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依法办学
第三章 学校依法育人(上)
【内容提要】
教书育人是学校的核心职能和存在根基。要想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学校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去培育人才。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来看,学校依法育人主要包括依法办学、依法建设、学术自由、信息公开四个方面。依法育人,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是学校推进依法治校的落脚点和具体体现。《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从学校依法组织和实施办学活动、建设平等校园环境、保护学生和教师权利、健全学术自由的保障与监督机制、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等方面,对学校依法育人提出了全面要求。
【典型案例】
学校以罚代管案
济南某高校一位王姓男生反映,他所在的学校对学生罚款太厉害,宿舍卫生每周要检查四五次,只要分数低就要罚款,每次十元钱,现在有的同学已收到了五六张罚款单。据了解,一些学校不仅在宿舍卫生上存有罚款现象,如果学生早操迟到,不去上课甚至考试不及格等也实行罚款。一些学校对罚款一事作出的解释是,罚款的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规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因为有些学生实在太难管了。学生认为学校的做法不合理,每天提心吊胆怕被罚。
【精要点评】
学校以罚款来处理问题是不恰当的,应多对学生加强思想教育。本案例中,学校没有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育人,该学校应该加强依法育人的法制意识。
(1)我国教育法对学生的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没有罚款的规定,只是有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降级等处罚,罚款行为是无依据的。
(2)《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学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的规定,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不得层层下放,不得超越权限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学校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或由财务部门委托基层单位代收,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本案中学校罚款没有法律依据,罚款收入都流入了老师自己的腰包,没有达到教育管理学生的目的,是一种变相的乱收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案中该校老师乱罚款,向学生索取钱财,已构成侵犯财产的行为。因此,本校学生可诉诸法律,要求学校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
【理论延伸】
在此类案件中,我们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学校应当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坚决制止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违法行为。
(2)学校领导应该经常组织学习教育法规,提醒教师与行政人员,对学生的迟到、早退、不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及格、打架、骂人等违反校规行为,要正确地进行教育,不能对学生采取罚款、收押金等形式,否则就会触犯法律。
(3)学校也应该教育学生,不断学习教育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4)学校出现诸如上述案例中的乱收、乱罚现象时,作为学校的领导,应该及时予以处理,如实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切不可置之不理,更不可隐瞒事实真相。
第一节 依法办学
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从法律意义上讲,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活动的实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学校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学校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依据。学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典型案例】
学校突然倒闭,资金无影无踪案[1]
湖北某外国语学校是由全国知名的教育专家、原武汉某大学的校长刘某兴办的。该校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模式,学校聘请的顾问还是武汉市的副市长,名气颇高。因此,不少家长都十分放心地将孩子送到该校上学。但新生入学后不久,该校却由于资金运转问题而倒闭,致使该校在读的学生被迫另行择校。同时,教育局也发出了疏散学生的通知。
学生在上学之前,都签订了新生入学合同书。合同中规定,学生入学前需交纳13万元的教育储备金,待毕业后,学校将钱如数退还。该合同是经过市公证处公证过的,具有法律效力。面对这种情况,学生家长要求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武汉市教育局责令学校退款。但教育局却认为,当初该外国语学校申办程序规范且各项设施到位,故此才予以颁发办学许可证的。事实上,学校在申办成立时,投资方的资金并没有到位,就连印章也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不能用做资金的审验表申办学校。而这份验资报告却轻易过了关,这不能不说明教育局对学校申办把关不严、监管不力。
【精要点评】
在本案中我们看到,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学校的资金不到位,因而不具备办学条件。从另一方面看,教育局把关不严、监管不力也是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在本案中,学校没有做到依据法律办学,教育局监管不到位,对学校的违规办学监督不力,导致此案的发生。由此可见,学校方面迫切需要加强依法办学的法律意识,办学的各个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学校的上级行政部门教育局要监管到位,杜绝违规办学的现象发生。
【理论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2]
由此可见,依法办学,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关办学条件的规定,缺一不可。
一、依法办学的表现
(一)必须具有举办学校的主体资格
举办学校的主体资格是指可以举办学校的组织和公民的能力限定。我国宪法对举办学校的主体资格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在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问题。国务院在《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中,率先提出职业教育必须采取“大家办”的方针,为探索从我国国情出发,符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办学路子,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人们的观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教育体制上,突破了固有的理论禁锢,改变了过去单一的办学模式,出现了公办、民办一齐上的可喜形势。
1.有资格创办学校的组织和公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农村、城镇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依法创办或者合作创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一规定首先在法律上明确肯定了国家、集体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可以办学,成为承办学校的主体,确立了多渠道办学的法律地位。同时,也规定了国家、集体、社会组织、团体、公民个人要举办学校,成为主体,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2.无资格创办学校的组织和公民
(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要创办学校,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才可依法成立学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组织要创办学校,只有具有法人资格,才能以一个法律主体的身份参加到法律关系中去。要取得平等的、合法的法律地位,独立享受权利,重要的是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社会组织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那就无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故不能创办学校。
(2)以营利为办学目的,被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办处罚的学校。国家对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营利性的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依法纳税。如果非营利性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去营利,或者营利性的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而受到停办处罚,那就失去了举办学校的主体资格,不得再创办学校。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是否达到法定年龄和具备一定理智,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己不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应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承担。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能举办学校。
(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正在服刑者。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能担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正在服刑者,即使没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实质上,在服刑期间也没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没有担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所以,他们都不能举办学校。
(二)必须有举办学校必备的条件
1.有章程
学校以社会组织整体作为主体身份出现,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学校章程应该明确办学目的、招生对象、学习期限、课程设置、教师资格、毕业去向、经费来源、收费标准等。学校的举办人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所办教育机构的领导管理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设在各级各类学校中的基层组织,保证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学校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咨询机构、审议机构以及监督机构,保证教师、学生以及社会有关人士参与学校事务决策,执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各种民主管理制、岗位责任制、量化考核制,抓紧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促使各部门工作协调运转。
2.有师资
