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代传统联合经营制度的延续与演变对中国古代股份制的影响

清代传统联合经营制度的延续与演变对中国古代股份制的影响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代是连接古代和近代的桥梁,其本身就跨越了古代和近代两个时代,所以,探讨清代的传统股份制度如何在近代延续并逐渐发生变化,对于探究中国股份公司的中国古代的源流问题显然非常有意义。这已经是比较典型的中国传统经济中联合经营的股份制模式了。又经过数年的发展,乔、秦两人另请掌柜主持业务,扩大经营。在清代达到顶峰的中国古代股份制,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后,对近代中国股份公司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清代传统联合经营制度的延续与演变对中国古代股份制的影响

清代是连接古代和近代的桥梁,其本身就跨越了古代和近代两个时代,所以,探讨清代的传统股份制度如何在近代延续并逐渐发生变化,对于探究中国股份公司的中国古代的源流问题显然非常有意义。

早在清初,中国古代的股份制就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形态。比如,现藏南京大学历史系的《康熙孙氏文契簿》中有一份合同:“立合同人朱六吉、孙真吉,今于广信府铅山县河口镇,贰家均买龚宅屋一所,改造并装当架、柜台等项,贰宅办认,不在行本之内。外合本开张朱元亨字号典铺生意。二面议定,本领各出一股均做,每年得利,除本典典税、房租、辛力、伙食一应使用,仍存利银二人均分,不得多寡不公之事。如有欺瞒者,听凭中友公论,无辞。开张之日,公立总簿二本,各执一本,八本登簿,递年存算。今恐无凭,立此合同一样贰张,各执一张,永远存照。”[18]这是一份订立于康熙十二年(1673)四月的设立当铺的合同。观察合同可以看出,当铺的设立,由两个人投资,采用等额股份的模式投资,所得盈利在刨除成本后,利润的分配也采用按股均分的模式。这已经是比较典型的中国传统经济中联合经营的股份制模式了。

这种采用股份制来实现联合经营的模式,其后不断发展,更加完善,形式也更加多样,并且在各地的商业金融、典当等行业广泛存在。最典型的是山西商人的资本组合模式,有资本和资本的联合,有资本和人力的联合,亦有股份之间的联合,甚至出现了人力和人力的联合。有的联合形式还是掺和有多种形式的联合,或者是由一种联合形式向另一种联合形式过渡,其自身的发展轨迹就是一部中国古代股份制发展的博物馆

譬如山西商人经营的包头商号——广盛公后来改为复盛公——的发展就经历了多种形式的变迁。广盛公于乾隆年间起家,由于山西祁县乔家堡的乔姓人与同县大常镇的秦姓人要好,自幼结为异姓兄弟,故而一同来到内蒙古的萨拉齐厅学徒当伙计。稍有积蓄后便共同来到包头经营草料铺等杂货。其经营规模之小甚至连正式的字号都没有,基本就是靠着勤劳苦干得几个辛苦钱。中间还曾经亏损,几乎垮台。所以,最初,乔、秦二人的联合基本上就是人力和人力的联合,资本的作用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乾隆二十年(1755)以后,由于做黄豆投机生意成功,开设了名为广盛公字号的商店,乔、秦的联合才真正成为资本的联合,由二人自东自掌,经营货栈和客栈业务。又经过数年的发展,乔、秦两人另请掌柜主持业务,扩大经营。两人从此成为完全意义上的资本所有者,或者叫作财东,商号的经营也就形成了资本(又称银股)和人力(又称身股)的结合。以后,广盛公又改组为复盛公,由乔家以“在中堂”“大吉堂”“进修堂”“德兴堂”的名义、秦家以“三余堂”的名义共同投资白银三万两入股,在广盛公的基础上改组而成,主要业务依然是粮食杂货,兼营当铺、钱铺等。

