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反避税条款适用的关键问题

一、一般反避税条款适用的关键问题

自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确立了“一般反避税条款”(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s)以来,税法实践中较少见到适用该条款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的案例。“从国外一般反避税立法的效果看,该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威慑,而不是经常使用的一个条款。”[3]自2009年起,国家税务总局从强调“对新反避税措施的研究不够”,到指出“基层部门没有人力去开展,也缺少探索和开拓所需的专业水平”,及至“尝试和探索新措施”,直至“江苏、贵州国税运用一般反避税措施对一些存在问题的反避税案件成功进行了调整”,[4]短短数年间,该条款已经从企业所得税法文本跃然到税收执法实践中,尽管适用时仍有不少难点。尽管避税问题在企业所得税等直接税领域发生的频率更高,但各国在税法典或税收基本法中规定的一般反避税条款理论上可以适用于所有税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