学校运行不能缺少校长和教师。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和教师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长期定居的公民担任,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和任职条件。国家教委关于《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第一条规定了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校长和教师都应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国家举办的学校,其校长由县级以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任免。民办、合办学校校长的任免,须经当地县以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综合管理学校事务。除了校长之外,创办学校还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教师。学校的教育和教学活动主要是靠教师来完成的,教师的数量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有设施
教学场所、教育设施、教学设备都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国家对此都制定了标准。《小学电化教学设备配备标准》明确规定了小学电化教育设备的配备标准,对于学校应配备哪些音乐、体育教学器材等,对于各类学校的面积等,也都有具体规定。
4.有经费
必备的办学经费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是学校作为权利主体,进行各种法律活动,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责任)的物质基础。必备的办学经费是指自己有独立的财产,这种财产要与自己业务性质、规模、范围大体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精神,教育经费不但应有稳定的来源,而且应做到“两个增长”。对于公立学校来说,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教育经费(含基建投资)应当逐年增长,并切实保证学生公用经费同步增长。民办学校的经费来源和增长,也应参照公立学校执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其设立、变更和解散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
(三)需依法行使学校的各项权利和依法履行其义务
1.学校权利的内容包括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教师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等
2.学校的义务包括:(1)遵纪守法义务,即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方针义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权益义务,即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4)提供情况义务,即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合理收费义务,即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接受监督义务,即依法接受监督。[3]
3.学校必须依法行使其拥有的权利,做到不越权,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违法。只有依法履行其义务,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办学。
总的来说,依法办学必须具有举办学校的主体资格,防止无证办学,必须具有举办学校必备的条件,必须依法行使学校的各项权利和依法履行其义务。只有做到这些,学校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办学。
二、确保依法办学
【典型案例】
山东省鼓励支持新闻媒体曝光违规办学行为[4]
近日,东营市利津二中部分学生到滨州进行暑期培训,德州武城县二中组织学生到河北进行异地补课。这些事件经举报后被曝光。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人告诉记者,省政府领导得知违规补课事件后,已要求省教育厅组成专门调查组,到有关学校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结果将在不久后向社会公布,并将根据调查结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人表示,我省从2008年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来,一直严查违规办学,严格教育行政问责。仅2011年以来,就有23所违规学校受到严肃处理,1名校长被免职。但是,仍有学校由于思想认识、传统观念等问题,把补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有的学校和教师为了一己私利、收取费用,不择手段、变着花样进行补课。
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以上措施均是从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不让学习”的说法纯属胡扯。省教育部门支持学生在暑假中开展兴趣小组、读书和科学实验活动,但反对学校统一上课。“课业学习可以由学生自己安排,如果统一上课,还放假做什么?”此举是为了保障教师和学生的休息权利。
据了解,当前,省教育厅、省监察厅正紧锣密鼓地研究制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力度,为规范办学提供更加有力的政策保障。
【精要点评】
在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山东省教育厅已经对违法补课的办学行为做出了严肃处理,并且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一步保障了规范办学、依法办学。不仅山东省做到了严查违规办学,其他很多省份也对违规办学加大了惩处力度。相关政府部门已经进一步意识到依法办学的重要性,正在积极出台相关政策,确保依法办学。
【理论延伸】
近年来,迫于应试教育和升学的压力,补课现象日益增多。老师们为了捞取外快,积极利用假期时间开展补课班,甚至于故意把重点问题留到补课中去讲,以达到强迫学生参加补习的目的。另一方面,学生家长也愿意自己的孩子去参加补习班,提高学习成绩。在应试教育还没完全清除的背景下,补课现象日益猖獗。
对于补课、非法办学等现象,有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标准,根据各个地区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教育法规体系、制定对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理办法、加强学校法制建设。做到对违法办学的行为进行严惩,确保依法办学。
(一)健全、完善教育法规体系,加强教育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的建设[5]
1.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基础
用法治取代人治,用法律来保障教育的发展,保护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这是广大教育工作者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呼声。要做到依法治校,首先需要建立起反映教育规律、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人民利益、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层次排列有序的教育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有关教育的教育法律、法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也制定了一大批教育行政规章。同时,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大批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现有的教育法规体系对学校违法行为已经起到了有效的预防和警示的作用。然而,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教育不断出现新情况,教育法律法规仍要不断完善。[6]
2.有效的监督机制和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依法治校的根本保证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职责,正确地规范和引导学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不得滥用权力。同时,应建立有关的教育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教育申诉制度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对违法侵害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当予以追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保证教育法律的实施,需要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去执行。首先,执法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其次,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知识,熟悉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学校的情况,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处理案件。再次,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最后,还应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执法监督机制,教育执法人员依法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加强学校自身的法制建设
1.做好宣传和普及工作,使广大师生员工知法、懂法
首先,学校要为师生员工创造学法的条件,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单行本,通过校报、广播站、校园网、宣传栏、黑板报进行宣传,召开种种类型座谈会、讨论会,促进师生员工的学习与交流。
其次,学校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如播放法制教育电视录像、电影和专题广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有奖征文,组织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印发普法小册子,开展法律知识及咨询活动;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和立法工作者来校开展法制讲座等。
最后,要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教材和参考资料建设,组织有关专家、教授和优秀法制教育工作者编写高质量的教材和教育教学参考资料以及适合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课外阅读书籍。要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组织摄制法制教育电教片和录音录像带。
2.校领导及全体师生共同学法,提高法制意识
第一,形成学校领导为一级,科、室为二级,学生年级为三级,班级为四级的金字塔组织模式,使依法治校成为学校各级组织的共同意志。
第二,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在党委领导下独立负责地行使各项职责。因此,必须加强对校长及学校各级领导的法制教育。在学习和贯彻的过程中,学校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为了全面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首先应加强对师范院校准教师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在高师院校开设教育法学课,并使之成为必修课。其次,学校可以选送有一定基础的教师去深造,系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再次,将受到法律专业教育的毕业生和具有司法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的司法工作人员充实到教育战线工作。最后,在学校全体教职工都要参加法律课学习的基础上,制定任课教师资格标准,对法律课任课教师要组织专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
师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能够更好地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对学校违规办学的举动能够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当自己的合法权利被学校侵害时,就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学校应将法律素质作为学生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素质进行教育安排,将法律课列入素质教育的基础课,并作为主课列入教学大纲,定出教学规划,制定教学要求,认真组织教学。有关部门应会同法学教育专家针对不同年龄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实际、生理状况和生活,编写相应的统编法制教育教学大纲和教材,并制定考试考核办法。
