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不预设疑难案件和简单案件的区分
2026年02月08日
四、法律并不预设疑难案件和简单案件的区分
前文论证了经济分析在法律推理中适用的局限性。但是,对经济分析法学在法律推理中可适用性的否定,除前述理由之外,还有更重要的理由。上节批判仍然为该论点提供了生存空间:无论是在理论预设还是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似乎是不可避免的现象;正是坚持“疑难案件与简单案件之区分”,经济分析在法律推理中的适用这一观点似乎仍然可以逃避被彻底批判的命运。因此,若要彻底论证该论点的局限性,就要否定其预设的“疑难案件与简单案件之区分”。(https://www.daowen.com)
在法理学观念中,研究者们通常接受了疑难案件与简单案件的区分。人们把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归为以下几种情况:(1)规则本身模糊;(2)规则之间存在冲突或矛盾;(3)法律规则本身存在漏洞。[26]但是,对这种认识存在若干值得反思的问题:理论上是否存在这种划分?即便存在这种划分,它的存在条件是什么?另外,从法律效果看,即便认可这种划分,它究竟是便利司法实践还是客观上对司法实践造成了困难?哈特和德沃金围绕疑难案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这为本节论证的展开提供了智识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