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一项规范为“一般国际法”规范
2026年03月21日
(一)确定一项规范为“一般国际法”规范
根据国际强行法的定义,国际强行法必须是一项“一般国际法”规范。识别国际强行法规范的标准是严苛的,该规范必须符合“一般国际法”规范的标准,具有“一般国际法”规范的约束力。因而,第一步识别的难点即在于如何确定一项规范为“一般国际法”规范。需要明确的是,“一般国际法”目前尚无公认的定义,[47]其含义也并非始终明确。“一般国际法”有多种不同的用法,包括用于指代通用国际法规则,不论是条约法、习惯国际法,还是一般法律原则。[48]例如,在“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中,“一般国际法”被用作指与特别法相对的概念。[49](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国际强行法的特征,其必须具有普遍适用性,被国家组成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和承认。据此,笔者认为在识别一项国际强行法规范时,应根据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将“一般国际法”中的“一般”理解为适用范围上的一般。国际法委员会也在报告中强调,国际强行法概念中的“一般国际法”并非指与特别法相对的一般法,此处的“一般”指的是有关规范适用范围上的一般,即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指出的“必须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同等效力”。[50]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有些学者提出的存在“区域强行法”的观点,[51]笔者并不赞同。因为如果存在“区域强行法”,其在适用范围上也不可能满足适用于国际社会全体成员,所以其不是“一般国际法”,不满足国际强行法的识别标准,进而不能构成国际强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