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
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和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资料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或者购买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信息,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自业务委托结束之日起算。”
本法为顺应上述条款规定,在第一百一十七条要求: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同时,规定了不同机构对资料和信息的保存期限。(https://www.daowen.com)
对于有关机构违反上述规定,证券法及本法分别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发行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停、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顺应该条规定,作出类似规定,并在其基础上,增加对“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资料”情形“责令改正”的行政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处“暂停、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的行政处罚。
【条文解读】
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期货服务机构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该条从积极角度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提出要求,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期货服务机构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此外,该条还从消极角度提出要求,即对于上述资料和信息,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否则应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针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一般情况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
二是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