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教法治意识
第六章 学校法治文化
【内容提要】
学校教育是基础教育,也是学生人生奠定的关键期。为此,必须营造浓厚的学校法治文化,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并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全面提高学生自身素质,通过多途径的校园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让学生远离违法犯罪,敬廉崇法,志存高远。
法治意识是现代意识的标志性元素。从法治的内在精神分析,法治意识包括法律至上意识、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契约意识、程序意识。具体而言,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生效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二是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一节 管理法治意识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规定,要切实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治校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学校管理者要带头增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牢固树立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尊重师生合法权益的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准确把握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治、实体与程序、教育与惩戒的平衡,实现目的与手段的有机统一。学校领导任职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以适当方式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治校理念的情况。学校要高度重视内部职能部门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切实提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章程办事,为师生服务的意识。
2012年1月1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施行,使学校管理向法治又前进了一步。然而,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学校法治,还必须确立学校管理的法治意识。不能依法办事,学校的管理就会出现各种矛盾。只有确立管理法治理念,使学校的规章制度符合法治条件和法治要求,才能克服人治观念,使学校走向科学管理的轨道。所以,学校具有优先实现法治的可能性,学校更加需要确立法治意识。
一、学校管理,无“法”不立
当前,学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和谐因素,而这些不和谐因素跟缺乏法治意识、不依法办事有很大关系。学校治理主要是依靠人,学校规范及其适用就带有很大的主观性、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因此,尽管学校有很多规范和制度,但它们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由于缺乏管理法治观念,学校管理不能依法办事,人们就会信权而不信法,这样的管理就会出现各种矛盾。因此,仅仅强调学校规章制度的建设还是不够的,最重要的是要进行学校理念的建设和学校灵魂的改造。
只有确立管理法治理念,使学校的规章制度符合法治条件和法治要求,才能克服人治弊端,使学校走向科学管理的轨道,逐步消除校园的不和谐因素。
二、学校管理法治意识的五要素
第一,法律至上意识。法律至上应用到学校,具体体现为在法定范围内活动原则、依法行使权力或权利原则等。它要求学校一切人员,包括学生、教职员工、管理人员等都必须受法律约束,任何人都不得超越法律,都必须依法办事。这里的法律包括国法和“校法”。国法主要是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校法”是根据国法等制定的校内规范性文件。它虽不是法,但它是法治精神意义上的法。法律至上,首先要求宪法至上,其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至上,最后是“校法”至上。为此,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制定全面完善的行为规范体系,尤其是管理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良法之治意识。良法之治贯彻到学校,要求“校法”必须是良法,必须是公平正义的。为此,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它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其次,要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律;再次,它还应当符合民意,体现公平正义;最后,要符合良法的“内在道德”,即公布、明确、稳定、可遵守、一般性(普遍性)、非溯及既往等。这就要求学校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发扬民主,遵循立法的程序和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校法”。
第三,普遍的守法意识。所谓普遍的守法,包含三层含义:其一,无论是国法,还是“校法”,都得到了遵守;其二,守法是普遍的、平等的,不论学生、教工,还是院长、校长,大家都平等地守法;其三,国法和“校法”得到普遍平等的适用,任何人都没有例外,没有特权。法是活法,法有实效。守法以执法为前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人们就不会严格守法。执法不能有例外,如有例外,人们也会无视法规。那样一来,法就成了人治的工具,对己有利就依法办事,对己不利就束之高阁。
第四,权力的限制意识。法治强调的是依法治官,是限制权力。因此,学校的一切权力,包括书记、校长、院长等一切管理者的权力都必须受到限制。这种限制首先表现为法的限制,即任何权力都要有法的授权,都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否则就是违法。其次,学校各级权力要有相应权力的制约,要以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之间要相互制衡。最后,要以权利制约权力。下级对上级没有权力,但下级享有广泛的权利。因此,下级要依据民主权利,根据监督权利,建立批评建议制度等。只有有效制约和约束权力,才能彻底破除权力崇拜的人治,才能彻底改变敬官不敬业的局面,才能使教职员工致力于各自的工作和事业,才会形成和谐向上的氛围。
第五,权利的保障意识。法治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使社会处于和谐状态。因此,学校要保障各方权利,使各方权利得以恰当行使。权利的保障,一要靠法律,即用“校法”规定各种权利,不许他人对其侵害;二要建立权利维护救济机制,如建立申辩制度、复议制度、控告制度等。一旦权利受到权力的侵害,既可申辩,也可提出复议,还可提出控告,从而使权利得以有效保障。
法治意识不会自发形成,法治也不会自然实现。它需要强行推入,选择强制的法治模式国家强行实施法治。为了和谐校园,为了和谐社会,应当强制学校全面确立学校管理的法治意识。随着法治的推行,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离我们将不再遥远。[1]
【典型案例1】
学校是否有罚款权[2]
