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风险施加方式确定“合理人”的自由边界

四、依据风险施加方式确定“合理人”的自由边界

上文从价值判断角度为“合理人”的建构提出了具体标准。但还没有分析案件环境对确定注意义务的影响,仍然不能帮助法官确定个案中行为人的自由边界,划定个体的注意义务范围。本文认为,根据平等原则进行推理,案件环境对注意义务的影响主要是通过风险施加方式完成的。(https://www.daowen.com)

平等原则要求确定注意义务时平等对待每个社会个体。但作为形式规则,平等本身没有指出标准。[78]何时属于“同等情况”,何时属于“不同情况”,并没有固定的标准。如果从抽象的角度来看,如果并不附加任何身份与资源,每个主体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是相同的。但现实中具体的个体是带有身份和资源的,在社会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每时每刻每个主体所处的环境也是迥然不同的。如果让所有主体承担完全相同的具体义务,就没有考虑到他们占有资源的不平衡,反而是不平等的。因此,平等必然奠基于分配秩序之下。通过既有的分配秩序,个人的尊严作为他们本身中的每一个目的再一次被表达和维护。[79]此时,如果违背分配秩序伤害了他人,就获得了超越其他个体的优越地位,造成了不和谐的后果。为了恢复社会分配秩序,就应当按照矫正正义予以重新分配。[80]因此,关键问题在于,分配秩序如何分配每个人的义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