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合理人”之价值导向与具体标准

(二)建构“合理人”之价值导向与具体标准

1.“合理人”是自律与他律的结合

作为个体的行为人,有其自主意志,希望按照自己的规划安排生活,具有自律的特征。但不同个体结合成社会契约后,为了维持社会合作,必须保持个体之间最基本的互相尊重。因此,行为人必须意识到自己行为对他人产生的影响,限制自己的自由,对其他社会成员承担注意义务。这与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都存在实质差别。功利主义着眼于整体,只观察到了注意义务的他律特性,以共同目标掌控个体行为,抹杀了个人的选择权利;而自由主义则着眼个体,只关注了注意义务的自律特征,轻视行为人对他人产生的影响。而社会合作要求个体在保有自身价值偏好的前提下适应社会既有规则,是自律与他律的结合。

同时,社会共同体是主体理解自己价值选择进而完善理性的路径。通过群体价值和个体目的之间进行循环关照,个体借此不断反思自己的价值,明确自己身上存在的个性与共性,形成自己的目的和选择。这时候个体才知道我真正是谁,我真正需要什么。[48]完全脱离社会合作,个体无法建构自身的个性,不能有效行使自身的自由。民法上的注意义务可以约束个性,将社会个体之间的共性显现出来。个体与整体之间的矛盾通过理性的互相限制而达成妥协。

因此,对个体施加注意义务的正当性在于“合理人”对自身自由的可能约束。为了达成社会合作,“合理人”必须尊重他人,限制自己的自由。否则在没有平等的前提下,无法维持社会合作。“合理人”的自由虽然被限制,但其自由意志并没有被简单否定,没有陷入完全他律。意志所服从的规则是由外来意志所决定的地方,他律都发挥着主要作用。[49]但是“合理人”对自己施加的义务限制并非纯粹的他律,而是社会契约的结果。出于主体之间的相互依存,不同个体奉献出自己的部分自由,在共同利益的帮助下获得了更大的自由。个体之间互相施加的注意义务是在理性和应然层面上达成的社会契约,而不是外在个体强制施加给个体的义务。如果正义的原则是从理性中推出的,使主体在自我选择过程中遵从正义自由就具备了客观性,与理性不存在矛盾。如果有主体违反了共同的正义观念,那么我们可以强迫他遵循。[50]因此,注意义务是个体在理性的支配下使自身趋近于“合理人”的结果,是理性对自身施加的限制。如果注意义务保持了其合理性,则注意义务是个体理性达成社会合作的必然选择,是自身自由意志的体现。

2.“合理人”建构应当以整体性价值为导向

以社会合作为既定目标,则应当兼顾整体财富与个体命运等多种价值。为了允许社会中的个体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自身的价值选择,各个价值之间必须被整体地、解释性地理解。[51]这同样意味着,各个价值之间并不存在固定的价值位阶。下位价值的目的不仅仅是提升上位价值,而是共同服务于社会合作。各个社会价值交织为一个良性的网络,形成促进关系。例如,谦虚的存在并不只是为了促进爱与友谊。事实上爱与友谊也可能促进谦虚。[52]各个价值构成整体性秩序,而并非强调单一价值的贯彻。正是各个价值的统一完成了正是通过社会联合,每一个人才能分享其他人实现出来的天赋才能。人们可以计划和训练运用自己的天赋,实现人生方案。[53]

功利主义或自由主义只体现了某种价值偏好,是部分个体的价值选择,将之视为整个社会的价值选择有违平等原则。平等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罗尔斯在论证正义原则时,将平等作为原初状态中纯粹的假设。[54]这就说明了,平等具有普遍接受性,无需论证,可以通过假定的方式直接出现。平等原则可以分为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前者站在抽象层面,强调法律对不同个体的平等对待;后者则更为注重不同主体之间的“结构性差距”,补足弱势一方在能力上的不足。[55]在价值层面,平等的重要性在于将人本身视作目的。平等意味着人格之间并无优劣之分。任何理性存在者都以理性本身作为目的,不仅仅是实现其他意志的手段。[56]由于不能将他人视为手段,理性要求社会中每一个个体将其他个体作为目的对待,按照行为人在对方面临的境况下也愿意遵循的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57]也就是说,在将自己作为行为目的时必须将他人也作为行为目的,让他人可以成为自己的邻居。[58]因此,在多个理性者组成的社会中,由于每个理性者都是目的,就不能以某个个体的价值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兼容多个个体的理性选择。如果以某个个体的价值偏好作为社会的目的,进而强迫所有人遵循,实际上就违背了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将个体视为手段而不是目的。(https://www.daowen.com)