从上述广盛公到复盛公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这家商号就是人力和人力的联合、资本和资本的联合、资本和人力的联合的缩影。最终,在不断积累和资本与人力联合的基础上,这家商号发展出了有人力股参与的股份制:复盛公“三年一结账,每一份生意不论财股或身股,经常可分红二三千两银子。盈利多了,也不过多分红,少了也不降低分红,以保持经常均衡稳定的状态,免得伙友们钱多了另作别图,钱少了要想脱离。……顶生意者(即顶身的股份)快者九年、十年,一般为十二年,还有进号二十年才顶生意者。……掌柜殁后,在号上顶身股一份者,可享应支红利三账(和生前一样在结账期按股分红)。三账后取消。身股不满一份者,可享两账,作为抚恤”[19]。可以看出,复盛公的股份制主要体现在投资和分红上,但更主要的是体现在分红上,因为投资的时候身股是没有资本投入进来的。分红是按股分派的,全部股份中有的是财股,有的是身股。财股又称干股,是财东真正投进来的货币资本;身股又称英雄股,是掌柜等管理人员凭借自己的管理能力和业绩获得的分红权力。这表明复盛公承认管理在资本增值中的作用。但是,身股与财股还是有区别的,即财股可以继承,只要不抽股,就可以永远参与分红。而身股则不可以继承,除了身后参加两到三期分账外,再无权力分红。

这套股份分红制度表明,复盛公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股份制度,除了财股是按股份投资组成商号的实有资本外,商号还承认管理层的管理有增值作用,也作为股份参与进商号的利益分配。实际上,不仅仅管理层,商号的所有人员均有参与分配的权力,只要进商号学徒,出徒后就可以根据表现和工作年限给予不同的股份,一般从一厘股开始,慢慢累积,最终可以顶一份身股。这套股份制,不但有完善的股份投资分配制度,甚至在西方的人力资本理论出现前的二三百年间,就已经开始承认人力的作用,并将人力纳入资本增值的范畴了。显然,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历史进步,是中国人民对世界股份制发展的一大贡献。

山西票号和其他商业中也曾广泛实行股份分红和顶身股制度。徐珂曾在《清稗类抄》中详细描述了银股和身股的情况,“出资者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必俟基础确定,而后从事开拓。且择齿近弱冠之年少略知写算者,使习为伙,历数载,察其可造,酌予身股,不给工资。惟岁给置备衣服之资。三年结账,按股分余利。营业愈盛,余利愈厚,身股亦因之以增。以此人人各谋其利,不督责而勤,不检制而俭。其发起人及效力年久,于其身后,必给身股以瞻其家,子孙而贤,仍可入号。未得身股以前,不得归,毫厘有差立摒之,他号亦不录用,是以作奸者少”[20]。可以看出,身股是企业发展的产物,“必俟基础确定,而后从事开拓”意为商号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之后,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财东已经无法全面顾及,故而有聘请专门管理人员之举。为了激励管理人员则采用按股分红的办法,使管理人员都能产生向心力,从而使得企业具有凝聚力,经营必然不断发展。

不仅北方,在江南的商业金融业中,也广泛存在利用股份制聚集企业经营需要的资本的现象。例如主要在江南经营的钱庄业,以及经营盐业的徽商,散布于各地的典当商等,其资本来源也主要依靠股份制来聚集。

在清代达到顶峰的中国古代股份制,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后,对近代中国股份公司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例如山西太古的广誉远药厂,创建于明嘉靖年间,最初只是一个老医师开设的私人诊所的附属药房,名为广盛号。后转入杜氏之手,亦未对外经营,依然属于家庭药铺的性质,自然也就没有实施股份制以扩大经营。

进入清代以后,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对药品需求的增加,广盛号获得了比较大的发展。嘉庆十三年(1808)广盛号改组为广升聚,或称广升药店,开始对外营业,并在资金的聚集上实行股份制。除原有的控制广盛号的杜氏外,有姚聚上等5人投资成为股东,杜氏的资金占全部股本的一半。由于近代后,海禁大开,国内市场逐步扩大,广升聚的营业日渐扩大。除了山西大本营的业务外,还逐步向外扩张,先后在中药材的主要产地和集散地汉口、怀庆(今河南沁阳)设立分庄,采购药材。甚至远扩至华南广州等地,收购南药。到光绪四年(1878),商号再次增资,股东又增加了7家,股本由原来1808年组建时的6000两增加到2万两,营业蒸蒸日上。但是,营业的发展并不能遏制内部股东的纷争。于是增资后仅仅数年,到光绪十一年(1885),广升聚就分裂了,四名股东带头退出,另组广升远药店,与广升聚形成两广对峙的局面。

