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7】现场待捕型

【要点7】现场待捕型

【经验7-1】行为人明知他人报案而主动留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属现场待捕型自动投案,一般体现为“能逃而不逃”。行为人因为受伤、醉酒、被群众包围、控制或公安人员已经赶到等客观原因而未能逃跑,或者滞留现场是为了继续作案、消除罪证而非等待抓捕,不能认定为自首。认定现场待捕型自首应具备: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集第698号熊某君故意伤害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于某杰故意杀人案、刘某豪诈骗案、贾某革故意杀人案、宋某武故意杀人案、徐某恒故意伤害案、卢某旺故意伤害案、陈某诈骗案。

【经验7-2】在作案现场以外的其他场合,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自愿等待抓捕,且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罪行的,同样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自首;如果现场有人看守的情况下,客观上无法逃走,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集第780号尚某盗窃案。

【经验7-3】在公共场合作案后虽滞留在现场,但没有主动投案行为,亦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有投案主观意愿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金某生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案。

【经验7-4】行为人明知已对其展开侦查,仍滞留在真实身份信息可明确查询处,因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尚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达故意杀人案。

【经验7-5】犯罪嫌疑人作案后主动用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报警,后非为逃避法律责任离开案发现场,后被抓获的,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故意杀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