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权缺位引发的校园管理困局
在面对师生冲突、家校纠纷等现象时,学校、教师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弱势群体”,公众舆论往往倾向于指责学校侵犯学生权益。然而,问题的另一面更值得引起重视。当前,我国学生管理领域问题重重,学生厌学、在校园内打群架、欺负弱小等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弑师惨剧。很多教师说现在的学生“管不了”(学生拒不遵守规章)、“管不起”(学生受了批评就跳楼)、“管不得”(媒体批评教师采取的处分措施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长此以往的结果是,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难以得到保障,广大学生的受教育权益也无法充分实现。
在对国内一些初中学校的调研中,我们了解到这样的例子:
初中生王某数日不到学校上课,教师多次联系家长,并上门劝告。某天,王某理直气壮地来到学校上课,教师只能允许他进入课堂,对他进行简单的批评,而没有权利禁止他进入教室。
初中生孙某经常扰乱课堂秩序,包括在上课时干扰同学,甚至辱骂教师。教师对他只能批评,不能采取任何惩罚措施,因为这样做会被认为是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初中生张某携带刀具到校,学校只能没收其刀具,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张某将刀具藏在书包中,学校甚至无权搜查,而这将给师生安全留下隐患。
以上例子足以显示惩戒权缺位、惩戒程序设置不周全给学生管理带来的困扰。鉴于这种情况,很多一线教师反映,他们对于学生的严重违纪行为只能睁只眼闭只眼。而这种放任不管的做法,看似没有侵犯这些违纪学生的受教育权,实则有不作为的嫌疑,不仅严重损害了学校教育质量,也会对违纪学生及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益造成消极影响。
造成惩戒权缺位的重要原因是各项教育法规对惩戒权缺乏明确界定。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同时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以上所述是现有教育法规中与教师惩戒权直接相关的所有条文。细读这些条文,我们可以发现学生权益“压倒”学校和教师惩戒权的情况比较明显。法规虽然规定了教师对学生成长拥有指导权、评定权,班主任拥有批评教育权,但是面对学生的严重违纪行为,指导、评定或者批评教育似乎威慑力度不大。从国家层面讲,教育部虽然颁布了《中小学生守则》及日常行为规范,然而对于学生违反规范之后应该受到怎样的处分却只字未提;从学校个体来讲,众多学校都有学生管理规定,但对于学生的违规行为,要么没有应对之策,要么只有扣分等相对乏力的措施。涂尔干指出:“为纪律赋予权威的,并不是惩罚;而防止纪律丧失权威的,却是惩罚”[13],假如对学生言行的具体要求没有对违反要求的行为会得到怎样的否定性后果进行规定,这种学生管理规定又将如何确立其权威性,如何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