其次,采用多样化的法制教育形式,提高教学效果。学校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帮助任课教师上好法制课,克服应试教育的弊端,形成生动活泼的教学氛围,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学校课堂的法制教育应该与学生日常的管理紧密结合,寓管理于教育,开展多种活动,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要形成课内课外有机衔接、校内校外紧密配合的学校法制教育网络体系。学校除了借助现代教育技术采取多种学生所喜欢、易接受的各种教学形式外,还可以使法制教育形象化,组织学生实地参观学习,旁听司法机关办案和进行模拟法庭,或者邀请司法人员及新生人员走上讲坛讲法或现身说法。此外,还应在中小学生中举办普法知识竞赛和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等主题的教育活动。
4.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
学校依法办学,关键在于学校的规范管理。各级教委和学校应严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将依法治校的目标和工作内容分解细化,制订一套科学的学校教育管理考核评估规章制度,并且按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学校规章。只有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才能确保学校依法办学。
(1)各级教委和学校应严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正确理解和全面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是搞好学校教育的关键。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要彻底扭转学校教育中重智育、轻德育,重视尖子生、忽视差生,将学生分成快慢班,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差生的偏离党的教育方针的做法。学校应特别强化对差生的科学文化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素质。
(2)将依法治校的目标和工作内容分解细化
学校可将依法治校的目标和工作内容分解细化,形成从上到下的连环责任制工作目标模式,即形成链式责任共同体,使责任共同体的成员依法完成各自的职责,从而使学校工作规范化。
(3)制订一套科学的学校教育管理考核评估规章制度
各级政府要督促教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法律,结合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考核评比的规章制度。彻底废除对违规的学生进行罚款处罚的错误做法。学校或教师如果对学生的违规行为罚款,就要被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也可以按照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学校规章,对教师的行为和学生行为加以规范,从而做到依法治校。[7]
(三)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8]
依法治教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公民教育法律意识作为其重要的内在驱动力量,成为影响依法治教进程的关键。
1.教育法律意识的内涵
教育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教育法规的思想、观点和态度的总和,是教育法规和教育法律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教育法律意识的产生和形成,以人们对教育法规的认识和人们对教育管理中产生的依法治教的要求为基础。
2.教育法律意识的外延
教育法律意识有着丰富的内容和多种表现形式,有关教育法律的学说、理论观点、建议、情感、情绪和行为等都是教育法律意识的具体表现。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作为一种自觉能动的心理反映,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有关教育法律的知识,包括人们对教育法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教育法规条文的理解等。二是对教育法规的态度,包括人们对教育法规赞成、支持与否,执行与否,以及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教育法规的评价,有无依法治教的强烈要求等,它是人们长期运用教育法规过程中产生的内在心理倾向。三是遵守教育法规的行为素养。这是指人们在对教育法规自觉认识的基础之上,养成依据教育法规办事的内在观念和需要,表现在行动中就是时时注意遵守和执行教育法规。
教育法律知识,对教育法规的态度和遵守教育法规的行为素养,都是教育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其中,教育法律知识是教育法律意识的基础。但仅有法律知识还不能阻止人们违法,只有当这些基本的教育法律知识内化为个体对教育法律的正确态度之后,才可形成对违法起阻碍作用的内在社会监督。遵守教育法规的行为素养,则是教育法律意识的外显。当个体需求与教育法律规范发生矛盾时,能自觉遵守教育法规,以顽强的意志抑制个人的需求,并寻求合法的渠道来逐步满足合理的要求。这种调节功能愈完善,表明个体教育法律意识愈强。这是防止教育违法的主要关口。[9]
由于人们的个性差异,即法律的修养不同,教育法律意识在每个公民身上也体现出差异。但作为公民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识应该是教育法律知识、对教育法规的态度和遵守教育法规的行为素养的和谐有机统一,对教育法规达到内化程度,即能够对教育法规进行正确的认识和评价,并能为在行动中自觉遵守和执行教育法规起到强有力的保证作用。
3.教育法律意识的作用
教育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教育法律的心理、观点、思想的统称。如人们对教育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对教育法律实施作用的评价,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信念和教育法律遵守、运用的自觉性以及对任何不公正、违法乱纪、非法专横的谴责等。
人们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在法律意识支配下进行的,教育法律活动也必然在教育法律意识支配下进行。
(1)教育法律意识是不断完善教育法制的重要条件
认识不到教育法这一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重大作用,或者歪曲这种作用,自然就不可能为完善教育法制做出努力。我国教育法律建设长期处于不完善状态,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在教育界存在着法律虚无主义。因此,要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就必须克服法律虚无主义,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使广大人民教师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信法、守法,并能自觉地认识到不断加强个人的教育法律意识对于完善教育法制的重要意义。
(2)教育法律意识是正确实施教育法的必要因素
要把教育法的一般规定正确地适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就需要有教师的活动,因为法治需要懂法的人来实现。如果教师不懂法、不知法或对法律作歪曲的理解,就必然会造成实施中的错误,如把依法治教错误地理解为“以法治教”、“以罚治教”、“以罚代教”或“以罚治校”。因此,教育法律意识可以帮助教育法律的使用人员正确理解教育法律的涵义,切实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执教。
(3)教育法律意识是教师遵守与执行教育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
对于广大教师来讲,能否严格遵守和切实执行教育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与他们所具有的教育法律意识相关。教师对教育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某种教育法律行为的评价,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和法律感,直接决定了教师能否自觉地遵守教育法律,坚决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能否防止做出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并与违法犯罪作坚决的斗争。
4.提高公民教育法律意识的途径[10]
教育法律意识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贯穿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始终。从当前的现实来看,教育法制建设中最为艰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1)提高公民的文明素质
公民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取决于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整个民族的文明素质。这是其赖以生存的土壤。在一个封建迷信盛行、政治专制独裁、经济闭塞落后、科学文化事业不发达的地区或国家,绝不可能有较强的教育法律意识。因此,教育法律意识养成取决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发展,取决于文化知识的普及和公民文明素质的整体提高,它是教育法律意识形成的土壤。
(2)加强教育立法和执法
健全和完善教育法制体系是依法治教和提高公民教育法律意识的基础。但是,就当前教领域的状况来说,立法重要,执法更重要。目前,在教师中出现了不少违反教育法规的事件。其实,比起普通民众,多数教师不是因为不懂教育法才违反,而主要是由于教育法规实施不力、惩戒不严。只有严格贯彻实施,教育法规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才能保障教育事业稳步发展。若不加强教育执法,只是一味停留在法律条文的拟定、法律规范的出台这一阶段,教育法治就只能是空谈。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要提高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加强教育法的执行比教育法的制定更有意义,强化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是教育法律意识提高的关键。
(3)进行教育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宣传
社会民众较强的教育法律意识,对于教育法律规范的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执行和遵守教育法律规范自觉性的提高,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要加强教育法治,增强公民教育法律意识,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就是要进行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只有通过有效的手段加强教育法制宣传力度,才能使民众了解教育法、懂得教育法,才能真正做到把教育法律交给人民、让教育法律服务人民。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该成为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和宣传的主力军,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教育法律知识的传播、宣讲和咨询等工作,形成人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4)新闻媒体应负起舆论监督的责任
正确的舆论监督是教育法律意识成长的导向,教育法律意识的形成与提高离不开正确的舆论监督。特别是在当前这个通讯技术发达的时代,大众传媒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无时、无处不在。要普及宣传教育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就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优势,使其担当起舆论监督的重任。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要及时予以曝光、评论和抨击,从而提高教育法律的威慑力。通过大众媒体的广泛宣传和有力监督,可以使民众的教育法律知识增加、教育法律意识觉醒。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人们自觉遵守教育法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11]
