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本文意在论证经济分析等法律经济学方法在法律推理中适用的局限性。经济分析在法律推理中的适用主张预设疑难案件与简单案件之区分。本篇文章结合相关法理论进行论证:法律作为权威性的行动理由,其存在自身主张合法权威命题;法律自身并不预设疑难案件之存在,整体性法律中已经蕴含司法裁判之结论。这两个批判理由之展开,已经限制经济分析等法律经济学理论进入法律推理的路径;经济分析在法律推理中适用的局限性也由此得到阐明。
(编辑:吴冬兴)
【注释】
[1]本文系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研究项目“法律推理中的道德理由研究”(项目编号:2022-2-015)的阶段性成果。
[2]张志朋,男,山东莘县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方法论和法理学。
[3]魏建、宁静波:《法经济学在中国:引入与本土化》,载《中国经济问题》2019年第4期,第19-39页。
[4]桑本谦:《法理学主题的经济学重述》,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2期,第25页。
[5]参见陈金钊:《面向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的中国法理学》,载《法律科学》2020年第1期,第16-23页。
[6]丁南:《论经济分析在法律判断上的局限性—以康德法哲学为视角的批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第143页。
[7]参见陈景辉:《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批判》,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1期,第46-60页。
[8]参见林立:《论经济学理念在法律推理中之局限性—以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方法为例》,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第48-53页。
[9]参见李桂林:《法律推理的实践理性原则》,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第3页。
[10]参见沈仲衡:《论法律推理中的利益衡量》,载《求是学刊》2003年第6期,第81-86页。
[11]参见张光宏:《实质法律推理中利益衡量》,载《求索》2005年第12期,第90-93页。
[12]参见焦宝乾、彭金玉:《利益衡量艺术及其规制》,载《法治研究》2010第11期,第86-90页。
[13]参见陈坤:《疑难案件、司法判决与实质权衡》,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1期,第3-12页。
[14]梁迎修:《超越解释—对疑难案件法律解释方法功能之反思》,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第111-115页。
[15]参见陈金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方法论诠释》,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4期,第25-27页;陈金钊:《价值入法的逻辑前提及方法》,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第39-53页。
[16]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3页。
[17]参见[美]朱尔斯·L.科尔曼:《原则的实践—为法律理论的实用主义方法辩护》,丁海俊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18]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19]参见[美]大卫·莱昂斯:《伦理学与法治》,葛四友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57-69页。
[20]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1-53页。(https://www.daowen.com)
[21]参见[美]约瑟夫·拉兹:《实践理性与规范》,朱学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2页。
[22]参见李桂林:《权威、合理性与法律——拉兹的法律权威论研究》,载《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5期,第61页。
[23]参见陈景辉:《部门法学的教义化及其限度——法理学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部门法学》,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3期,第67-81页。
[24]参见孙笑侠:《司法的特性》,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10页。
[25]参见范立波:《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第21页。
[26]参见孙海波:《不存在疑难案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4期,第52-53页。
[27]参见王鹏翔、张永健:《论经济分析在法学方法之运用》,载《台大法学论丛》2019年第3期,第791-871页。
[28]参见谢晖:《论诸法学流派对法律方法的理论支援》,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2期,第26-38页。
[29]参见张瀚:《纯粹经济损失的法经济学分析》,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3期,第125-138页。
[30]《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1]参见贺剑:《绿色原则与法经济学》,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第110-127页。
[32]黄辉:《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正当性:基于债权人保护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第159-178页。
[3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124页。
[34][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1页。
[35]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36]陈景辉:《“习惯法”是法律吗?》,载《法学》2018年第1期,第3页。
[37]参见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38]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18页。
[39]参见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4页。
[40]参见刘叶深:《法律的概念分析:如何理解当代英美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2页。
[41]参见高鸿钧:《德沃金法律理论评析》,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2期,第103页。
[42]参见王鹏翔:《法律、融贯性与权威》,载《开学文化》2014年,第89-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