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中应当建构的是“合理人”而不是理性人
上述理论问题的根源在于,其所建构的理性人(rationalman)往往被假定为一个孤零零的个体。因此其假定的价值选择必然是唯一的。但社会本身是宽容的,能够容忍各种价值。以孤零零的个体来代替整个社会进行选择就会使个人判断凌驾于社会之上,不能包容社会个体的不同价值选择。此时,理性人以个体的道德选择作为着眼点,只能解决个体的伦理问题。法律要解决的是主体之间的权利问题,是不同个体之间如何合作的问题。[38]以个体化的道德选择来正当化社会合作制度,必然存在无法解释的间隙。理性人作为理性的个体,具有自身的价值偏好,并不一定考虑其他人的利益。理性人之间是相互冷淡的,很少主动关心他人,不会存在共同理想。[39]相反,社会的存在并非仅仅为了保护行为自由或者追求财富最大化。不能将某些个体的选择强加于整个社会。法律是为了保障基本的社会合作,让个体能够自由追求自己的价值,兼容不同个体之间的自由选择。因此,解决个体伦理问题的哲学理论必然不能代替社会政治理论。法律的目标是达成共识,维护一种彬彬有礼的合作生活。[40]个体正是为了互相合作而结成社会契约,让渡自己的部分自由。在结成社会后,私法规范代表着一个社会维度。规范目的并非在于澄清个体的伦理道德问题,而是为人和人之间界定行为自由的边界。[41]社会存在多个个体,任何行为都可能对他人产生影响。不能根据某一种单一的价值假设来建构理性人。限于道德的自主性,固守个人道德会导致各种规范互相冲突,进而社会混乱失序。过于强调个体的绝对自由,就会导致罔顾他人权利,肢解社会合作。如果想要在多个主体之间达成平衡,理性自我必然服从与他人共同达成的社会契约。[42]必须从社会契约的角度才能真正解决注意义务的判断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判断注意义务需要建构的并不是理性人,而是“合理人”(reasonableman)。[43]“合理人”与理性人最大的区别并非思考程序的不同。“合理人”也需要建构能力和知识,结合个案环境进行判断。但是两者的价值目标是根本不同的。“合理人”并非孤单的个人,而是群体的存在。“合理人”会注意到周围其他人的利益,而不仅实现自身的人生目标。在自身利益之外,“合理人”是宽容和友善的,不仅会适当帮助他人,而且能够容忍他人享有与自身不同的价值选择。[44]目的总是威胁着自我,重新界定自我的界限和范围。[45]由于价值选择的不同,“合理人”和理性人虽然共享相似的建构方法,但在具体环境中的选择会存在实质不同。本文希望在价值层面给“合理人”的建构提供标准。既有研究也经常使用“合理的注意义务”“合理注意义务”等词[46],但“合理”一词只提供了限制直觉的动机,没有提供具体的价值观,与“合理人”存在实质不同。既有研究中也偶有使用“合理人”一词,但其建构仍依靠直觉,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理性人建构方法。[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