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国际法地位
秦 男[1]
内容摘要:自“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以来,国内外诸多学者围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是否具备造法功能或称具有“造法性”展开长期讨论。从行为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行使职权,不具有造法权限但具有造法便利;从决议法律性质的角度来看,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安理会决议不属于国际法渊源的法定形式,但可定性为辅助资料。如果不拘泥于有无“造法”的结论,从国际法发展的角度来看,安理会决议“造法性”之争亦即国际法渊源有无发展之争,其地位因此宜落脚于“正在造法”并促进国际法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
关键词:安理会决议;造法性;联合国;国际法渊源
目 录
一、安理会决议“造法性”之争及问题剥离
二、从《联合国宪章》看安理会决议的行为效力
(一)安理会的职权范围及自由裁量权
(二)安理会职权的扩张及限制(https://www.daowen.com)
三、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看安理会决议的法律性质
(一)国际法的效力来源
(二)国际法规则的载体及其辨识
(三)安理会决议对于辨识国际法规则的作用
四、从国际法的发展看安理会决议的地位
(一)安理会“造法”性之争的本质
(二)国际法发展视角下的“正在造法”
日前,俄乌局势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下简称“安理会”)这一联合国机构的重要性再度凸显。截至目前,安理会已就俄乌局势召开了两次紧急会议,并持续呼吁和平处理乌克兰问题。[2]作为“二战”后战时主要盟国共同规划战后集体安全体制的产物,联合国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依《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作为联合国设立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承担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联合国宪章》共计111条,其中53条直接与安理会相关,且专章编排上紧随联合国大会之后,足见其重要地位。安理会决议是安理会正式表达意见或意愿的载体。美国和苏联冷战结束后,在国际和平与安全事务不断复杂化的同时,由于常任理事国减少行使其否决权等原因,安理会决议数量呈现几何级数增长状态,由截至1990年年底的683个上升为截至2021年年底的2617个。[3]与数量增长相应,其所涉国际问题的范畴不断扩大,职权范围也出现扩张趋势,并有国外学者因此认为国际体系无法再称为严格意义上的“无政府状态”。[4]故此,安理会决议在国际法体系中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于近20年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