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理由与法律权威:由哈特到拉兹

(一)行动理由与法律权威:由哈特到拉兹

继哈特利用“理由”(reason)来区分规则和习惯之后,[20]拉兹也把“行动理由”作为阐述法律权威的核心概念,由此,法律被认为是合法行为的排他性理由。不仅如此,拉兹主张,“法律存在事实本身宣称法律是合法权威”。法律规则和习惯的区别在于:偏离法律规则的行为会受到群体成员批判,而且,法律规则的存在本身就成为群体成员对偏离规则的行为进行批判的正当理由;偏离习惯的行为不一定受到群体成员的批判,即使受到他们批判,习惯的存在本身并不构成这种批判的正当理由。比如,“某个社群有每餐吃土豆的习惯”与“某个社群有每月必须朝圣的规则”,这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如果该社群中的某成员早餐开始喝牛奶吃面包而没有遵循“每餐吃土豆”的习惯,社群的其他成员不太可能对违背习惯的该成员进行批判;即使某些成员以“社群有每餐吃土豆的习惯”批评他,但习惯在此并不是一个正当理由。相反,如果某成员没有遵循社群的朝圣规则,社群其他成员就可以根据“社群有每月必须朝圣的规则”批评他,并且该规则本身就构成了这种批评的正当理由。(https://www.daowen.com)

正是基于习惯与规则的区分思路,拉兹将“行动理由”与“法律权威”联系起来。行动理由能够用来说明、评价和指导人的行为,尽管这个概念也用于其他目的,但说明、评价和指导是最主要的三种目的。[21]法律规则能够用来说明、评价和指导人们的行为,由此法律规则存在本身就构成了理性个体的行动理由。还是以上述事例来讨论。如果社群成员M问“社群成员为什么必须每月朝圣?”,我们就可以说“因为社群规定或存在每月必须朝圣的规则”;如果社群外人员问“为什么社群C每月都会去朝圣?”,我们同样可以说“该社群C规定或存在每月必须朝圣的规则”;如果社群成员问“社群成员每月必须付诸何种行动?”,我们还是借由社群规则说“由于社群C规定或存在每月必须朝圣的规则,所以每月朝圣是社群成员必须付诸的行动。”上述三种基于规则存在本身的回答,清晰地说明了规则所具有的评价、说明和指导作用,把“法律存在本身”与“行动理由”两者联系起来。但是,论证至此仍然没有说明“行动理由”与“法律权威”的理论联系。拉兹通过依赖性命题、常规证成命题和优先性命题论证法律是合法权威。依赖性命题与行动理由紧密相关:权威颁布之命令应当以行动者所采取的行动理由为基础,权威在发布指令时应全面考虑与该指令所指向的行为相关的理由,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权威发布的指令的基础是行动者在采取行动时所考虑的所有理由。比如,某人可能因为各种理由决定去见导师,这些理由可能是R1导师要求,R2某人请导师修改论文,R3单纯和导师沟通……Rn;而权威针对某人发出的指令必须以上述理由为基础。常规证成命题与证成权威的合理性存在有关:证成一个人对另外的人具有权威的常规方式是,如果行动者没有直接遵循本来适用其自身的各种理由,而遵循权威发布之指令,那么对于行动者而言就是遵循了更好的理由。比如,某人为了达成“瘦身”的目的,她可能采取包括节食、跑步以及求助医疗美容机构等各种行动,但是如果权威提出的方法能够更好达成其目的,那么权威指令就符合常规证成命题的要求。优先性命题强调“权威存在事实本身”:“权威存在”这一事实本身排除包括权威理由在内的各种行动理由的再次衡量,权威理由不是与其他行动理由处于同一位阶的理由,相反它是一种二阶理由,是“针对行动理由的理由”。还是以“瘦身”为例:为达“瘦身”目的,可能采取R1节食,R2跑步以及R3求助医疗美容机构……Rn;当权威针对行动者提出“合理运动,健康饮食”的理由Rm时,行动者在采取行动时就可以直接采取Rm而不用再次对R1、R2、R3……Rn以及Rm何者是更好或者更正当的理由再次衡量;Rm是与其他理由不同位阶的理由。优先性命题表明每一权威都声称自己是合法权威或者被人们认为是合法权威:它主张其指令应该得到人们的遵守和服从,人们应该服从权威的指令;或者人们认为自己应该遵守或服从其指令,视其为合法权威。[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