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满洲国土地执照
一、伪满洲国土地执照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了中国东北三省,次年扶植清末逊位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建立了“满洲国”。溥仪任“执政”,年号“大同”。1934年3月,伪满洲国改行帝制,溥仪由“执政”改称“皇帝”,改“满洲国”为“满洲帝国”,年号改为“康德”。日本控制着伪满洲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乃至组织人事大权,实行殖民统治。
伪满洲国建立之后,日本侵略军在东北实行武装占领的同时,着手进行对东北的土地掠夺。1936年8月日本广田弘毅内阁通过了“二十年百万户移住计划案”,把向中国东北移民列为日本的国策之一。这是一个庞大的计划。目标是从1936年起,在20年内向中国东北移居日本农业开拓民100万户,500万人,移民用地1 000万顷。这样,从1937年起,日本开始了大规模向中国东北的移民侵略。
1936年(伪满康德三年)“满洲帝国”颁布了“土地审定法”,1937年(伪满康德四年)又颁布了“不动产登录法”及同法实行法,开始对东北全境原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进行重新丈量。令土地所有者申报土地之所在,通报四至、地种、面积、等级,并提供土地邻户之证明。经测量核实产权后,依照1936年颁布的“土地审定法”,对土地所有者重新发证。
凡未确权的原皇产地、公有地及“无土地契约之土地”皆收回“国有”(实为日本殖民者所有)。通过这种地籍管理,日伪全部控制了“国有”、公有和私有土地。它对外宣称,将利用土地充足移民用地,而实际上这些分配给日本移民的土地,都是侵占中国农民的良田。为稳定日本农业移民,还推行殖民主义的土地制,确立开拓农地世袭家产制。为防止移民用地分散,一般以200—300户为一“开拓团”。此后日本移民便成了“日本开拓民”。但是,他们占有大量耕地,却无力自己耕种,于是就纷纷租给中国农民以收取地租。其租额一般占农民收获量的50%—60%,不管收成如何,必须如数缴粮。有的农户缴了租粮后所剩无几,日本开拓民便借机用强买、诱买或“参押”,即让农民以土地执照作抵押获得兑款等方法掠夺农田,逼得农民不得不到偏僻的坡地、草地开荒(这样的土地叫“后开土地”)。
地籍整理的过程,是日本帝国主义实行殖民土地制的过程,伪满政府则是日本侵略者的走狗和帮凶。这些伪满“土地执照”印记着日本帝国主义疯狂推行殖民土地制的罪恶行径,流淌着中国农民的血和泪。
1.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不动产收件单(图1)

图1
9厘米×6.5厘米
2.伪满康德四年(1937年)锦州省义县土地执照(图2)

图2
左22.5厘米×29.5厘米 右29.5厘米×35.5厘米
锦州省:1934年为伪满洲国所设,由奉天省及热河省部分地区析置。1945年8月,伪满洲国覆灭,锦州省随之撤销。
3.伪满康德四年(1937年)滨江省海伦县土地执照(图3)

图3
29.5厘米×35.5厘米
滨江省:位于黑龙江地区南部。1934年12月为伪满所设。1945年8月,伪满洲国覆灭,滨江省随之撤销。
4.伪满康德五年(1938年)辽宁省开原县土地执照(图4)
这是伪满康德五年始,伪满洲国统一发布的“土地执照”。
封面的图案中加有伪满洲国国旗。其内容与中国传统土地证相比,有以下几点不同:(1)土地面积按平方米计算;(2)土地分级极细,级差很大,笔者藏品中可以看到五十三级、五十八级、六十级等;(3)执照背面注意事项有日文;(4)执照印纸下方,对着日光可见“地籍整理局”或“地籍总局”防伪水印文字。
背面右页是共有人名簿,分别有持分、住所、姓名三栏;左页为中、日文“注意”事项。


图4
39厘米×27厘米,上为正面,下为背面
5.伪满康德六年(1939年)辽宁省复县土地执照(图5)

