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割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交割库有本法第一百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期货交易场所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库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交割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交割仓库,是指经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是独立法人。期货交割的具体流程是卖方按照合约规定的交割时间与地点将商品交给交割仓库,再由交割仓库转移给买方。而买方则按照合约规定的交割时间将款项移交给期货交易所,再由后者移交给卖方。交割仓库具有强化期货交易所作为期货交易“担保人”或者“中介人”地位,降低实物交割过程中的风险之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交割仓库的存在,使得买卖双方无须见面,消除了因买卖双方身份而引发交割风险。第二,随着交割仓库自身开展代储业务与自储业务,延期交货风险被极大地降低:在卖方因各种原因延迟交付时,仓库通过将其储存的商品进行调剂,使得买方可以按时提货。第三,交割仓库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有助于消除实物交割中的质量纠纷。总之,实物交割仓库的建立,使得从买卖合约的订立到交割这整个交易过程都可以在期货交易所及期货结算机构内完成,让交易所最终成为期货市场。[62](https://www.daowen.com)

交割仓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之前规定在《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第六十三条,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摒弃原条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修改为“给予警告”,并增加财产处罚,即“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移至第七十一条,本条沿用该条的规定,仅对交割库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中的罚款数额作出修改。

【条文解读】

本法第一百条规定:“交割库包括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等。交割库为期货交易的交割提供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条件。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与交割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库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仓单;(二)违反期货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出库、入库;(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五)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交割仓库违反本法第一百条的法律责任包括:

一是针对交割库: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从事上述禁止性行为,则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依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罚外,还应责令期货交易所暂停其交割仓库的资格,或者取消其充当交割仓库的资格,不再允许其进行期货交割商品仓储业务。

二是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