某校小学生王明,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一天,他在教学楼内追逐玩耍,故意将价值150元的玻璃黑板打碎。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王明做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玻璃黑板;(3)罚款5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精要点评】
实际上,学校对王明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玻璃黑板是合法的,而对学生处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学校缺乏管理法治意识,没有实行依法治校,对有关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或者是无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理论延伸】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以“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学校要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自觉重视法律素养的提升。学校承担着向学生传递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使命,自然要将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贯穿到学校生活的各个方面当中。学校的法治意识具有弘扬法治精神、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学生法治观念的作用,并且能够预防以及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因此,各学校的负责人、教职工人员都要将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为自己工作的一部分,以便将法治意识传递到学生的学习生活当中。
【典型案例2】
调班风波[3]
新学期刚开始,某学校就接到上级通知,今年重点中学将提前单独招生。只剩下三个多月就要考试了,怎么办?张校长立刻召开校务委员会,征求大家的意见。会上虽然有不同意见,但考虑到升学成绩将影响学校的声誉和今后的生源,必须采取措施,以保证尖子生能考上重点中学。因此,张校长作出决定,将现有六个班级分为四个平行普通班和两个重点班,并调整教师配置,加强重点班教学。
消息传出后,顿时在校园里引起了议论,不断有老师、家长找学校领导反映意见。有人认为,这样做会打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挫伤大部分师生的积极性,反而不利于教学质量的大幅度提高。有人认为,这样做虽然有些不妥,但作为一种应急措施,可以保证尖子生能顺利升入重点中学,维护学校的声誉。
张校长没想到这一决策会引起这么大的波澜。为慎重起见,在征求各方意见之后,他决定由全体教师民主投票表决。结果,20%赞成,50%反对,余下的弃权。面对这一结果,张校长立即决定维持原状。但是,他要求教师必须照顾尖子生,要求组织一批优秀教师为尖子生另编一套练习,让有能力的学生选做。此外,他还为尖子生和差生分别指定了辅导教师。
风波虽然平息了,但一些风言风语却不时飘入校长耳中。有人说:两天之内,出尔反尔,连续改变决定,会降低校长威信。张校长听后,只是笑着说:“个人威信不算什么,关键是把工作做好。工作做不好,哪来威信呢?”
【精要点评】
在这个案例中,校长试图通过个人影响力来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其初衷值得肯定,采取各种措施的目的也很纯正。但从法律角度看,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是不允许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严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当然,为防止一些学校变相地或以打“擦边球”的方式再分重点和非重点班,教育部门还需要认真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本案例中,正是由于校长缺乏管理法治意识,没有严格依据相关法律与政策去管理学校,才造成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擅自划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所以,学校管理者应该加强管理法治意识,才能更好地治理学校。
【理论延伸】
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作为一校之长,应该认识到自己是受托于国家来管理学校的,并且受到法规和资源的限制。因此,他们需要在上级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任何与国家法律、政策相违背的管理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再说,学校良好的声誉和教学质量也不是仅靠升学率就可以保证的,校长不应把学校的所有力量都集中于对升学率的追求上,忽视资源和过程将是十分有害的,不能把学生的学业成绩作为衡量教学的唯一指标。在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阶段,无论是校长还是社会公众,都应该转变观念,遵循科学发展观,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和全面发展,让更多的学生能够有一个公平的环境,使他们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证学校的良性发展和良好声誉。
三、加强管理法治意识的必要性
【典型案例】
张某系垫江县文兴中学高三(一)班学生,缴纳219元高考报名费后,取得了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的考试资格。2004年6月7日上午,在高考之际,由于张某欠文兴中学150元学费,当时学校带队的老师刘亮,根据学校领导指示,要求张某缴清学费或出具欠条后发准考证。张某从刘亮手上领到准考证已经是上午9点19分,根据高考规定考生至迟9点15分前进入考场,当天上午考试语文,由于没法进入考场考试该科被计为0分。张某于6月29日以未能参加语文高考为由诉至垫江法院,请求判令垫江县文兴中学、领队老师刘亮赔偿高中三年学费4000元、高考报名费219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5781元,并在《重庆晚报》上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垫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文山中学赔偿原告高考报名费2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没有采纳。
【精要点评】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接受国家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是一项民事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失、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文山中学的领导由于缺乏法治意识,为追收原告所欠150元学费,采取扣发原告高考准考证的方法,导致原告语文考试迟到不能进入考场,按规定该科被计为零分,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参加高考的受教育权,给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教育权作为一项既包括财产权又包括人身权的复合型民事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被告应当对原告未能参加高考语文考试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根据该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应该综合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被告的经济能力以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因此,该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