图5
39厘米×27厘米
6.伪满康德七年(1940年)辽宁省庄河县土地执照(图6)

图6
39厘米×27厘米
7.伪满康德八年(1941年)辽宁省义县土地执照(图7)
伪满康德七年(1940年),伪满地籍整理局更名为“地政总局”,土地执照颁发机关也随之易名。这张土地执照在原照上废去了原来的“地籍整理局印”印章,盖上了新的“地政总局印”的新印章。

图7
39厘米×27厘米
8.伪满康德八年(1941年)9月辽宁省北镇县土地执照及本契(图8)
这张土地执照左边粘了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11月,辽宁省地方税捐征收局印发的卖买契本契,上有“契税条例摘要”。原土地执照上盖有“另发新契管业,此执照作废”蓝色戳。这说明日本投降后,对该户的土地作了重新登记,户主的九亩五分四厘土地面积未有变化,“应纳契税”栏为空白。

图8
左8厘米×34厘米 右39厘米×27厘米
9.伪满康德九年(1942年)辽宁省新民县土地执照(图9)

图9
39厘米×27厘米
10.伪满康德十年(1943年)辽宁省西丰县土地执照(图10)

图10
39厘米×27厘米
11.伪满康德九年(1942年)辽宁省开原县土地买卖证书(图11)

图11
39厘米×27.5厘米
土地买卖证书(1)

此卖价代金国币叁百元整
右敝人所有之土地,兹卖与蒋世秀。其卖价代金已如数收讫,如有他人发生任何故障,应由敝人担负一切责任。欲后有凭,特立此买卖证书为证。
康德九年壹月拾五日
开原县靠山村吕家屯第四拾七号
卖主 蒋惠元(章)
开原县靠山村吕家屯第壹贰九九号
蒋世秀 鉴
上盖县印、收件登记等戳,贴伪满壹角印花税票一枚。
12.伪满康德十年(1943年)辽宁省锦西县土地买卖证书(图12)
土地买卖证书
——地籍之表示
锦西县沙锅屯村小梨树沟屯第八拾叁号
——旱 田
四千壹百叁拾五方米
等 级
六十四级
此卖价代金国币叁佰贰拾元
右土地今卖与王朋扬,代金如数收讫属实,如由他人生故障等负一切之责任。兹为后日之纠纷立此买卖证书为证。
康德拾年拾月八日

图12
39厘米×27.5厘米
锦西县沙锅屯村小梨树沟屯门牌肆拾壹号
卖主 杨殿魁
锦西县沙锅屯村小梨树沟屯第壹百叁拾八号
买主 王朋扬公鉴
此“土地买卖证书”为手书。上盖县印、收件登记等戳,贴伪满壹角印花税票一枚。
13.伪满康德三年(1936年)锦州省公署义县买地契(图13)
左为卖地契草契
立卖地契文约人赵恩隆正用不便,今将本身中则地壹段,坐落屯西王八盖山毛道处,自烦中人道达,情愿卖与宗德山名下耕种,同众言明卖价国币大洋壹佰四拾元正(整)。其洋立时字交足,分角不欠。自卖至后由置主更名税契,不与契主甘(干)涉。此系两家情愿,各无返悔,如有返悔者,俱在中人一面承管。恐后无凭,立卖契永远存照。
按年纳封,中则六亩,册名赵永刚
东 李姓
计开四至西 壕 南北长拆四十八弓
南 壕 东西宽拆三十弓
北
估价国币壹佰伍拾元 立卖契人赵恩隆(章)
康德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村长 宋长绪(章)
中人 刘坤山 朱清泉 杨雨时 吕万富 李印堂 李作霖(各盖了章)
中为康德四年叁月“契税执照”
旱田中则地:六亩
课税标准价格:壹佰伍拾元
税额:玖元(税率百分之六)
右为锦州省公署“土地执照”
上盖锦州省公署、义县公署等印章,贴伪满壹角印花税票一枚