第二节 依法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规定,要依法建设平等校园环境,大力弘扬平等意识,在体制和制度上落实和体现师生平等、性别平等、民族平等、管理者与师生平等的理念。全面落实平等对待每个学生的原则,消除以不当形式对学生进行分类,区别对待以及带有歧视的制度、言行。要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招收残疾学生。要为残疾学生平等、无障碍地参与学校生活提供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现代学校教育是一个复杂而又开放的社会系统。作为这一系统基本要素的教育内容,会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成员素质提高而不断地吐故纳新,保守的甚至反动的教育内容将逐渐排除出系统之外,科学的、进步的教育内容又会被系统主动吸收。1999年3月,“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式写进现行宪法。学校依法建设作为实现这一治国方略的重要途径而被吸纳到现代学校教育系统当中,成为现代学校教育内容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12]
依法建设平等校园环境是落实教育公平、权利平等理念的直接要求和集中体现。实践中,有些学校在办学、管理以及招生过程中,制定的政策或者规章制度有意或者无意间地违背了权利平等原则,甚至构成歧视。因此,依法构建平等校园环境是从建立平等理念入手,要求以平等对待所有学生为核心,明确学校要在体制和机制上落实和体现师生平等、管理者与师生平等、性别平等和民族平等,消除任何不合法、不合理的分类及区别对待,并特别强调要把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权作为依法治校、建设平等校园的重要内容。
【典型案例1】
深圳市公安局宝山派出所民警到飞东小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为深入开展“护校安园”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法制及安全防范意识,2013年9月24日,坪山公安分局宝山派出所六联下片社区民警到飞东小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中,民警向学生讲解如何防人身侵害、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溺水等,教育学生要听从家长及老师的教导,多参加体育锻炼,多参加有益身心的活动。如身边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家长或老师报告,学会自我保护。
【精要点评】
在本案例中,派出所民警到小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依法建设平等和谐校园环境的重视。依法建设平等校园环境,需要各个方面的协同努力。学校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特别要重视学校与当地检察部门、公安部门的互动,定期邀请这些部门的同志来学校进行法制宣传讲座,使学校师生在这些活动中增强法律意识,遵法守法。只有这样,平等和谐校园的建设才能得到保证。
【理论延伸】
学校要把平等观念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理念,不断弘扬平等意识和法制意识,使平等观念深入师生心中,使整个校园充满和谐平等的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如法制专题讲座、法制图片展览、法制文艺演出等活动。聘请检察院同志或民警担任法制辅导员,定期来校开设普法讲座。定期邀请检察院同志或民警来校给学生做法制讲座,组织学生观看爱国、普法等方面的电影或记录片。组织法制知识竞赛、以普法为主题的板报评比活动,把普法宣传搞活搞实,使广大师生受到生动形象、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水平。
【典型案例2】
营造良好法制宣传教育氛围 扎实推进学校法制教育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推进学校法治教育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2011年5月27日下午,长沙市第二十六中学举行了全校师生参与的法制教育报告会。
报告会通过学校多功能厅主会场报告会和班级分会场收看直播相结合,实现了全校2500多名师生同时参与法制教育报告会。报告会由教育处组织,由主管学校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法制教育工作的李庆五校长主持,特别邀请了长沙市雨花分局高桥派出所法制办的贾警官,为全体学生作了有关法律知识专题教育讲座。贾警官讲述了学习法律知识的目的和意义,分析了当前社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新特点,结合中学生的实际,引经据典,博引旁征,以现实生活中鲜活的案例,浅显易懂地为同学们讲述了一个个生动的法律法制故事,为全校师生上了一堂深入人心的法制教育课。
此次法制教育报告会有效地提高了学校全体学生的守法意识,使广大学生进一步明确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
目前,长沙市第二十六中学在校学生有2400多人。长期以来,该中学按照依法治校的要求,充分运用各种教育资源,营造了良好的校园环境和教育氛围,使学生在学校日常的学习与生活中增强了法制观念、增长了法律知识,提高了学生依法进行自我保护和抵御不良影响的能力,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治的教育与熏陶。
【精要点评】
在本案例中,长沙市第二十六中学扎实推进学校法制教育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学校法制教育环境和氛围,在积极宣传法制教育的推动下,积极实行依法治校,提高师生法制意识,为依法建设和谐平等校园打下了良好基础。
【理论延伸】
1.依法治校。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是一项涉及学校思想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工作。学校应结合工作实际,将国家法律法规具体化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各方面工作的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对不完善的部分,要根据现实情况予以完善,使之适应法律规定。要加强“依法治教”和“学生管理法制化”,减少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中的违规性、随意性,切实尊重、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加强领导,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制教育队伍。建立各级法制教育机构,加强对法制教育的领导,使法制教育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不仅使法制教育真正落到实处,而且系统、完整。
3.多渠道、多形式、不间断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黑板报、展板、橱窗、阅报栏、校报、校园广播、法制讲座、校园网等加强法制宣传,形成浓厚的校园法制教育氛围。[13]
【典型案例3】
信阳市平桥区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丰富多彩[14]
针对青少年学生法律意识薄弱、安全防范意识不高的实际,信阳市平桥区教育局通过法律知识宣传、开设法制教育课、开展课外活动、聘请法制副校长等措施,深入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进一步推进“六五”普法工作。
让学生从小就树立法制理念。平桥区各小学以“珍爱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制作法制教育手抄报,给学生以潜移默化的教育。邀请交警到学校,开展以“遵章守法,从我做起”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用学生身边的人和事,以幽默、活泼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举办知识讲座,以真实的案例,使学生们懂得只有人人学法、知法、护法、守法、依法办事,才能优化校园法制环境。各中小学在校内开展了法制教育,通过开辟第二课堂,围绕法律安全知识,对广大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组织学校学生参观了法制宣传展板、法制教育片,开展主题班会、法制征文、法制演讲、黑板报等形式,强化了法制宣传教育效果,培养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促进了学生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
让学生在课堂上学习法制知识。平桥区各中小学都聘请了法制副校长,并签订了责任书,颁发了法制副校长聘书。规定法制副校长每年要到学校针对学生开展4次以上的法制知识辅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法制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法律进校园”活动。各校普遍开设法律课,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实现教学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实行“四结合”,即法律教育与德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教学相结合、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把传授知识和法制教育融为一体,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各校充分发挥品德课、中学政治课和小学思品课在法制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在相关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制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宣传及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合理安排中小学法制教育课时,保证教学收到实效。积极推进青少年网络文明建设。各学校依托电教室和校外管理规范的网络阵地,广泛开展在校生网络知识培训普及活动,利用现代网络手段开展法制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网络内容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有效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法用法实践活动,对青少年进行生动、直观、形式多样、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
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受教育。各学校通过消防演练、避险演练等法制实践活动,让青少年了解火灾预防的基本知识和重大危害性,了解家庭炉火的正确使用和安全防范事项,以及紧急自救方法和协助救助的技能,同时也了解到防震避险的基本知识。通过法制实践活动,使法制宣传教育根植于法治实践中,真正达到普法教育“入耳、入脑、入心”,增强了未成年人学法、懂法、用法的意识,进一步使学生在用法律进行自我约束的同时,也能学会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
【精要点评】
在本案例中,信阳市平桥区各个学校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教育实践活动,让学生从小就树立法制理念,让学生在课堂上学习法制知识,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通过此种方式,提高了师生的法制意识,学校依法治校得以顺利实施,和谐平等校园的建设进展顺利。不仅信阳市的学校如此,我国许多省市的学校都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大依法建设平等校园的力度。
【理论延伸】
总的来说,法制教育实践能够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制意识。学校应该在校内开展主题班会、法律征文、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参加校内治安联防等活动。同时,走出校园,旁听庭审、参观监狱、到街道和集镇开展法律咨询。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好学校法制教育工作。
一、弘扬平等观念,宣传法制意识
平等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也泛指地位平等。平等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和谐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和谐的社会需要和谐的教育,和谐的教育需要和谐的师生关系。传统的教育观念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今社会的要求,现在学校应该弘扬师生平等、生生平等的民主平等观念。民主平等教育观念要求教师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理解学生、信任学生、宽容学生。为此,教师必须正确认识师生关系,重视师生沟通,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学生应该尊重老师,信任老师;在同学与同学之间,应该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平等相处。
