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法律责任】
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反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法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作为期货市场交易活动的组织者,承担公布交易信息的法律责任。这是防范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发生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使投资者基于对期货市场基本情况的了解作出是否进行投资的重要判断依据。
期货交易信息按照时效的不同分为即时行情和历史行情。即时行情是期货交易的数字记录,一般是指由电子系统进行处理后形成的一组数据信息,是在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系统中产生后立即予以发布的信息,其不仅是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内期货交易与结算情况的即时体现,而且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通常而言,即时行情包括下列信息:(1)上市品种期货合约的成交量,即某一时间内买进或卖出的期货合约总量。(2)成交价,即每一张已经成交的期货合约的价格。(3)持仓量,即期货客户持有的尚未对冲平仓的未到期进行交割的期货合约总量。(4)最高价与最低价,指某一种期货合约在某一时间段内的最高交易价格和最低交易价格。(5)开盘价与收盘价,前者是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后第一笔成交的价格,若开始后一段时间内没有成交则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若连续几日均未有成交则基于会员交易指令对该合约买卖指令价趋势确定指导性交割并以促成的成交价作为开盘价;收盘价则是每一交易日闭市前最后一笔的成交价格。(6)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即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价格。期货交易的历史行情与即时行情相对,是指已经公布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电子系统生成的系列数据。
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期货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期货交易所不得公布价格预测信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则将原来的“信息”改为“即时信息”,同时增加“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相比《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本条增加了期货结算机构违法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法律责任。
【条文解读】
一、规制的对象
本条的规制对象是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并且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期货结算机构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和交割服务,二者均是期货市场的组织者,承担着公布上市品种期货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信息的义务,且应当保障其公布的信息是真实和确定的。本条并不禁止其他主体发布价格预测信息,如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最大的特点就是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收集大量的基础信息资料,并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为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https://www.daowen.com)
二、规制的行为
本条禁止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公布价格预测信息。价格预测信息,是指从过去和现在已知的价格状况出发,利用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模拟未知的中间过程,对期货市场未来价格变化趋势作预见性测算和判断,通常是期货交易者、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或者研究期货的学者的个人观点,仅供特定的期货投资者进行投资或者期货专家进行研究时参考。与上市品种期货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信息相比,价格预测信息是未来的、虚拟的、不确定的信息。期货交易者往往认为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公布的信息是真实和准确的,如果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将这些不确定的价格预测信息公之于众,便有可能误导期货交易者,致使投资者根据公布的不确定的信息作出投资决定,进而遭受投资损失。
三、法律责任
(一)责任类型
1.责令改正
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反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责令改正。
2.警告
对违反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可以给予警告。
3.罚款
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违反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一方面,根据“数值数距式”计算方法确定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罚款数额,即对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根据“数值数距式”计算方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责任主体
1.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对外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作为整体承担其责任。违法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作为组织体,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无法像自然人一样从事实意义上形成自己的意志、作出自己的行为,其意志形成、行为实施均需借助自然人完成,也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公布价格预测信息意志的形成离不开其成员的意志、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预测信息行为的实施离不开其成员的行为。本条规定对违法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未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内涵和外延。通常可以根据成员在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违法发布价格预测信息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界定,如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发布价格预测信息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关联规范】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