图13
左49厘米×43厘米 中22.5厘米×29.5厘米 右29.5厘米×35.5厘米
14.伪满康德四年(1937年)喀喇沁左旗领受租地执照(图14)

图14
24.5厘米×35厘米
喀喇沁左旗第十区三十家子
为发给佃户租地执照事窃缘本舍有祖遗福份百楂地亩一项,招佃征租,并无押家,仍按老契每亩〇斗八升业经历年应征佃户彭玉名下耕种。征租期间拾月一日交纳租粮〇石壹斗八升〇合。仰各佃户如数纳缴,不许拖欠,亦不准擅自倒卖。如该佃户迁移或无力耕种者准予转主,即可前来声明责对许可更名过租,以后行弓丈地不拘年限,所有应交租粮每斗外缴小差国币伍分,干草五觔,此以市面旧官斗合作新官斗二斗七升合,别无杂项,须至领种者。特发给地租执照为据。
计开租粮应交高粮谷子、荞麦、迷黍,如交小米、吉豆,每斗丁(顶)二斗元合小豆丁(顶)个半
租地佃户住处十区岳杖子 村 甲 牌
此地坐落十区岳杖子村 甲 牌
右给佃户 彭玉 收执
新 十一
康德四年厝月 本族家庙清熙寺 发给
旧 十
喀喇沁左旗:始于后金天聪九年(1635年),时置喀喇沁左翼旗,领地含今喀左、凌源、建昌之地,以后县治有过变动。清乾隆三年(1738年),在旗境内置塔子沟厅。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改塔子沟厅为建昌县,开始实行蒙汉分治,汉族归县管辖,蒙古族归旗管辖。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凌源、凌南二县合并为建昌县。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撤销县,将喀喇沁左翼旗改为喀喇沁左旗,统归喀喇沁左旗管辖。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8月,成立喀喇沁左旗人民政府,从此结束了蒙汉分治的历史。1958年4月成立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隶属于辽宁省管辖。
15.伪满康德六年(1939年)喀喇沁左旗吉府租地执照(图15)

图15
23厘米×34厘米
喀喇沁左旗吉府信德堂 为
发给执照事兹将本府坐落 白壹四井 村 八里桥 甲毛杖子 屯,租地调查完竣仍租与左记佃户名下承种。纳租按上则地每亩租 银1.25,中则地每亩租 〇,下则地每亩租〇,务须历年向本府缴纳,不准拖欠。如有典兑承租权情形,须先声明本府,若欠租或私自典兑者,即行撤地归府另行招佃。本照定期五年,勘查换照籍以整理,为此除留存根外,合亟发给执照为据。
计开地二亩四分四厘每亩1.25食每 合钱 (此两空白处原文字不清晰)
一、佃户住所村甲屯门牌第 号
姓名 李玉松
上则地〇顷二亩四分四厘应纳租
二、地租 中则地 顷 亩 分 厘应纳租
下则地 顷 亩 分 厘应纳租
三、合计共地〇顷二亩四分四厘因纳租银3.05(2)
右照给府佃户 李玉松 收执
康德6年12月24日 发
16.伪满康德五年(1938年)重新纳税的吉林省德惠县兑地契(图16)
此兑契立于民国十七年11月,伪满康德五年(1938年)重新纳税,图16右为契税执照。

图16
左46厘米×59.9厘米 右23厘米×30厘米
立兑契人于得新有祖遗熟地壹段,因需款化急王租无凑,今烦亲友人等说允,情愿兑于宝名下耕种为业。同众言明,共价洋官帖叁万吊整,其钱笔下收足,分文不欠。自兑之后凡四至以内土上土下,天覆地载,所有等物毫无存留,并无包套邻家寸土,此系双方情愿,两无返悔。如有返悔者,有中人完全承管。自后均归置主承管,不与兑主相干。恐后无凭,立字永远为证。王租照票交纳,共纳租贰亩。
德惠县南七区二甲拾四牌恒道沟屯
东 至 兑主 南 王姓
四至 至 四至分明
西 至 王姓 北 丁姓
中说人 于长福 牛成义 张贵和(各画了押)
宗族人 于得贵 于 海 于得芳(各画了押)
中见人 王 发 王鸿升 丁茶福 丁有功 丁万玉 邢学湘(各画了押)
代字人 王树声
中华民国拾七年拾壹月拾陆日 于得新同子 立
17.伪满康德四年(1937年)吉林省九台县兑地契(图17)

