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合法权威

三、法律是合法权威

“法律是什么?”涉及法律基本性质的讨论,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不同的法理论都持有不同立场,由此产生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关于上述核心问题的争论围绕三个议题展开:法律与命令/强制的区别和联系?法律与道德有无必然联系?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16]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是一个规范性的社会实践;[17]法律最显著的特征是,法律的存在意味着某些类型的人类行为不再是随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下具有义务性(obligatory)。[18]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哈特及其追随者主张“分离命题”和“社会事实命题”。“分离命题”是指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定义上或者概念上的必然联系,即法律是否为法律,与法律是否符合特定的道德观念无关。“社会事实命题”是指法律的存在以某些社会事实作为判准或者鉴别标准,这些事实包括:(1)官员对承认规则的接受;(2)承认规则的意义(拟定的法律是否满足这些检验);以及(3)共同体对于有效法律的普遍服从。[19]虽然这几个核心理论命题构成了“法律是什么?”的基本立场与讨论基础,但上述对法律概念的定义性阐释不能为理解“法律的存在意味着什么?”提供全面的理由。对“法律的存在意味着什么?”的阐释是论述法律推理的前提条件,是完成本文批判任务必然关涉的根本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