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有环节课征的房地产税
我国于2013年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目标,2015年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增加了房地产税法的立法项目,而且,明确了其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财政部配合立法。与其他税种法律仅仅由国务院负责起草——通常具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牵头起草相比,房地产税受到的重视程度前所未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近两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均将制定房地产税列入预备项目,然而,房地产税法起草却没有预想中那么顺利。房地产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与房屋、土地有关的一类财产税,狭义上是指设置于房地产保有环节的一种财产税。拟议中的房地产税是继1951~2009年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后,对房产和地产同时征收的一种新的财产税。房地产税的征收环节、税目、税率和特别措施等尘埃未定,一般认为,房地产税是以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的合并为基础设立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