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经营机构未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的法律责任】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未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经营机构未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为顺应期货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护航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本法对期货市场跨境监管与协作作出制度安排。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者申请豁免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因此,本法规定境外期货公司经获准可以在境内开户做境外产品,国内投资者通过境外期货公司可以合理合法做外盘,与目前期货市场发展非常契合。[71]
此外,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或者加入国际组织,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请求提供协助的,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等互惠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在境外设有子公司的期货公司而言,其在开展境外业务时更有监管保障,可以有效促进跨境业务的开展,推进全球化进程。
本法一方面规定期货交易规则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高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地位;另一方面对境外期货交易作出全面的规定,为国内期货经营机构“走出去”提供制度依据。
【条文解读】
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从积极角度对境外期货交易场所提出要求,若其在境内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服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该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从积极角度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要求,若其从事境外期货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进行。此外,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该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经营机构未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的法律责任包括:
一是针对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经营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