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历史,研究或解释过去特定事件的本来面目。社会科学陈述解释人类行为的普遍法则。
这是具体法和普遍法的显著区别,它们被认为是两个对立面。对立面“硬”的观点称只有一个模式(根据个人不同的观点而变化)是合法的或有意义的,甚至是“可行的”。“硬”的观点是方法论的问题;“软”的观点把两个模式看作是分析社会现实的两种方法。虽然有着独立的不同的或不相近的(甚至是对立的)目的,它给世界的学术研究提供了两个模式的结合是有意义的。“软”观点与社会科学提倡的跨学科研究相类似。
具体法和普遍法两个学派有力的论证似乎是合理的。具体法学派的认为古典的原则是“一切都是变动的”。既然一切都在变化中,那么任何用来解释两个或多个假想现象的概括永远都不会正确。所以,一个人可以做的就是尽量地理解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相反,普遍法的观点是:很显然,现实的世界(包括社会的世界)不是由一系列偶然的事件构成。一定有某种规则可以描述“规律”,在此支配下,事件是科学行为的范畴。
双方针对对方的批评也是有说服力的。普遍法对具体法的批评是:任何“过去事件”的重新描述严格地讲都是现实中的选择(如其真实发生一样),因此包含着选择的原则和描述的分类。这些原则和分类基于没有明言但真正接近科学法则的概括。具体法对普遍法的批评是:它忽略了那些过渡性的事件(由于社会现实的伸缩性),这些事件使“重复”结构安排变得不可能。
调和二者的互相指责有各种各样的方法。一种方法是把历史和社会科学“结合”起来。据说历史学家为社会学家提供了广泛而深入的数据资料,并据此推断出普遍法则;社会学家为历史学家提供了研究结果,阐明普遍性,提供洞察具体事件的方法。(https://www.daowen.com)
伴随着认识的细致分工,出现了这么一个问题,即它假设存在这样的可能:把从属于“历史”分析的“序列”(sequence)和从属于“社会科学”分析的小的“整体”(universe)割裂开来。然而实际上,一个人认为的“序列”可能是另一个人认为的“整体”,中立的观察者犹疑不定,如何在单纯的逻辑而不是文字的或表象的基础上把它们区分开来?
然而,问题变得越来越深奥,在“序列”和“整体”之间,历史和社会科学之间有没有更深意味的不同?它们是两种行为还是一种行为?编史如同几何平面,一个人可以逻辑地描绘它,但在纸上画只能画错。几何学上点、线、面只能在三维或四维空间上画出,“社会科学”也是如此。编史是概念的界限,不是广泛使用的分类。所有描述都有时间,唯一的问题是直接相关的界面有多宽。同样,具体的事件只能在非具体的分类中描绘。所有的概念性语言假定都在整体中进行比较。然而我们不能确切地画一个点,所以我们也不能确切地描绘一个独特的事件。画图、描述都需要深厚复杂的概括。
既然这是一个无法摆脱的逻辑困境,解决的方法必须在启发的基础上得到。世界体系分析法可成为一种启发性的媒介:横跨历史的概括和具体事件的陈述。当我们的公式趋向于任何极端,它就会意义最小,作用也最小。最合适的方法是在体系框架内进行分析。时间足够长,空间足够大,包含了“确定的”、连续的现实中最大部分的“逻辑”。同时承认并正视这样的现实:体系框架有开始,有结束,因而不能认为是“永久”的现象。这意味着每时每刻我们都既能看到概念性描述的框架(体系的循环规律),又能看到最终将带来的体系崩溃的内部变化(体系的本征模式)。这意味着工作是单一的,既没有历史学家,也没有社会科学家,有的只是历史的社会科学家。他们分析具体系统和具体事件的普遍法则,通过这些工作,体系消失了。我们面对的问题是决定“分析单位”,我们在此基础上进行工作,这引出了第三个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