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行为管理要求

二、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行为管理要求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依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将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处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企业或药品使用单位等药品批发活动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1.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取、查验、留存GSP规定的供货企业及其授权委托销售人员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且不得少于5年),在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等证明药品合法性材料后方可购进、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药品批发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药品购货单位资质,按照其药品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诊疗范围向其销售药品。销售药品时,药品批发企业向购进单位提供以下资料: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证明文件(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②所销售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③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复印件;④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产品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的凭证;⑤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上述资料均应当加盖本企业公章,通过网络核查、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的电子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药品购进、储存、运输、销售等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持续符合GSP的要求。

2.禁止类行为 药品批发企业在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尤其是禁止采用聘用“挂证”执业药师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恶劣行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违法回收或参与非法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不得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不得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后,再次委托销售;不得从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非药品批发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处购进药品;不得向无合法购药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尤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不得购进、销售假劣药品(包括以销售为目的的储存、运输、宣传展示等行为),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不得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不得委托不符合GSP的企业储存、运输药品;不得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致使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不得在证、票、账、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时购销药品;不得有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不得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不得购进、销售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不得违反规定对药品进行储存、运输及进行温湿度监测;不得擅自改变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登记事项;不得以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或赠送药品;不得超出诊疗范围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得不经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直接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销售药品;不得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禁止零售的药品;不得向非连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销售药品不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