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营机构损害交易者利益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损害交易者利益的法律责任】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法第五十条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从事经纪业务接受交易者全权委托,或者有第七十八条损害交易者利益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经营机构有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或者有本法第七十八条损害交易者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法第五十条是关于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指,根据期货产品的属性和风险特性,区分投资者的产品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期货交易,并建立适应性监管制度安排。[39]这是因为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各种期货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而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对期货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40]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法律内涵有二,一是期货投资者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这一意义上的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即为合格投资者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市场准入制度。[41]二是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适当的期货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防止不当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42]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有必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引导期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尤显重要。期货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同为期货市场的参与者,但投资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在期货产品日益丰富、产品结构日益复杂、交叉销售日益频繁的市场环境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仅可以平衡期货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利益诉求、约束经营机构短期利益冲动,而且能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交易者全权委托。全权委托,又称授权委托,是指交易者在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期货交易时,对买进或者卖出期货产品,或者买卖期货产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不加任何限制,完全由期货经营机构决定。[43]全权委托的基础是投资者对期货经营机构的充分信任:对于缺乏专门的证券知识和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言,期货经营机构往往具有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因此不少投资者为了减少投资风险,希望全权委托期货经营机构代其买卖期货产品。但现实情况则是,期货市场受到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很大,行市变幻莫测,即使是具有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的期货经营机构也难免失误,况且不是所有的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都能忠实地履行诚信义务,有些甚至利用投资者的授权牟取私利。为了防止过度投机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法禁止期货经营机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即期货经营机构在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时,不得接受全权委托,投资者应自行决定是否买进或者卖出期货产品以及买卖期货产品的种类、数量、价格。

本法第七十八条是关于期货经营机构损害交易者利益行为的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的业务包括期货经纪业务、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虽然其在向交易者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时可能形成诸如委托代理关系、买卖关系、信托关系等多种不同性质法律关系,但上述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核心均是信任,那么期货经营机构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专业的技能,勤勉尽责地执行投资者的委托,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条文解读】

一、规制的行为

(一)违反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关于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在法律法规层面,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证监会制定的《适当性管理办法》[4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期货交易者的消极资格,即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以下单位个人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适当性管理办法》则更为全面、详细地构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规定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强化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同时,各期货交易所已经制定了相关的自律性规定,如《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4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管理办法》[46]等。因此,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不得违反上述关于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自律性规定。

(二)从事经纪业务接受交易者全权委托

正如前述分析,期货经营机构有可能借全权委托的名义去进行期货的投机和炒作,既可能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还可能造成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为了防止过度投机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法禁止期货经营机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买卖期货。所以期货经营机构在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买进或者卖出期货产品以及买卖期货产品的种类、数量、价格。

(三)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

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期货经营机构损害交易者利益的十种典型违法行为和兜底性条款。期货经营机构一旦出现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便应当依照本条承担法律责任。

二、责任类型

(一)行政责任

1.责令改正

对违反本法第五十条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从事经纪业务接受交易者全权委托,或者有第七十八条损害交易者利益行为的期货经营机构,可适用责令改正。

2.警告

对违反本法第五十条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从事经纪业务接受交易者全权委托,或者有第七十八条损害交易者利益行为的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予以警告,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从事经纪业务接受交易者全权委托,或者有第七十八条损害交易者利益行为的期货经营机构的违法所得,通常是指期货经营机构获得的利益。

4.罚款

本条的罚款计算方法是“数值数距式”或“倍率数距式”。具体而言,以“违法所得”是否达到五十万元为界限,未达到的适用“数值数距式”计算方法,即“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满五十万元的,适用“倍率数距式”计算方法,即“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仅适用“数值数距式”计算方法,即“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吊销相关业务许可

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撤销之前授予的许可证或执照等,禁止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期货经营机构需要在领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期货业务许可证之后才能开展相关业务,因此吊销相关业务许可之后,期货经营机构需要重新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

(二)民事责任

期货经营机构有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责任主体

(一)期货经营机构

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基于自己责任的理念承担法律责任。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于期货经营机构无法像自然人一样从事实意义上形成自己的意志、作出自己的行为,其意志形成、行为实施均需要借助自然人完成。本条规定对违反本法第五十条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从事经纪业务接受交易者全权委托,或者有第七十八条损害交易者利益行为的期货经营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未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内涵和外延。通常可以根据成员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界定,如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关联规范】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