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明一项规范被国家组成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和承认为不容克减

(二)表明一项规范被国家组成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和承认为不容克减

第二步识别规则要求该规范被国家组成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和承认为不容克减的规范。其一,“国家组成之国际社会”要求这一立场是国家的立场,而不是其他行为体的立场,即不包括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态度和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行为体的立场就是无价值的,它们的行为和实践对该步识别具有辅助意义,能够提供历史背景和评估资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的立场。国际法委员会在《关于习惯国际法识别的结论草案》中也曾提到,国际组织的实践等非国家行为体的行为能够为国家的接受和承认提供证据,可能与国家实践的评估相关。[52](https://www.daowen.com)

其二,此处的“全体”指的是绝大多数国家的接受和承认,而不要求由所有国家接受和承认。“全体”是为了强调能够上升为强行法规范的一般国际法规范必须由作为整体的各国或国际社会接受和承认。而确定是否被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和承认,并非简单地统计国家的数量即可,还需考虑该“绝大多数国家”是否符合不同区域分布、法律制度和文化类型的要求。[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