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法律责...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服务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市场参与者所获得的信息不仅是不完全的,而且是非对称性的。[57]所谓信息不完全是指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其所掌握的信息无法预见一切,由于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人们所获得的信息无法做到完全充分。信息不完全会使经济均衡的性质发生一定程度的扭曲,影响到市场均衡的状态和经济效率。非对称性信息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可能导致某些参与人因为信息难以获取而无法清楚地把握信息中的全部内容,从而难以真实地把握问题的实质。当市场参与人对经济变量掌握的信息量存在差异,部分市场参与人拥有更确切、更充分的信息,而另一部分参与人信息不足时,则导致信息非对称现象产生。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信息的非对称现象在市场中普遍存在,因此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作为连接公司和市场参与人的桥梁,从而保证信息的透明度,为市场参与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信息。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进行独立审计,正是现代资本市场制度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有效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中间环节。
在国际上,各国一般通过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等手段保证上述期货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保持中立性,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财务状况等信息。然而,由中介机构的不实陈述所引起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给衍生品市场等金融市场带来负面影响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例如,甲公司及乙会计师事务所事件即未尽审计职责的重要事件。
甲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天然气管道公司,主业是维护和操作横跨北美的天然气与石油输送网络。但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美国政府解除对能源市场的管制,甲公司开始发生变化,不仅进行天然气期货交易,还发明了一系列令专业人士都不甚了解的复杂金融工具。随着上述转变,甲公司的利润构成发生重大变化,其主要收入来源于相关能源合同及其他衍生金融产品的收益。但直到甲公司破产前,公众对其财务都了解甚少,因为从事衍生交易的具体资金并未出现在通常的资产负债表中,甲公司在进行财务披露时仅将衍生交易的利得作为收入进行记载,传统的会计制度很难对这些合约收益加以确认,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数据创造条件。[58]在甲公司破产后,事件还远远没有结束。甲公司和乙会计师事务所长期以来通过复杂的财务合伙形式掩盖巨额债务和虚报盈余,在丑闻公开前后,乙会计师事务所销毁了甲公司的大量相关文件,因而于2002年6月被判妨碍司法罪。[59]
事件发生后,美国颁布了一项新的法案——《会计改革和投资人保护法案》。该法案的目的是通过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增加公司责任,对上市公司会计和审计的不适当行为规定更加严厉的处罚以及保护投资者的措施。同时,其意图还在于呼吁公众对相关丑闻的关注,增强会计师、审计师等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营造更为透明的金融市场环境。[60]
在我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存在对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沿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期货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规定在其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予以相关的处罚,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此外,本条作出以下修改:(1)不仅强调期货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而且涉及其制作的文件;(2)删除“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的行政处罚;(3)加重期货服务机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罚款力度;(4)增加期货服务机构对他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条文解读】
期货服务机构在向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提供服务时的义务,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等市场相关参与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期货市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即符合本法第九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接受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委托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
(一)规范主体
本条规定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是单位,而非个人。期货活动是一项复杂的商业活动,需要各种专业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在期货市场上,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仅会对某个公司投资者或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且极有可能给依赖于该期货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作出投资、交易决策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损害其合法利益。[61]
(二)法律责任
1.勤勉尽责
勤勉尽责是指期货服务机构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进行尽职调查,对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具体的标准包括:期货服务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提供专业性的服务,遵守相应的工作程序等。比如,按照执业规则,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职业规范的规定。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是指期货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所记载的事项与事实不符,存在错误,与真实性的要求不符,如将不存在的事实予以记载。误导性陈述是指期货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虽然真实,但是采用容易引人误解的表达方式,如故意采用语义模糊的词语,或者对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误导性的陈述,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产生重大误解,往往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与准确性的要求不符。重大遗漏是指对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实未披露或者未完全披露,与完整性的要求不符。
以上违法行为严重扰乱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条规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一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针对期货服务机构:若其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九十九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