当前虽然大部分学校师生的法制意识在逐步增强,但是,学校师生法律基础知识缺乏,法制观念和法制教育与法制社会的要求相差甚远的现象仍然存在,师生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常发生。为此,学校应该积极倡导法制,搞好在校师生的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师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认识,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通过专、兼、聘等多种方式,形成一支以少量精干的专职教师为骨干,以有一定水平的兼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政法工作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同志担任校外辅导员的学校法制教育教师队伍;改革法律课教学,充分发挥法律基础课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有效利用网络这个平台去提高学生法制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三风”建设
所谓“三风”,就是学风、教风、校风。学风即师生的治学精神、治学态度和治学方法,是校风的核心,是校风水平的主要标志。学风建设作为学校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影响到学校培养的人才质量。教风即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思想行为作风,它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最集中的体现。加强教风建设是提高办学质量的头等大事,它关系到学校的发展和社会声誉,关系到人才培养和教育质量,关系到学生的成长成才和就业。教风决定学风,教风是学风的导向。[15]校风即学校的风气,是学校成员共同具有或应该共同具有的思想行为作风,是一所学校区别于其他学校的独特风气。教风和学风建设的成效直接体现于校风,加强校风建设又是促进良好教风和学风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校风体现一个学校的办学理念,体现一个学校的校园文化和人文精神,体现一个学校的历史积淀和教学传统。同时,也反映了一个学校的办学管理水平。加强“三风”建设是治校、治教、治学的需要,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人才工程。
学校要坚持把校内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最大限度地结合起来,并以此为载体,大力开展“三风”的学习、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激发和凝聚学校全体师生的内在动力。打造良好的“软环境”,陶冶学生情操。各职能部门要始终围绕“良好的文化能塑造崇高的品格”这一指导思想,积极有效地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紧扣学校发展主旋律和学生需要,常换常新校园橱窗,法制知识、典型案例、安全知识等都应积极宣传,组织安全办公室、班级、寝室的评比活动,营造法制、平等、安全、健康、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务必使学校的每一堵墙每一块地,每一个角落都散发着育人的芬芳和洋溢着催人奋进的氛围,形成怡人的自然环境和浓郁的人文气息相得益彰、交相辉映的育人氛围。
三、建立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
建立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是维系学校正常秩序必不可少的保障,是搞好校园依法建设实现其最终目标的必要保障。学校要加大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三个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分工;加强管理,修订制度,分级管理,确保同步;努力加强教师群体职业道德教育,转变传统观念,树立师生平等、人人平等观念。成立依法治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副校长任副组长、由部门正职任组员。认真落实校长责任制,做到校长亲自抓、分管副校长着力主抓、学生处和团委具体抓,各司其职,分工合作,责任到人。同时,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各部门职责清、信息通、效率高,呈现整体优化态势。
四、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和氛围
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对他们个人的成长和中国的法制化进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学校要想培养出能够适应法制社会的人才,就必须重视对学生的法制意识教育。但是,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仅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教育大环境,才能为社会输送更多具有法制意识的优秀人才,以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家庭教育方面,父母除了为子女树立一个好榜样以外,还要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多了解子女在学校的学习、生活,配合老师做好子女的道德法制教育,多关心孩子,但不溺爱孩子,营造一个充满爱的家庭氛围;学校教育方面,加强学校教育对学生法制意识的教育,增加在教育过程中的实践训练,使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学校教育应该重视法律教育,进一步改进教学、教育方法,加大教育、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社会教育方面,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加强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立法部门加强立法,消除某些重要领域的法律空白,同时有关部门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增强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相关行政部门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除了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以外,还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和风气。[16]
五、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法制教育实践活动
法律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所以,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必须尽可能多地结合实际,使抽象的法律知识具体化。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培养学生的实践意识,使他们在实践中懂得学法的重要性,而且把所学的法律知识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对法律知识有更深刻的理解。因此,在课堂教学之外,学校还应该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例如,组织大学生观看法制教育专题片;举办法律知识方面的竞赛和关于学法用法的演讲比赛;举办法治文艺演出;指导学生模拟法庭、重点案例剖析、以案说法;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学校与派出所、司法所联系,结合实际预约聘请法律专家到校做法制讲座;组织监狱服刑人员现身说法报告会,通过服刑人员讲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真实经历,告诫大学生要珍惜青春年华,做学法、知法、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等。通过这些活动,增加学生接触法律知识的机会,形成浓厚的法制教育的氛围,促进大学生法制意识的形成。
第三节 学术自由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规定,要建立健全学术自由的保障与监督机制。要依法建立健全保障师生的研究自由、学习自由和学术自由的体制、机制。健全学术评价制度,保障各种学术评价机构独立开展活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标准和程序。要建立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鼓励、保护学生自主、自由的学习,形成有利于创造性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要明确教师课堂教学的行为规则和基本要求,保障教师根据课程的有关要求,科学安排教学内容和方法,充分、正当地行使教学的专业自主权,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与效果。要建立和完善对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程序和办法,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
【典型案例】
株洲“问题”老师赢了教育局
尹建庭于1996年12月20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的观点。该论文曾被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评为小组二等奖(后该获奖被取消)。一家媒体刊登了批评尹建庭“读书是为挣钱娶美女”论文观点的文章,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论。2001年6月,尹建庭出版了其个人所著的文学作品集《人世老枪》一书,该书中有“世上的一切都必须为我服务,不然,这一切都没有意义”,“天下最大的谎话,就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我的真心话就是‘专门利己,毫不害人’”等言论。尹建庭在其教学过程中曾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一书。株洲市教育局发现尹建庭在《入学教育课》论文以及《人世老枪》一书中的一些错误观点和言论以及向学生推销作品的问题后,即组织专人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查处。2001年8月31日,向市辖各县市区教育局、城区各中学下发了株教通字(2001)60号《关于查处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问题的情况通报》: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同意株洲市二中对尹建庭实行解聘;株洲市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 尹建庭认为株洲市教育局的处理不合法,于是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株洲市教育局,要求撤销“限聘”的处理意见,法院受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株洲市教育局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一个地区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其有权对原告尹建庭不符合国家教育主流方向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有权对尹建庭违规向学生推销书籍的行为进行查处,株洲市教育委员会株教通字(2001)60号文件所查明的基本事实存在,其“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的处理意见,指向对象特定,指向范围具体,该行为已经对外产生了拘束力,具有执行力,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原告尹建庭是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在其教师资格证未被撤销之前,应当享有受聘权。聘用教师属学校的自主权,被告株洲市教育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原告尹建庭的受聘权进行限制,是超越行政职权的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撤销株洲市教育局株教通字(2001)60文件中“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的处理意见。
【精要点评】
本案是教师对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作出“限聘”决定导致教师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并胜诉案件。本案的起因是身为教师的原告向学生传播了一个自古以来就存在的“圣贤”道理: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然而,无庸讳言,原告尹建庭所说的“读书就是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是违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的,自然遭到各方面的批评。虽然教育局限聘决定违法,但是,原告教师的“怪论”是否违法?违反了哪些法律?教师言论自由权利的边界在哪里?