【理论延伸】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外部法律环境的心理反应,是人们关于法的各种现象的感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是人们将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觉性。经过20多年的全民普法教育,我国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已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仍然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和问题。
近年来,学校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如因学校招生而引发考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因科技转让、联合办学、校办企业、基建工程等产生的纠纷,因高额贷款与银行的纠纷,学校与周边单位的纠纷,学校与教职员工特别是工勤人员的纠纷,学校因征地而引起的纠纷等。产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校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不强。
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误区。如有人认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就是用法规治学校,再由学校用法规治教师和学生。也有人片面认识法律的功能,认为法律可用可不用,对自己有利就用,没有利就不用,口头表态用,实际操作不用。这样一来,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都以学校和管理者为主体,以学校和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这就势必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不仅在对学生的管理中体现了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对教职员工的管理中也体现了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在与校外的其他单位的关系处理上也往往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从而引起法律纠纷。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学校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对内管理日趋复杂,迫切需要强化学校领导层的法律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真正做到依法治校。
四、加强学校管理者及职能人员管理法治意识的意义
(一)提升学校管理效率
人类社会最终选择法治,摒弃人治,除了对公平的价值理念追求外,也体现追求效率的价值理念。在学校管理中,管理者和职能人员具有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才会更加重视规范的作用,并通过规范和规范化的管理,明确校内各个内部管理部门的权限,减少部门间的工作重复,避免部门间“踢皮球”的现象,从而提升管理效率。
(二)减少管理纠纷
纠纷具有不可避免性,但纠纷可以通过法律、规范的制定、执行而尽可能减少。只有学校管理者和职能人员加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观念,在处理学校纠纷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产生。
(三)促进主体和谐
加强学校管理者和职能部门的法治意识,在管理过程中就会严格按规范办事,在强化管理的同时,重视维护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环境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才容易达至和谐的状态。一方面,有利于管理者的管理措施的执行、管理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被管理者潜能的发挥。要促进主体和谐,学校的管理者应该具备以下认识:在学校内部,学校具有行政权,学生具有受教育权;从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的角度看,学生是权利的主体,学校是义务的主体;从维护学校行政管理权的角度看,学校是权利的主体,学生是义务的主体;在学生自由领域,学生是权利主体,享有言论和私生活自由,学校管理过度就可能侵权,学校管理观念注入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才能达到不同主体的和谐。[4]
(四)优化育人环境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今天,高素质人才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应具备适应社会需要的法治意识。现代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是21世纪一代新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学生在一个法治的环境下成长,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受到有效的保护,就会尊重法律,容易形成法律意识,并促使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依法办事。
五、提高学校管理层法治意识的措施
学校管理层良好的法律意识是严格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学校应当通过举办法制讲座特别是教育法制讲座、敦促鼓励管理者自学等方式,培养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民主思想、平等观念、公正精神、权利意识、法治理念等,从而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利,创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育人环境。
(一)要增强依法办校意识
学校不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单位,学校领导应当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学校工作包括教学、科研、后勤等各个方面。学校既有对外交往,也有内部管理;既有行政事务,也有经济合作;既涉及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面对众多复杂的工作和事务,最重要的就是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二)要选取或聘用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
