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6】亲自投案型
【经验6-1】行为人可以先以信电投案(如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随后归案。若随后不归案,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潜逃境外,先以信件投案,在回国入境时被抓获应当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6集第525号王某明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唐某国非法经营案。
【经验6-2】行为人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1集第134号明某华抢劫案。
【经验6-3】行为人犯罪后以证人身份接受侦查人员询问,非其主动到案,不具有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图,且不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4集第347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
【经验6-4】行为人犯罪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不具有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图、未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事实的,不属于自动投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陶某根故意伤害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刘某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经验6-5】行为人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可以视为自动投案,认定自首。如未主动如实供述案件发生经过,则属于报案而非投案,不构成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6集第525号王某明故意伤害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柱故意伤害案。
【经验6-6】行为人报假案,报案目的是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表明自己“清白”的,或逼迫被害人隐瞒真相、欺骗公安机关以逃避法律制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集第80号王某斌故意杀人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段某绑架、敲诈勒索案,张某抢劫案。
【经验6-7】行为人犯罪后主动报警表示投案,等待抓捕期间又继续实施犯罪的,表明其主观上并未彻底放弃和终止继续犯罪的意图,缺乏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审查和裁判的主观意愿,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0集第831号李某仁故意杀人案。
【经验6-8】主动报案的性质与法院认定的性质虽不一致,但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翟某林故意伤害案。
【经验6-9】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被害人报案以及自动投案时间距离被害人报案时间的长短均不影响其自动投案的认定。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何某诈骗案。
【经验6-10】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打电话主动投案,公安机关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之后未有逃避侦查的行为,公安机关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则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恺聚众斗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