尹建庭身为教师,在教授知识的时候“兜售”了不健康思想,这种说教与我们一贯倡导的教育目的是大相径庭的。众人对原告提出的“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进行各式各样的批评,绝大部分都是基于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初衷。同样,我们也认为,原告尹建庭的此种内容的言论行为与相关法律倡导的精神文明建设条款是相违背的。
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读书就是挣大钱娶美女”这种观点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一种腐朽的思想,作为一位普通公民,尹建庭没有遵循《宪法》的倡导。此外,我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覆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尹建庭明显违反了《教师法》中该条规定,他既没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也没有对学生进行积极向上的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没有对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反而布道宣传。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尹建庭显然违反了《教师法》的这一规定。当然,被告株洲市教育局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原告尹建庭的受聘权,确实是一种超越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理论延伸】
学术自由是指教师、学生在教学、学习及研究出版的过程中享有高度的自主性,不受法律、组织规定以及公众压力的不当干预或限制。就教师而言,学术自由的具体内涵包括追求学术、传达知识、发表研究成果与研究结论,以及决定教学方式的自由;就学生而言,学术自由的具体内涵包括学习相关知识、自己学习作结论以及表达意见的自由。学术自由必须要有学术监督机制的制约,才能真正实现。
一、学术自由的主体
从西方学术自由发展的历史来看,学术自由的主体包括机构自由和个体自由。机构自由是指大学的自治,是大学学术自由的组织保证;个体自由是指作为教学主体的教师和学生所享有的教学、科研与政治自由。机构自由与个体自由之间的关系可以用相辅相成来概括:一方面,有时为了保护作为学术自由的组织保证的机构自由,不得不牺牲个体自由;有时个体自由又可能会反过来限制机构自由。另一方面,失去了机构自由的保证,个体自由的限度不会很大、很长久;缺少了学者的个体自由,研究结果的质与量都将受到限制,从而影响机构的信誉。
二、学术自由的内容
学术自由的内容主要涉及个体自由。个体自由包括教师教的自由与学生学的自由两方面。教师教的自由,一方面是指教师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地选择教学内容、研究课题并自由发表其著述的权利,教师自由择定研究方向和方法的权利。教师教的学术自由只能用于处理学术事务,传授他们依靠长期深入的钻研而得出的正确结论,与同事们自由地交流心得,将那些经过系统研究和缜密分析的结论形成文字并发表出来。另一方面,教师教的自由是指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权利。这是教师在校园里行使的自由权利之外的一种更为广泛的自由。教师的政治自由意味着教师在教学中坚持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主张,这些主张有利于澄清在大学课堂上、在书籍文章或其他刊物中没有被彻底解决的学科难题。但是,教师必须明确指出他的政治或道德观念阐释与他对事实的分析以及对这些事实的理论阐释存在的区别。教师不应该将自己的政治信念或道德准则带进课堂。如果他必须这样做,就应该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和对经验事实的陈述区分开来。学生学的自由包括学生有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追求在他们所读的大学里选择课程和科目的自由,还包括学生们有根据自己的智力、政治和娱乐需求组建社团的自由。
三、学术自由的制约因素
(一)学术自由的内部制约
1.学术道德与社会公德的制约
遵守学术道德是每个教师享受学术自由的前提条件,脱离道德的学术自由是不存在的。每个教师的学术成果应该体现自己的学术创造和学术思想,如果没有自己的学术思想,“自由”地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算不得是自己的真知灼见。这种人只能是“学术上的贼”,顶多像个用剪刀加浆糊干活的“手工匠”。“自由”地剽窃不是学术自由,“学术掠夺者”的不端行为阻碍了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也阻碍了学术自由的正常享有。
学术道德要求教师在评价他人的学术成果时,应该严格限制在学术判断之内,仅对别人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做出评论,不能涉及道德判断。在学术争辩中,要依据证据和逻辑说服人,要尊重对方,不能进行人身攻击。
学术自由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任何以学术自由为借口进行危害人类、危害社会正义的做法都不应该受到学术自由的保护。[17]
2.学术价值观的制约
教师在从事学术研究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会受到自身价值观的制约。例如,当研究“受教育机会平等”问题时,每个研究者对教育机会平等的理解可能都不相同,而这正反映了研究者不同的价值观。在涉及价值观问题时,也需要对现代社会主流价值给予充分的关注和尊重。比如,自由、民主、平等、和平与和解,都是现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按照学术自由原则,学术研究并不受这些价值观的限制。但是,如果教师的研究强烈地违背这些价值观,又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明,就可能使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由于不同教师所持的价值观是不一样的,得出的学术结论也不尽相同。正是由于学术价值观的原因,有时教师在处理学术问题时就不得不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而不能做出两者均可的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术自由。
3.教师认识能力的局限性
对知识的探求是永无止境的,但对知识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学术自由是会受到人的认识能力的制约的。虽然人有能力认识、了解宇宙的所有知识,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教师都能认识现有的一切。人的生命既是有限的,也是短暂的。教师不能超越时空的制约,只能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求知。因此,教师只能在有限的认识能力范围之内享受学术自由。
(二)学术自由的外部制约
1.社会责任的制约
第一,遵循科学研究规范。科学研究的价值与任务,是发现真理,促进社会进步。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科学研究应该遵循科学研究规范。
第二,遵守科学家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被美国科学社会学家罗伯特·金·默顿概括为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有条理的怀疑主义。这些规范保证了科学的自主发展和科学知识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三,关注科学研究后果。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革命的新发展,科学研究的后果常常变得难以预测,科学家们对科学的社会后果和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再也不能漠不关心。在评定研究计划时,对那些可能会导致有害结果的研究要进行干涉,科学家在价值取向上保持中立是不可能的。(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学术诚实的责任。学术研究必须考虑社会因素,受到社会规范的制约与影响。没有社会责任的学术,是会给他人带来伤害的。[18]
2.政府的政治性干预
18世纪,国家开始以法令对教育实施控制,这是政府干预学术自由的肇始。从1939年以来,美国国会决议,不支付不效忠美国人的薪金,不雇佣对政府不忠的人员。许多教授因为是亚裔或同情社会主义而被指控为共产党并遭到解雇,学术自由原则被破坏殆尽。在日本,从1871年设立文部省,大学一直处于高度集权的控制之下,其教学、研究、师资、行政、财政都由国家直接控制。
在当代,各国政府对学校的作用被严格限定在特定领域:一是政府为学校提供外在制度环境的支持和约束,确立宪法对学校的绝对领导;二是学校的研究行为必须在政治的许可范围内,绝对不能逾越政治所圈定的框架。
3.经济规律的制约
19世纪以后,学校的经济功能更加凸显,需要的经费也猛涨。大财团及国家基于自身功利的考虑,逐步把学校纳入市场体系。这使得学校教师沦为企业的雇员,学校也逐渐成为政治和经济的附庸。当代学校正在失去为“学术而学术”这一传统,正在以社会不能接受的方式朝全面商业化发展。学校的全面商业化使社会倾向于生产工具性知识,并最终摧毁学校的核心价值观:学术自由。
在现代社会,学校的经济限制主要表现在对外来经费的依赖上。许多学校都在积极争取政府和企业的拨款,以支持学校开展研究、购买科研设备和设立学生奖学金。
4.法律法规的制约
德国基本法规定:教学自由不得免除对宪法的忠诚。美国大学教授协会 《原则声明》规定:教师应当小心谨慎,不使自己的教学中引进无关主题的争论性事项,在此前提下享有在教室内讨论其选择的主题之自由。英国的《1988年教育改革法》规定:学术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对普遍接受的知识提出疑问并进行检查以及提出新观点和发布争论性的或不是流行的意见的自由。法国于1968年颁布的《富尔法案》规定:在遵守传统和本法的规定之客观和宽容的原则基础上,享有“完全的独立性和充分的言论自由”。
从上述情况看,学术自由仍然受到来自于其他基本权利或其他宪法价值的宪法体系上的限制。学术自由的权利与其他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产生冲突时,必须依据基本法的价值秩序标准,且保证宪法价值一致性,经由宪法的解释来解决。[19]
四、保障学术自由
(一)健全学术评价制度
科研人员的学术评价标准应该表现在学术价值、社会效应、原创性三个方面。每一项优秀学术成果的诞生,都需要长时期的积累。一个学者一生中称得上有学术贡献的文章一般只有几篇。所以,不应该按数量确定学者的学术成就,而应该看其学术成果的学术价值。[20]真正有价值的学术成果,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学术研究的社会效应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研究成果能够转化为生产力才是硬道理。所以,社会效益和价值同样是评价科研成果的一项重要标准。评价学术成果的有无,学者的学术水平的高低,最基本的标准就是原创性。原创性价值无论对于基础理论的进一步研究,还是对于应用技术的开发与创新都很重要。放眼国际,任何一个发达国家的经济飞跃都来自于科技的进步,科技的进步来源于严谨的科学作风,更来源于学者对于科学的热爱与原创精神的认同与坚持。
教学人员的评价标准应该表现在教师的教学水平、师风师德,表现在教学过程中的实践环节、师生互动、学习成果的展示。教师的学术水平更应该体现于外在的表达,因为教师直面的是学生,准确清晰的表达是教学的关键。对教师的评价,可以采取阶段性听课的方式,由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或相关负责机构进行定期随机听课,并对教师的讲课水平、责任态度等打分,作为日后考核评估的依据之一。重视学生反馈,定期在学生中进行问卷调查。问卷中要涉及多种评价指标,让学生打分,并采取匿名方式,以此作为教师考核评估的依据。
(二)建立正当的学术评价程序
1.实行同行评议制度
由于学术产出难以用客观指标加以度量和评价,因此,通过学科共同体的“同行评价”而形成的学术声誉就成为影响学者晋升的主要依据。学术评价必须掌握在学术组织自己手中,需要通过专家系统进行学术评价。专家系统因远离偏好、价值观和利益,并以科学为基础,获得了一种单一的理性尺度。又因这一尺度往往不是常人所能理解的,因此,专家系统依赖于同行评议。同行评议制度是学术自由的保障。
2.建立科学的学术评价委员遴选机制
(1)科学合理的专家遴选标准
实施学术评价必须组成评议委员会,选择委员的标准首先要求是该专业中公认的权威。一是专家必须是同行,必须是该领域或接近该领域的专家,这是由学术活动的专业性决定的。二是专家必须有较好的学识和研究能力,必须是一流的专家。只有一流的专家才能对本学术领域的研究动态、学术前沿、课题的学术价值、创新程度等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三是评审专家要有较好的道德素养。评价活动的主观性比较强,即使是优秀专家也很难保证始终如一的客观公正。因此,专家必须有好的思想素质、德行操守,能严格自律。