在现行条件下,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有关法律规范管理学校,应当选取或聘用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作为学校的领导,应尽可能地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掌握依法治校的武器。客观地讲,要使每个学校领导都成为法律专家,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但是,学校领导了解和掌握与学校办学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却是非常必要的,至少在学校领导班子中要有人懂法律。一些学校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之前,一般都比较注重听取学校教育专家或教职工的意见,却往往忽视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以致有时出现违规决策或决策失误,从而导致一些官司或纠纷的产生。因此,随着学校与外界的联系越来越多,学校在社会大系统中关联性越来越高,仅靠学校班子中的个别懂法律的成员来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已经越来越力不从心。因此,学校应当聘用一些法律专业人士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学校管理,避免学校在产生法律纠纷之后处于被动地位。
(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1.讲座、报告会、座谈会。此类方法具有时间集中、形式正规、气氛严肃等特点,适用于学校管理的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邀请管理专家进行学校管理法律知识的专题讲座可以使学校管理层人士更加重视依法管理学校的工作。
2.培训班、研讨班。此类方法具有时间集中、形式正规、受众面大等特点,适用于各级学校工作者。学校工作人员可通过集中学习,更系统地理解涉及高校的法律、法规知识,交流工作经验,取长补短。一般高校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学校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班,接受到学校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人员的特别指导,做到合格上岗。
3.网络。现代社会是信息时代,网络作为最便捷的工具,已渐渐成为人们索取信息最重要的途径。学校可以把涉及学校工作法律、法规的条例、文件附在网上直报的页面上或制成专业网页,使一般学校工作人员都能随时了解有关高校管理的法律知识。
4.报刊、宣传栏。在各种媒体疯狂涌入的年代,报刊依然是有些地区和个人接受信息的主要来源,也是学校工作人员接受信息的主要来源。学校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地区的报刊发行部门合作,制作依法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专刊和在本校内出依法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专栏。
第二节 执教法治意识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规定,要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与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强调要认真组织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在教师的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中,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学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实现教师全员培训。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组织教师深入学习有关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权的法律规定,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与职责,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员工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管理的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对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要组织参加专门培训,提高其对法治理念、法律意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典型案例】
2009年5月15日下午,密云三小六年级(2)班学生乔依娜上课不专心听讲。雷秋伶老师在批评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没有控制住情绪,行为过激,拧了乔依娜多下,导致乔依娜左臂、右臂、腰部多处淤血、青紫,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引起家长的强烈不满。学校得知此事后,立即带孩子到医院检查、治疗。学校领导班子多次到家去看望,真诚地向学生及家长道歉。
【精要点评】
本案应是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学校和该教师将被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虽然对教师进行了职业道德教育,要求教师不许体罚学生,但仍然出现这样的事件,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学校应当负部分赔偿责任。
雷老师体罚学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致使学生受伤。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例中,教师具有明显的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应负部分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雷老师缺乏执教法治意识,是导致此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所以,应该加强教师的执教法治意识,普及依法执教的重要性,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5]
【理论延伸】
教师是最神圣的职业,他们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在教书育人的岗位上,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宝贵的贡献。但是,还有相当数量的教师法律意识不强,既不学法,又不懂法,更不执法。这就说明这些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还较淡薄,必须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执教法治意识主要是针对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来说的。作为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教育事业,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应该加强执教法治意识。
一、教师执教法治意识培养的内容