图17
左23厘米×30厘米 右45厘米×49厘米
右为草契:
立兑契人于得全同侄于河因度日经费不足,是以将九台县第六区张家大院甲北横道沟屯北岭祖遗熟地壹段,按二八八行弓计地壹埫柒亩零陆厘,又东南甸毛荒地壹段按二八八行弓计地壹埫贰亩贰分捌厘,以上两段共计地贰埫玖亩叁分肆厘。烦中人说允,情愿兑与冯和清名下永远为业。同众言明,共作兑价国洋肆百元整,其款当交,分文不欠,自兑之后任其置主经理自便,与契主无涉。凡四至以内天覆地载,毫无存留,亦无包套邻地寸土,并无私债逼勒等弊。此系双方甘愿,各无返悔,如有返悔者,有中人负担全责。恐后无凭,立此兑契为证。
上代(带)王租地壹埫八亩整。
计开四至于左
东甸地壹段 北岭地壹段 其地内有于姓祖遗冢地乙所,中长三十三弓,中宽二十九弓,合地叁亩肆分贰厘

中说人 李万升 王国风 丁文怀 牛成义(均盖章)
中见人 孙洪喜(押) 丁文礼(押)
族中人 于得新(押) 于得贵(押)
代字人 张庆善(章)
大满洲国康德四年旧历壹月二十五日 于得全 同侄于河 立
左粘“契税执照”。上面写明课税标准价格:国币四百元;税额:贰拾四元。盖有地籍整理局九台县支局验讫章、吉林省税务监督章、蒙地执照戳等。
18.伪满康德五年(1938年)吉林省九台县兑地契(图18)

图18
左23厘米×30厘米 右23厘米×30厘米
左为契约书(表格式)
立出兑契约书九台县沐石河保张大院甲丁家屯屯民户于珠,今经中说允,情愿将自领名熟地壹段,出兑与九台县沐石河保张大院甲丁家屯居民于升云名下为业,坐落段数详列如左。言明共作价国币壹百元整,业经如数交清,分文不欠。自出兑之后前契权移归於承受主担当,嗣后如有段址不清及其他纠葛,统归出兑主清理,而中保人等并应负全责。为此立契约书存证。
计开
不动产种类及数量:按二八八行弓计地贰亩捌分捌厘贰毫整
坐落:吉林省九台县沐石河保张大院甲丁家屯
弓号四至:合弓八百三十弓〇〇一六
东 业 南 丁姓
至 主 至 四至分明
西 业 北 置主
纳税面积:贰亩
取得期限:康德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带原契张数:
其他:照名于得泉
甲长:孙汉卿
地邻:丁万富(章) 于海(章) 于福(画押)
介绍人:李明伦(章) 马金山(章) 赵连田(章)
中保人:丁万富(章) 丁万成(章) 丁万升(章)
代字人:王亚平
附记
康德五年壹月贰拾壹日立出兑契约书人于珠(章)
右为契税执照:
权利原有人:于珠
权利取得人:于升云
种类及数量:旱地弍亩八分八厘
纳税面积:弍亩
课税标准价格:国币壹百元
国库收入额:弍角五分
提拨蒙旗额:九角五分(税率千分之叁拾)
上盖县、九台县地籍整理局验讫印等,贴伪满壹角印花税票一枚。
(1)本书楷体字部分为对契约原文所作的抄录,个别方言用字和错别字用括号说明或订正,原文中涉及“满洲国”及其年号按原文照录,下同。
(2)图中3.05为肉码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