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提取、 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69]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以及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

期货市场的风险主要来自价格的不确定性、运作的复杂性和部分投资者的投机行为。客观上,期货市场涉及面广(不仅涉及现货市场,还涉及其他金融市场;不仅包含商品期货,还包含金融期货),敏感度高,社会生活中的许多变化均会对市场风险的集聚产生影响,任何重大政治、经济事件都可能触发危机。因此,人们对市场中的所有风险因素难以全面把握和控制。主观上,受监管能力和市场自律程度的局限,各类不规范行为难以杜绝,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和纠正也需要时间。面对这样一个高风险的市场,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作为主要的参与者和重要的中介组织,其抗风险能力如何,不仅事关自身的交易安全,同时还牵连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巩固期货市场主体自身的财产基础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从积极角度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提出要求,规定:“为防范交易及结算的风险,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应当从业务收入中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此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五)风险准备金制度……”和第三十一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的规定对此也有涉及。

本条相关内容之前规定在《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第五十七条:“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七)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了充实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八)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从消极角度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移至第六十四条,本条沿用该条的规定,并作出以下修改:(1)增加“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结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2)删除“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措施;(3)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求给予其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解读】

期货交易所作为期货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对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具有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的能力,不仅直接影响到其能否代违约会员承担责任,以确保交易的另一方会员的盈利不会因该会员违约而落空,而且关系到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的信心。为增强期货交易所担保履约的能力,降低期货交易中的信用风险,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规定期货交易所必须提取其手续费收入的20%作为风险准备金。[70]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健全,为期货交易所承担履约责任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大大增强期货交易所的履约能力,使其不至于因担保履约而在财力上遭受重创甚至破产。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会员的保证金不足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仅对结算会员以风险准备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未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违反有关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财务管理制度和使用范围的规定,甚至将风险准备金挪作他用的,则属于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针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二是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