两广分裂后,广升远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不但经营零售,还经营批发,以后批发逐渐成为主业,业务范围也从广州再度南扩至香港,开展药品的国际进出口业务。广升远之所以能够获得大发展,有多种因素,其中与股份制中的人力股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关。

在两广药店分裂的时候,带头组建广升远的就是凭人力股进入广升药店股东行列的申氏。由于精通药店经营,在另组广升远之后,他不但从社会上招揽游资20余万两,大大壮大了企业经营的基础,还继承了广升聚的优良经营经验,比如利于资金积累的“倍股”[21]制度就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和执行。从而使广升远的资金增加很快。光绪十六年(1890)广升远第一次分红时,广升远就通过倍股的方式增资6000两,为成立资本的四分之一。

带头组建广升远的申氏还大力推行人力股制度。凡药店职工,均有顶身股的可能,只要努力工作,成绩显著均能顶身股,并不断提高身股,最高可以顶一股。在三年或者五年分红的时候可以参加分红。从而形成“多干活,多听话,一旦熬出头,顶上几厘人力股,后望无穷”[22]的理念,从而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推动了药店营业的发展。

广升远药店一直存在到新中国成立,另一家广升药店先后从广升聚改组为广升蔚、广升誉和广升裕,也维持到新中国成立。另外,还有很多创建于近古乃至前清的实施古代股份制的商号也在近代延续了下来,并且一度焕发生机。它们有别于西式的股份公司,却与西式股份公司比肩并行,是近代中国社会经济中不可忽视的独具特色的经济力量。

广升药店等古色古香的传统股份制企业,从古代走来,经历近代,一直走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其间,它们充满智慧的中国古代样式的股份制不断完善,给予企业发展以生机。其存在必定给组建近代股份公司的国人以影响和启发,甚至影响在华外国企业。当外国在华企业和华人资本联合时,必定受到影响。他们不能不考虑中国的国情,不能不参照中国原有的古代股份制度来创建新式的股份公司。

【注释】

[1]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55页。

[2]刘秋根:《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7—58页。

[3]刘秋根:《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62—64页。

[4]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禁约》,见刘秋根编《中国典当史资料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7页。(www.daowen.com)

[5]叶适:《水心集》卷一《上宁宗札子》,见刘秋根编《中国典当史资料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7页。

[6]包恢:《敝帚稿略》卷一《禁铜钱申省状》,见刘秋根编《中国典当史资料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7页。

[7]姜锡东:《宋代商人和商业资本》,中华书局,2002年,第46页。

[8]姜锡东:《宋代商人和商业资本》,中华书局,2002年,第51页。

[9]刘秋根:《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70页。

[10]杨万里:《诚斋集》卷六十三《与虞彬甫右相书》,见刘秋根《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71页。

[11]洪迈:《夷坚三志》辛卷第八《申师孟银》,见刘秋根《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70页。

[12]沈思孝:《晋录》,见田培栋《明代社会经济史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2002年,第306页。

[13]田培栋:《明代社会经济史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2002年,第306页。

[14]顾炎武:《肇城志·江南》,见田培栋《明代社会经济史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2002年,第307页。

[15]田培栋:《明代社会经济史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2002年,第307页。

[16]刘秋根:《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88页。

[17]刘秋根:《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89页。

[18]南京大学历史系藏:《康熙孙氏文契簿》,见王裕明《明清徽州典商研究》图版13,人民出版社,2012年。

[19]山西省文史资料委员会田际春、刘存善编:《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年,第11页。

[20]徐珂:《清稗类抄》第十七册(农商类),见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山西财经出版社,2002年,第582页。

[21]所谓倍股,就是各股东按其股份的比例,留下一部分红利,充作扩大经营的资金。见《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年,第44页。

[22]山西省文史资料委员会田际春、刘存善编:《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年,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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