国家要依法治教,教师要依法执教。在教师必备的素养中,执教法治意识是不可或缺的。大致说来,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作为现代教师,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教师依法执教的前提。这些法律知识主要包括:法的基础知识,诸如法的本质、法的功用、权利义务等,这些内容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内容;比较系统、全面的教育法律法规的知识,特别是那些与教师教育教学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与教育法律法规联系比较紧密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的一般常识。
(二)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信念
较强的法律信念对于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具有信念的人的思想同情感和意志是融合在一起的。对于这种人来讲,和原则相矛盾的行为就不可能发生。所以,教师除了“知法”以外,还要“懂法”,应当懂得法的作用,懂得教育法是现代教育的一个理性的选择,懂得为什么国家要依法治教,自己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
(三)应当具有自觉的法律意志
法律意志对法律行为的调节有发动和制止两个方面。前者表现为推动人去从事达到预定目的所必需的法律行动,后者表现为制止与预定目的相矛盾的法律行动。教师应当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自觉地遵守法律,依法行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尊重他人的权益,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也监督他人或有关方面履行义务。
(四)应当进行积极的法律宣传
教师不仅应该成为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而且也应该成为法律的积极宣传者。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当自觉地、积极地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教育法律知识的宣传,把宣传教育法制,普及法律知识,视为自己维护和履行法律的一个重要体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做出积极贡献。
二、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
教育法律意识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贯穿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法律意识中起主导作用的教育法律思想体系是不会自发形成的,必须进行有意识的培养。因此,培养和提高教师教育法律意识,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一项艰巨的基础性工作。
(一)不遗余力地提高教师的文明素质
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取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以及科技发展的水平,取决于整个民族的文明素质。在一个经济闭塞落后,政治专制独裁,科学文化事业不发达的地区和国家,绝不可能有发达的教育法律意识。因此,国家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普及科学文化教育,提高教师的文明素质,乃是教育法律意识培养的前提和基础。
(二)持之以恒地开展教育法制宣传、普及教育法律知识
培养教育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化的思想灌输和知识传播。国家或教育部门只有通过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普及,才能使教师知法、懂法、用法,并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懂得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使依法治教、依法执教具有广泛的、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因此,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舆论工具,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是培养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意识的重要措施。
(三)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教、严格执法
现实的教育是最生动、最实际的教育。社会上日常的教育法制实践活动,对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能够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如果教育法的现实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就必然会造成广大教师从心理上轻视或漠视法律。因此,只有在教育法律的现实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教育法才能在教师的意识中真正树立起教育法律的威信。所以,应当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风尚,真正培养起教师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和加强教育法制的权威和尊严。这样就会显示出教育法制的强制性,从而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
(四)深入持久的进行教育法学教育、开展教育法学研究
教育法律意识同法律教育和法律科学紧密相关。法律教育欠缺,知法、懂法的人就少,教育法律意识就不可能增强。法学研究不开展,或者开展少、不深入,对诸多的法律现实的认识就只能停留在感性阶段而不可能有所揭示,教育法律意识同样不可能增强。我国教育法律教育和教育法学研究已经步入正轨,很多学校开设了教育法学类课程,成立了教育法学类的研究机构,出版教育法学类的专著,发表教育法学的论文,但离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要求还差得很远。所以,要大力发展教育法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教育法学研究,将教师不系统的法律感、法律观提高到自觉的、全面的、科学的水平,完成教育法律意识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从而促进全社会教育法律意识的提高。[6]
(五)切实加强教育法制的领导
各级领导干部在建设教育法制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他们不仅要知法、学法、守法、执法,而且还应该成为严格依法办事的模范。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好用好教育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治教的自觉性,才能对广大人民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节 学生法治意识
对学生进行法治意识的培育,是当今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目前我国学生法治意识仍很薄弱,部分学生法治观念淡薄,导致很多问题和矛盾的产生。因此,加强学生法治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对于教育学生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确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等基本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典型案例】