其次,要符合“六不准原则”。即:不准是你原来学位论文的指导教授们;不准是与你共同发表过论文、论著的人;不准是与你共同主持过一个研究项目的人;不准是你过去单位的一个系里的同事;不准是你现在单位的同事;不准是你的亲属。[21]
(2)规范的专家遴选机制
由有关部门建立专家数据库,通过数据库随机进行抽取,保证选取的专家符合学术评议的标准,避免遴选过程中出现舞弊行为。建立预选专家数据库,广泛搜集高校、非高校科研机构、科研院所中符合要求的同行评审专家,不仅应包括“985”、“211”等研究型大学或重点科研院所,普通教学型大学和一般的科研机构也应涵盖在内。在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把那些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学术思想活跃、成果较多的人员入库。具体做法既可以由专家自荐,也可以由其他专家或学术机构推荐满足条件的研究人员入库。一般来说,研究机构所推荐的专家都是同行中知名、在一定学术领域有所作为的专家,推荐单位对其研究方向、擅长领域比较熟悉。所以,这些被推荐上来的研究人员对组建专家库具有很强的效用性,而专家自荐和其他专家推荐的方式可以尽可能保证专家的广泛性。
(三)建立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鼓励、保护学生自主、自由的学习,形成有利于创造性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22]
科学管理水平和管理机制直接决定着一所学校的发展水平,科学合理而富有特色的灵活管理制度则会极大地强化激励的有效性。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必须致力于有效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突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要求。其基本特点是:管理体系由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管理组织从单一控制型转变成综合支持型,管理模式由刚性向弹性转变,管理方式由过程型向目标型转变,管理方法由行政化、控制为主向民主化、引导为主转变,管理手段由单一化向多样化、网络化转变。
(四)建立和完善对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程序和办法,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
学术规范建设涉及面广,可以看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项系统工程中,制度建设是根本。学术规范制度需要通过学术规范机制来具体实施,学术规范的实施机制是体现学术规范制度的基本环节。在学术规范的实施机制中,最主要的是学术规范的外在约束机制和内在自律机制。学术规范在根本上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约束机制,学术道德则是学者内在的自我修养的机制。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对学术规范制度的运行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
学术规范作为外在的约束机制,明确地规定了学术过程中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具有极大的强制性。在这一意义上,学术规范机制是对学术失范现象的有针对性的强制约束,它是通过社会评价的方式来实现的。学术道德修养是个人学术品德、品格和品质的一种体现,所要表明的是学术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在学术制度建设中,没有内在的自律机制,就不可能有学术规范的实际实施。不管学术规范的他律机制具有多么大的强制性,学术道德的内在的自律还是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加强学术规范不仅要成为学术界的一种强势舆论,而且要有针对性地对当下学术失范现象给予根本性的制止。治理当下学术界的学术失范现象,是实施学术规范的第一步,也是加强学术规范制度建设的基础工程。
【典型案例】
学术不端行为
浙江大学副教授贺海波被曝剽窃论文。浙大共核查了贺海波及其所在研究室相关人员涉嫌学术道德问题的论文20篇,其中贺海波涉及论文9篇。事发后,贺海波被撤销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浙大将其开除出教师队伍。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李连达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不再续聘。
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血液病专家陆道培开发布会指认弟子——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血液病研究所所长黄晓军,存在剽窃、造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东北财经大学2007年某篇硕士学位论文,与南京财经大学2006年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惊人相似,两篇论文的整体框架完全一样,只是把地点“江苏”两字替换成“山东”,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
【精要点评】
在以上案例中,不论是教授还是学生,都发生了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严重。那么多的学术不端行为,令人震惊。
当前,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日益增多。许多学者教授不能安下心来做学问,急功近利,导致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学术活动公序良俗的行为不断发生。所以,在健全学术自由保障机制的同时,也要健全学术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对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程序和办法,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
【理论延伸】
学术腐败是学术道德失范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加重学术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之一。学术有自己独立的品格,当它与权力、金钱、地位等非学术的东西结合在一起时,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学术腐败现象。打击学术腐败,最重要的是从制度建设入手,铲除学术腐败赖以产生的根源。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道德教育是基础,法律建设是保障。现在,我国已经进入法制社会,一切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学术研究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性活动,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就要求立法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术立法,制定与我国学术研究现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使人们有法可依。尤其是对于当前学术界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如抄袭行为、版权纠纷、学术腐败等,要在法律规定上进一步细化,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正常的学术研究秩序。另一方面,广大科研人员也要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做到不违法、不侵权。[23]
五、学术自由的实现途径
(一)学术价值与社会责任
第一,恰当地处理学校、政府、社会的关系。政府作为大学和专向研究机构的重要出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者,必然对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控制。
大学和研究机构一方面要得到社会的支持,保证其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又不能与社会靠得太近,以保持其学术独立性。在行政管理方面,政府可采取设立中介机构的做法,对研究院所进行评估、审批、拨款,避免直接干预。同时,通过民主管理和监督,保证学术自由不损害国家利益。只有正确处理好“自由”与“自律”的关系,才有可能促进学术自由的实现。
第二,大学及学术研究机构要正视自己身负的社会责任。应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学术活动,禁止那些对人或环境带来伤害的研究,或是有违伦理道德的活动。例如,克隆人的研制、核武器的开发,便是被排斥在学术活动范围之外的。教师们并非想教什么就教什么,也不能任意地向学生灌输自己的思想或信仰,或是怂恿他人违反规定。科学院、研究所、实验室等独立于大学体系之外的机构,一方面应本着学术至上,追求真理,探索新知的态度,在现有的课题内有所突破、有所建树;另一方面,应结合时代特征,即关注社会需求的同时又应承担社会道德责任,尽可能多地为社会服务。[24]
(二)学术道德
学者良好的学术道德是进行学术活动的核心所在,它包含三方面:一是自主,指学者的学术独立意识和独立人格;二是诚实,就是学者必须坚定地遵循理想的召唤,追求整合良好的知识,与学术上的弄虚作假分道扬镳;三是学者的献身精神,在追求知识之中实现自己的生命意义,这是学术道德的最高层次。
(三)法律与制度
由于存在多方面的限制因素,学术自由是十分脆弱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保障可为其在遭到质疑或责难时提供一面有力的盾牌。首先,中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与帮助。”这就从根本法的高度,对公民的学术自由作了规定。其次,制度是保障学术自由实现的现实基础。构建和完善各种科学的学术规范体系,建立健全各种监督和制约机制,为学术自由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
(四)开放与竞争
第一,学术自由意味着学术研究应该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只有在各种思想的撞击中,学术研究才能深入进行。如各种研究院所、研究中心可以以网络、座谈、沙龙等形式不定期地开展学术讨论,鼓励跨学科交流合作,建立一个畅所欲言的开放式平台。
第二,学术界应该少一些“等级制”,多一些平等竞争。学术研究在学术成果的认定上,不应对研究者按辈份声望划线,惟“名人”是取,应撇开地域门户之见,多一些公平竞争,鼓励对未知领域的探讨。
第三,应少一些计划控制,多一些自由的学术研究。学术研究的领域十分宽广,每个研究者都有自己的学术专长。应更多地给学者一些自主权,让他们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地开展研究活动。
第四,人们的观念意识对于促进学术自由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学术、尊重知识的氛围,才有可能将学术自由落到实处。
第四节 信息公开
2010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作为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10年9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规定高校信息应对社会公众公开,将高等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公开信息成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义务。
时至2013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也规定学校要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规定,学校配置资源以及实施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实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学校要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中小学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机构、制度,落实公开的具体措施,保证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重点公开经费使用、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质量、招生就业、基本建设招投标、收费等社会关注的信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还规定,学校要创新公开方式、丰富公开内容,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使学生、家长以及教师对学校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反映给学校领导、管理部门,并得到相应的反馈。学校面向师生提供管理或者服务的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并公开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内容,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典型案例】
