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纽约教育局学生管理规定的国际比较

三、基于纽约 教育 学生 管理规定的国际比较

笔者赴美访学期间,对纽约的中小学生管理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调查研究。研究发现,美国联邦法律很少直接涉及学生管理问题,但各州、市有相对健全的学生管理规定,比如纽约市教育局颁布并持续修订的《纽约市纪律准则及学生权利和责任法案(幼稚园至12年级)》(又称《全市干预及纪律措施标准》,以下简称《纪律准则》),就体现了该市教育领域对学生管理的总体设计。纵观各种规定,国外的学生管理有如下特点。

学生管理规定专注于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底线,不提过高要求。阅读纽约及美国其他城市的学生管理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这些规定专注于如下内容:要求学生按时出勤,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并按时上交,确保学生对教师劳动的尊重,确保教学秩序;禁止学生携带违禁品进入校园,确保校园秩序;禁止学生携带武器进入校园,确保所有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校园安全;禁止学生穿着暴露等。同时,学生管理规定一般仅规定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时的言行,除非有证据证明学生的校外行为对其他学生、教师或学校教育活动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否则对于学生在家庭和社区中的行为一般不做规定。尊重教师劳动、维护教学秩序、确保学校安全,是学生管理的底线。

在加强学生管理的同时,注重做好对学生权益的保护。纽约市教育局所制定的《纪律准则》将尊重学生权益放在首位。文件首先详细地列举了学生在学校期间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如受到尊重的权利、在入学时得到学校和教育局各项管理规定的书面材料的权利)以及相关权利的援助手段,后面才列举学生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美国各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均采用这种方式,一方面表明了对学生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实现了权责均衡;另一方面易于赢得学生和家长的好感和认同,减少学生管理可能遇到的阻碍。

同时,学生管理中的若干规定,如对违禁品的零容忍政策,乍看起来是对学生行为的限制,实则是为了保障全体学生的安全,确保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

对于学生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纪律准则》要求学生对其行为负责,指出学校教职员有责任处理学生扰乱学习的不当行为。文件将学生的不当行为分为五类:不合作或不遵守行为、不守纪律的行为、扰乱秩序的行为、攻击性或伤人及有害行为、极危险或暴力行为。对于不同行为,教师可以实施严格程度由轻到重的各种处分,具体包括:口头提醒、离开当前情境、去校长办公室吃午饭、课外活动时间待在室内、其他特权的剥夺、参加冲突解决技巧的辅导、书面或者口头的道歉、告知家长、与校长会谈、签订行为改正合同、在校长办公室等地接受校内停学处分、校外停学等。

对屡教不改的学生,《纪律准则》规定可以采取更加严厉的责任措施。若学生发生严重扰乱教学秩序或严重影响教师的课堂权威的行为,教师可以将学生逐出课堂,为期1~4天;如果学生多次发生足以导致被教师逐出课堂的行为,教师必须报告校长以勒令其停学。如果学生的行为对学生本人、其他学生或学校人员有明显且即时的人身伤害危险,或妨碍课堂或其他学校活动的秩序,校长有权勒令学生停学1~5天,而学监可以勒令学生停学5天以上。如果校长认为某个学生因学习或行为问题而不适合继续接受普通教育,而且该生能受益于转学或在别的地方接受适当的教育,则校长可以提出强制转学。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严格而细致的程序,以切实保护学生和家长的权益。虽然《纪律准则》规定教师有权处分学生,但当学生正在接受某种处分时,学校及相关机构要努力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益。纽约市教育局规定,如果教师将学生逐出教室,学校必须为学生安排包括课堂作业和家庭作业在内的替代性质的教育服务;校长、学监分别有权对学生处以时间不等的停学,而家长可以对停学处分提出听证或诉讼。在对学校的走访中,我们了解到,被逐出课堂的学生不会在走廊站着,而是到德育主任办公室报到,与德育主任谈话或围坐在桌旁学习相关文件,或进行反省、自学等活动。被实施停学的学生必须每天到社区辅导中心报到,参加那里免费且有针对性的教育辅导项目[14]

值得注意的是,《纪律准则》是纽约各校实施学生管理的指南,但并不能取代各校的具体规定。该文件提出了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但学校和教师不必也不能死板地照搬该文件,而是要依据本校和本班的实际情况,确定学校和教室的管理细则,因地制宜地实施学生管理。就这一点而言,《纪律准则》既从教育法层面将学生管理权明确赋予教师和校长,又保障了学校的自主权和校长、教师的专业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