2006年6月4日下午3点多,某中学初二的学生们正在上体育课,旷课一天的戴某来到了教室外,用右手中指敲打窗玻璃,由于用力过大,玻璃“哗”的一声被敲碎了。6月5日上午10点多,50多岁的彭老师在教学楼走廊遇到了戴某,就对戴某说:“同学们反映你把教室的玻璃打碎了,你要负责赔偿。”戴某却冷冷地回道:“我又没有工资,你找我爸去。”彭老师说:“这还不仅仅是赔偿的事。”戴某蛮横地问:“还有什么事?不就是赔点钱吗?”说完,戴某就开始骂骂咧咧,并用手指着彭老师的鼻子威胁说:“你敢跟我到学校外面去吗?我跟你‘对开’。”
彭老师和戴某刚刚走出学校大门,戴某又一次用手指着彭老师的鼻子开始谩骂,并再次说要和彭老师“对开”。彭老师说:“我出来不是要打你,是想要教育你。”这时,很多老师也跟了出来,还有不少路人见此情形,纷纷指责戴某对老师不太尊重了。戴某见这么多人指责他,转身就走,边走边说:“你等着,我找我爸来。” 戴某走后,彭老师回到教学楼二楼的办公室。不一会儿,戴某就从外面冲了进来,用双手狠狠抓住彭老师的衣领,把他拖到办公室的走廊里,向彭老师的腹部和胸部狠踹几脚,50多岁的彭老师一下子摔倒在地。这时,有的老师向110报警,有的老师过来把戴某拉开。整个过程中,戴某的父亲一直在旁边,却没有上前劝阻儿子。彭老师因伤住进了医院,戴某也被派出所的民警带走了。
【精要点评】
14岁花季少年戴某打老师一案,是众多学生殴打教师案例中的一个。2006年4月12日,黑龙江省甘南县某镇中学的一名班主任老师被他班的学生和同伴打伤,这位班主任的手臂和脚踝被打成骨折。2006年9月10日,中国第22个教师节的傍晚,40周岁的盐城市某中学老师也遭到学生的毒打。《辽沈晚报》报道:绥中县某中学王老师在学校管理不守纪律的学生,学生不但不感激,反而在第二天下午放学后,手拿木棒在学校大门外将老师打伤,老师反抗致使学生右手小指和无名指骨折,学生随后将教师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老师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亮赔偿王老师人民币1800元。
这些案例都发人深省。在我们的身边,类似的事例还有不少;有当面谩骂教师的;有背后写信恐吓老师的;有把父母亲叫来殴打教师的;还有纠集社会上的人员侮辱教师的……凡此种种,都是违法行为。
教师作为公民,其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教师又担负着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对教师人身权利的公然侵犯,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是使教师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戴某等人由于缺乏法治意识,其行为违反了《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本人也要树立起自己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都要通过各种措施提升学生的法治意识。
【理论延伸】
一、当前学生法治意识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我国学生法治意识现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随着各有关机关依法行政的全面展开,学生独立、平等的主体意识得到明显提高,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然而,经调查发现,学生的法治意识状况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法的价值认知有误。多数学生对法的理解仅停留在统治工具的层面,认为法律只是政治和道德的附庸,是政府用来对民众实施统治的工具,而并不理解其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所在。因此,对法律缺乏应有的情感和信任。
第二,法律常识知之甚少。多数学生表示愿意了解各种法律常识,特别是实际生活中常用的诸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相关知识,但具体的相关知识却知之甚少。
第三,权利意识存在偏差。相当一部分学生的权利意识是不成熟的,存在两种偏差表现:其一,隐忍型,这类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后,虽然不满,但出于“权大于法”的认识,他们采取了“认命”的态度,而不是借助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去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二,过度膨胀型,这类学生时时处处以个人利益为中心,为维护其所谓个人权利而不惜侵害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责任意识缺失严重。当代学生违法犯罪、侵害他人权益的案件屡见不鲜,为各种小事而放弃生命的悲剧也频频上演,对同学对老师违背承诺、违反校规的现象更是比比皆是。这一切无不反映出当代学生的责任意识的严重缺失。
第五,程序意识有待提高。大多数学生赞同程序公正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必要手段。然而,在实践中,不少学生对于法律或学校规章制度赋予自己表达意见、陈述申辩的机会并不珍惜,而有些学生干部对其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的程序步骤也不以为然。
(二)当前我国学生法治意识淡薄原因分析
首先,学校原因。学校是当前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主体,对学生法治意识淡薄的现象负有重要责任。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时时处处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人们只有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生活,而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法律素质教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一方面,观念陈旧,认为只要不违法、不犯罪,法律跟自己就没关系。因此,法制教育活动少、渠道单一。除《法律基础》课以外,缺少其他渠道和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另一方面,就《法律基础》课而言,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形式,方法简单、手段落后,且因内容庞杂、课时少、教师理论说教和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多、实践环节少等,造成该课枯燥乏味,学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很多学生在权利与义务、纪律与自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的认识仍是模模糊糊。虽然学法、知法已成为学生的基本素养,但守法、用法意识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甚至有些学生知法犯法、违法犯罪。一些学校在管理体制上存在问题,甚至有个别学校呈现出较重的人治特征,致使其对学生法治意识的教育缺乏说服力。
其次,社会原因。社会大环境对学生法治意识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权大于法”的观念根深蒂固。在这种情形下,学生对法律的权威难以建立信任。在处事中法律思维欠缺,遇事宁愿托人情、找关系而不诉诸法律,这些思维特点使学生崇尚关系胜于崇尚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人员滥用权力、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不良的法制环境也在严重打击着大学生的法治信心。
