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强行法的法律渊源

三、国际强行法的法律渊源

根据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的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三种形式。[29]国际强行法作为一般国际法规范的一种,其法律渊源也应从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中确定。但学界就国际强行法的法律渊源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国际强行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一般法律原则,有学者认为国际强行法规范主要渊源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甚至有学者认为国际强行法是一项独立的国际法渊源。国际法委员会在《结论草案》的结论5标题中使用的是“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强行法)的基础”这一词组。结论5第1款指出习惯国际法是强行法的最常见的“基础”(basis),第2款规定条约规定和一般法律原则也可作为强行法的“基础”(bases)。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释义,“基础”(basis)一词通常指“一个基本原则,潜在的事实或状况”。[30]国际法委员会在本结论的评注中指出,“第1款中的‘基础’(basis)和第2款中的‘基础’(bases)应作灵活和广义的理解,它们旨在涵盖各种国际法渊源可能导致出现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强行法)的一系列方式”[31]。是故,虽然结论5的标题和正文中并未出现“渊源”的用词,但从案文评注和对“基础”一词的释义中有理由认为该条结论是对国际强行法规范的国际法渊源之论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