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法律适用的实质:基于方法论的考察
管 伟[1]
摘 要 中国传统司法进程中法律适用广泛存在着形式上的不确定性,这既是中国传统社会具体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所导致的法律的适应性不足之故,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一直追求情法相平司法效果的产物。在律文应对不足,但又要满足“引断允协”与“情法相平”司法目标过程中,中国传统司法者在既有律例框架下,运用多种技巧和方法“实用性”地适用法律,同时以其深厚的儒家伦理为基础,以“权变”论为标准,基本保障了裁判结果的相对确定性。
关键词 传统司法运行 法律适用 方法论 权变论 情法相平 “实用性”(https://www.daowen.com)
一直以来,中国传统司法运行及法律适用的研究始终是学界研究的重点领域。对中国传统法律适用性质的判断和评价,学界基本脱离了以西方近代以来所形成的司法体系及其运行范式为基准进行学术考察的研究思路,[2]转而从具体的司法个案以及基层案牍和地方史志材料入手来分析判断中国传统司法的运行状况,成果显著。既有的研究表明,通过对具体的案例分析入手,对于中国传统司法运行及法律适用性质的判断和评价结论的得出,一方面基于规范主义立场,将问题的中心归结于中国传统法律适用是否是“依法裁判”的论证中,同时也因研究立场各异,以致结论各不相同。[3]另一方面,国内学者亦从法社会学的角度,从中国传统的社会伦理现实出发,并结合司法实践来分析评价中国传统司法的性质,将中国传统法律适用的性质认定与伦理化的“情理”属性分析结合起来进行判断。[4]近年以来,更多学者以司法判决为切入点,从中国传统法律适用方式、风格及特色的分析出发,进而概括总结出中国传统司法的特质。[5]
本文以传统法律适用所形成的方法论为视角,总结概括中国传统法律适用的样式,进而揭示传统法律适用的一般特性。论文的思路主要沿着当前学界普遍得到认可的“形式上尊重,工具性运用”的传统法律适用模式而展开,探求传统司法进程中“工具性”或“实用性”适用法律的内因及其界限,在其“工具性”或“实用性”适用法律过程中,实现国家统治者对于社会秩序稳定性和统一性需求相一致的思路和方法,进而分析梳理并概括总结传统司法者在解决“情轻法重”与“情重法轻”等疑难案件时保障法律适用的相对一致性的理念、方法,这既是我们对于传统司法性质作出分析评判过程中必须要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期望能对当下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一点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