二、提高学生法治意识的教育途径
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必须针对制约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种种原因,寻求切合实际、有效可行的解决路径。
(一)正确对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首先,从学校到教师,都要对这一课程真正重视起来。要在教学中增加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时数,以保证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时空条件。同时,要从内心将培育学生的法律素养作为每个教师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使命。其次,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高素质的法律教师,以适应教学的需要。第三,应当将理解法的价值、法治的精神作为教学的重点,并贯穿于教学的始终。第四,要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以提高教学的实际效果。[7]
(二)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法制教育校园环境
要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就必须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改变旧的具有明显人治特征的学生管理模式,重新构建以法治为坐标的管理模式。各级校领导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校园规章的规定,班干部或团干部的任命必须经过选举,对学生的奖惩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并公开进行,学生的维权途径应保持通畅。依法治校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一种生动体现,也是学校得以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实行依法治校,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就能在校园内形成讲求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这是一种强大的隐性课程,它能使置身于其中的全体学生,在潜移默化当中,不知不觉地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使法制教育事半功倍,最终实现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培养目标。
(三)提高学校管理的学生参与性
落实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服务理念。学校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学生健康而全面的发展,必须逐步扩大学生参与学校相关的民主管理决策的广度和深度,从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契约意识。[8]
(四)建立法律援助类组织
在学校中设立有学生参与的法律援助类组织,一方面可以给予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诊断、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使那些自身或亲朋好友遭遇法律难题的学生得到帮助,从而培养他们对于法律的感情和信任。
(五)全社会配套改革
要巩固学生在校园内精心培养的法治意识,就必须排除社会上各种人治因素的干扰,维护其对于法治的信心。因此,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是否能以像教科书上所说的那样真正落实了民主、实现了法治,对学生能否切实接受民主法治观念,有着直接而深刻的影响。但是,学校能否实现依法治校,又取决于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能否进一步加强全社会的法治建设,深化立法、行政及司法体制的改革,从而改善社会法治环境。
(六)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对建立法治国家、造就法治人才和培养守法公民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弘扬法治精神,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的基本途径。法治精神是指尊崇法律、维护法律的勇气和毅力,法治精神是推动法治化进程的源动力,是一种可以沉积的民族文化。中国有着几千年的专制传统,却没有民主法治的文化遗产。从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演绎下来的中国现代文化,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残余。如果再不强化法制教育,法治精神将无从谈起,法治国家就难以建成。其次,现代学校教育的系统性、有组织性、规模性和科学性等显著特点,使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在培养受教育者的法治精神中具有特殊的作用。通过学校法制教育,向社会输送一批又一批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成员,就能使整个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从而逐步消除封建人治思想,为最终实现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最后,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学生知法、守法,减少犯罪的最有效的途径。只有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利用学校优势,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的放矢地施加法制影响,使学生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这也是现代学校对建设法治国家和维护社会稳定应尽的法律责任。
【阅读思考】
1.怎样加强管理法治意识?
2.怎样加强执教法治意识?
3.怎样加强学生法治意识?
【注释】
[1]武宗志.高校管理需要法治理念[N].光明日报,2012-6-27.
[2]常见校园法律问题[EB/OL].(2005-12-23)[2013-11-22]. http://blog.sina.com. cn/s/blog_58a035f4010000yn.html.
[3]学校管理案例[EB/OL].(2011-5-20)[2013-11-22]. http://blog.sina.com.cn/s/ blog_70d029240100rixo.html.
[4]王二宝,汪炜,宋晓熠.高校管理者的法治观念与维权意识[J].交通高教研究,2003(11).
[5]校园伤害案[EB/OL].(2011-5-10) [2013-11-22]. http://xingtai.lawyerwq.com/n760c100.aspx.
[6]詹瑜.论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J].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5(5).
[7]魏丽婷.大学生法治意识及教育途径探析[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0(4).
[8]邸宴廷.浅谈依法治校方略[J].政府法制,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