功利主义或自由主义即使唯一化了“自由”“功利”等价值,为了保证其合理性,也必然将“自由”“功利”等概念处理成“解释性概念”,通过添加其他价值内容以凝聚共识。[59]此时,“自由”“功利”所反映的已经不是某一个唯一价值,而是多个价值的集合体了。每一个价值是“善”产生的不同面向,是某种角度的描述,而不是美好生活的唯一手段。[60]因此,合理人必然不存在唯一化的价值选择,必然偏好整体性价值。通过整体性价值,主体把社会合作和行为自由联系起来。整体性价值重塑了个体的行为目的,施加给了个体义务。

3.“合理人”在自由与安全之间的偏好选择

自由与安全孰轻孰重是注意义务判断的难题。按照平等原则,加害人和受害人必须受到同等对待。也就是说,加害人和受害人都应当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人。因此,确定自由与安全之间的实现比例时,必须同时符合加害人和受害人的价值偏好。这就要求从“合理人”的角度评价自由与安全。本文认为,“合理人”在可能产生财产损害和轻微人身损害的场合偏重于自由;在可能产生严重人身损害的场合偏重于安全。

从经济分析(如汉德公式)的角度来看,行为带来的损害为损害严重性和发生概率之积(贝叶斯定理)。按照这一思路,损害的严重性和发生概率在评价中处于同等地位。发生概率高但损害不太严重和发生概率低但很严重的损害可能被评价为相同。这无异于将自由与安全全部换算为金钱,实际上将二者同等对待。该评价策略明显是以财产损害为原型建构的,存在问题。在受害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场合,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可能会永久性损伤受害人实现人生目标的能力。受害人不可能想要随时承受如此沉重的风险。如果损害后果非常严重,不能仅仅因为损害的发生概率很低就受到与轻微损害后果相同的评价。任何受害人都不想要负担毁灭自己人生的风险。[61]因此,受害利益的重要性在评价中要重于其发生的概率。

对此可以通过一则博弈论游戏予以解释。俄罗斯手枪游戏中,左轮手枪共有六个弹孔,只有两个弹孔当中装有子弹。游戏者轮流向自己开枪,如果侥幸生存,就可以得到一大笔奖金。如果按照贝叶斯定理的逻辑,奖金的数额是与损害严重程度与发生概率之积相匹配的,这类游戏势必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只要奖金的数额超过了损害的估价,理性的人就应当接受这一游戏。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大多数人都会厌恶这一游戏。原因在于,对损害的严重性和发生概率同等对待,实际上假定了主体的永久存续。贝叶斯定理之所以会认为大多数人会参加这一游戏,是假设了不论出现什么后果,主体都可以永远参加游戏。只有随着游戏频次的增加,才会让承受了坏运气的主体通过未来可能的好运弥补当前的损失。但生命不可重新来过,只要出现了一颗子弹,则主体灭失,游戏必然终止。终止之后,主体也失去了继续参加游戏获得奖金的机会,未来获得奖金的概率失去了全部意义。因此,对于严重的损害特别是生命的失去,“合理人”永远都处于保守态度

但相反,如果将此时俄罗斯手枪游戏的代价换为头发,则接受该游戏的人会明显增加;如果进而将游戏的代价更换为一定价值的金钱,则该游戏的接受范围势必更广。赌博游戏的经久不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损害的严重性要比损害的概率在评价中占有更重要的位置。[62]“合理人”在评价自由与安全何者更为重要时,实际上与行为所带来的可能后果有关。在可能产生财产损害和轻微人身损害的场合自由更为重要;而在可能产生严重人身损害的场合安全更为重要。

现实中的法律制度潜意识中接受了这一结论,但仍然不够彻底。民法中将损害分为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为受害人人身权益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例如,根据《民法典》第1167条,在人格利益遭受侵害时,即使没有损害,也可以主张防御性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侵害人身权益可能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而财产权则被排除在外。对于此类严重的损害后果,不仅要在事先为加害人提供更多避免损害的激励,而且在事后要让受害人获得更多的补偿。之所以采取此种利益衡量结论,就是因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以及生命侵害会严重限制主体在社会生活实现自身价值的能力。但如上所述,轻微的人身损害并不会彻底影响主体实现自身价值的能力,应当将轻微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