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污染物排放课征的环境保护税

二、对污染物排放课征的环境保护税

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人侧目的成就,却付出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惨痛代价: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都大大超出了环境承载能力,阻碍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因此,节能减排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17%、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8%、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10%,还提出了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重点行业污染物减排、开展农业源污染防治、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推进大气中细颗粒物(PM2.5)治理等措施。一般认为,对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行为的控制可以通过管制、收费或征税等方式。(https://www.daowen.com)

我国自1982年7月起征收排污费,于1988年9月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从依法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提取20%~30%。一直以来,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过低,还存在协议征收、任意减免等现象,部分排污者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投入资金改进生产工艺或进行除污处理。自2005年起,国务院着手研究开征环境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开征环境保护税。2014~2015年,各省相继提高了排污费征收标准。例如,北京市自2015年1月1日起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至原来的14~15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共同起草《环境保护税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41]环境保护税课税要素的设计及其应税事实的认定都具有很大的技术难度,笔者认为,在环境保护税法设计中,必须处理好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税收负担与污染治理成本,税收收益与污染治理投资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