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看安理会决议的法律性质

三、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看安理会决议的法律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之所以会产生前述对安理会决议“造法”功能的争议,根本原因在于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这一特点,使得国际法本身是否存在也一度成为争议对象。与之相似,习惯国际法的识别路径、一般法律原则的具体类别以及契约性条约是否属于国际法的渊源等问题,均产生于国际法作为“法”的权力如何合理取得、固定并有效运行于国际社会所带来的思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