**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办、研工部、学工部、校工会、档案馆、信息化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小组。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设在校工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反馈监督。监督小组成员由校工会、纪检监察办、学工部、研工部等部门以及师生、民主党派人士代表组成。具体职责是:
(一)延长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公开期限的建议权;
(二)定期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落实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应当主动重点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但是否准许,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五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校内电视台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同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六条 学校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并及时补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省教育厅审定。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应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反映。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10月底前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精要点评】
该高校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对学校的配置资源、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以及评优评先等事宜都进行了规定,确保了社会公众对于学校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并详细地规定了信息公开的途径,这对于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理论延伸】
高校的教育体制改革要始于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即意味着我国高校的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水平的提升,展现了我国高校依法治校的基本理念。同时,也展现了目前政府对学校的管理方式的转变,正逐渐由传统的直接管理向管办分离的法治化监督方式转变。
高校信息公开是我国信息公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信息公开的不断深入推进有利于我国信息公开体系的顺利推行。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是有利于我国高校的治理。
一、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一)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需要
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最基本的原则是学校的自主管理,学校自主管理要求学校提升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意味着政府的监督方式由传统的行政命令式直接管理向管办分离的法治化监督方向转变。但目前来看,学校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的水平并不是很强。所以,需要实行学校信息公开,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水平。
(二)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随着教育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教育的参与越来越多。在这样一个宏观背景之下,学校如何在市场化的冲击中保持独立学术品格?如何接受社会并为社会所接受?教育资源是公共资源,社会有权对高校使用公共财政资金、从事公共教育事业的情况进行监督。信息公开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职能,加快推进学校信息公开,能够从源头上加强监督、遏制腐败,提高学校教育经费的使用效果和使用效率,规范办学行为,从而保障教育事业健康长足发展。
二、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信息公开的认识有待提高
虽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作为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随后不久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也明确规定高校信息应对社会公众公开,但由于认识和体制机制因素的制约影响,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仍然不尽如人意,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不少学校在信息公开方面设立了相关机构,也制定了一些制度规范,但缺少实质性的举措和行动,使制度规范成为摆设。有的学校缺少专职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工作无从开展。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有不少高校领导习惯于传统管理方式,缺少信息公开的主动意愿甚至怀有抵触情绪,认为公开会影响学校稳定,不愿意乃至害怕信息公开。这是制约当前推动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障碍。[25]
(二)信息公开渠道不畅,公开服务水平低,信息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管途径
调查发现,许多学校声称已在校园网、校报校刊、年鉴、文件、会议或广播上进行了重要信息公开,但事实上常常无法获得。相对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更为滞后。据中国政法大学的相关报告,很多学校无法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甚至有些学校提供的申请途径经实测不可用。报告还显示,86%高校拒绝提供信息申请者所需要的信息,而拒绝提供信息公开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到15%。
三、加强信息公开的有效途径
(一)高度重视,强力推进,转变学校管理者的观念
应该通过各种方式,促使高校领导者进一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学校信息公开是法定的义务,是深化教育改革、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的必然选择和大势所趋,从而提高信息公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6]
(二)加强信息公开督促检查
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对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检查。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并全面实行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报送。要着重针对财务信息公开问题,督促高校首先必须做到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翔实公开,在此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开,使之处于教职工和社会监督之下。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细化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各个学校应该建立配套制度和具体细则,完善具体的操作过程。
(三)加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
加快实施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教师、学生等有关人员成立信息公开工作评议委员会,定期对中央和地方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将学校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纳入各级教育督导团的主要任务,欢迎和鼓励第三方进行学校信息公开的调研和评估。对于有关学校信息公开存在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必须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四)保证人员配置和工作经费
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的相关机构都应配置足够的专门工作人员,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给予专门的经常性经费支持,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
(五)进一步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信息公开
着重于学校权力结构的调整,在坚持党委领导的前提下,加大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和学生会等组织在参与和决定学校事务方面的权责,从体制上真正确立学校师生员工的主体性地位,使之与推进信息公开相互促进、相互保障。[27]
(六)规范各项校务公开制度
做到“六个一”:制定一个切合实际、统一规范和便于群众监督的《校务公开实施方案》;设置一个校务公开栏;规定学校主要领导为校务公开第一责任人;设立一本公开记录本;设置一个意见箱;成立一个校务监督小组,公布举报电话。学校应把财务管理、收费、工程建设项目、教职工奖惩、职称评审、招生事务、福利分房、学校重大决策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特别注意选准那些群众最关心、社会最敏感、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的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向群众公开。对重大而又敏感的问题实施“阳光操作”,增强学校教工的主人翁意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密切党群、干群的关系。[28]
【阅读思考】
1.依法办学的条件是什么?怎样才能做到依法办学?
2.怎样确保依法建设平等校园环境?
3.如何健全学术自由的保障与监督机制?
4.怎样确保信息公开?
【注释】
[1]张维平.教育法学基础[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8.
[2]许璐璐.论我国公办学校的法律定位[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7(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3-15.
[4]大网网.省教育厅介入调查异地补课 鼓励媒体曝光[EB/OL].(2021-3-14)[2013-11-22]. http://www.dzwww.com/shandong/jiangyi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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