是委托方,期货公司为受托方,投资者向期货公司发出交易指令,期货公司依照该指令办理期货买卖。期货公司属于与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等并存的金融机构,期货公司必须领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期货业务许可证,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商品期货经纪活动,但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以期货公司申请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为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2)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3)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4)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5)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6)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7)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8)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9)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10)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1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12)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32]
【条文解读】
一、规制的行为:提交虚假申请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行政许可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期货公司重大事项变更或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业务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条件。《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申请设立期货公司、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
要求申请人完整、如实地提交资料的目的在于确保中国证监会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判断申请者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是维护期货市场秩序和交易者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而申请人通过提交虚假申请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行政许可,会致使中国证监会难以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而作出原本不会作出的错误行政许可。实践中,申请人骗取行政许可的方式分为以下两种:一是提供虚假申请文件,行为方式包括变造、伪造,前者是指申请人更改本来无权变更的文件,后者则是指申请人冒用他人名义制作申请文件。例如,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申请人擅自更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内容属于变造行为,若自己以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制作财务报告则是伪造行为。二是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增添不存在的事实,使得中国证监会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从而作出错误的行政许可。
申请人以欺诈形式骗取行政许可通常要符合以下要件:第一,申请人有欺诈的故意,也即明知自己不符合设立期货公司、期货公司重大事项变更或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业务的法定条件。第二,申请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也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供了虚假文件、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或增添了不存在的事实。第三,申请人的欺诈行为使得中国证监会背离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作出了错误的行政许可。
二、责任类型
(一)撤销相关许可
撤销相关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撤销之前授予的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禁止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申请者在领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之后才能设立期货公司,期货公司仅在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许可之后才可以变更股权等重大事项、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因此撤销相关许可之后,申请者或期货公司需要重新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
(二)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三)罚款
本条的罚款计算方法是“数值数距式”或“倍率数距式”。具体而言,以“违法所得”是否达到二十万元为界限,未达到的适用“数值数距式”计算方法,即“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满二十万元的,适用“倍率数距式”计算方法,即“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仅适用“数值数距式”计算方法,即“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警告
对提交虚假申请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期货公司设立许可、重大事项变更核准或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业务许可的申请人或期货公司可以予以警告,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给予警告。
三、责任主体
(一)申请设立期货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
以上主体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应当基于自己责任的理念承担法律责任。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申请设立的期货公司的法人和期货公司而言,因为法人无法像自然人一样从事实意义上形成自己的意志、作出自己的行为,其意志形成、行为实施均需要借助自然人完成,所以为有效防止法人违法,除必须追究法人的责任外,负有重大责任的法人成员也必须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本条规定对提交虚假申请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期货公司设立许可、重大事项变更核准或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业务许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未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内涵和外延。通常可以根据成员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界定,如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关联规范】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